《农业技术员》 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考试学习


《农业技术员》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在以下岗位中通常是必备或具有重要价值的:
1.乡镇农技站技术员:负责当地农作物种植、病虫害防治、农业技术推广等工作,需具备专业的农业技术知识和实践能力,持有农业技术员证书是基本要求。
2.农业合作社技术骨干:为合作社成员提供种植、养殖技术指导,参与生产计划制定和实施,证书有助于证明其专业能力,提升在合作社中的地位和影响力。
3.现代农场“数字农官”:负责农场的数字化管理,包括智能设备操作、数据监测与分析等,智慧农业管理师等与农业技术相关的证书是必备技能证明。
4.农资企业技术顾问:为农资经销商和农户提供肥料、农药等产品的使用技术指导,需要具备扎实的农业技术知识,农业技术员证书是专业能力的体现。
5.农业科研机构助理研究员:参与农业科研项目,协助开展试验、数据收集和分析等工作,农业技术员证书是进入科研领域的基础门槛。
6.农产品加工企业技术员:负责农产品加工工艺的优化、质量控制等工作,需要了解农产品的特性和加工技术,农业技术员证书有助于证明其专业背景。
7.农业项目申报专员:负责编写农业项目申报材料,对接政府部门和科研机构,需要具备农业技术知识和项目管理能力,证书是专业能力的佐证。
8.农业培训机构讲师:为农民和农业从业者提供技术培训,需要具备丰富的农业技术知识和教学能力,农业技术员证书是教学资质的重要证明。以上岗位并非绝对要求必须持有农业技术员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但在实际就业和职业发展中,该证书能显著提升竞争力,是专业能力的重要体现。
你的人生永远不会辜负你的。那些转错的弯,那些走错的路,那些流下的泪水,那些滴下的汗水,那些留下的伤痕,全都让你成为独一无二的自己。
—— 朱学恒

《农业技术员》三级/高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实操技能操作的学习重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作物栽培与管理
· 播种与育苗:掌握不同作物的播种时间、播种深度、播种量等技术要点,以及育苗床的准备、种子处理、育苗管理等技能,确保幼苗健壮生长。
· 田间管理:包括施肥、灌溉、中耕除草、整枝打杈、疏花疏果等操作。需根据作物生长阶段和土壤肥力状况,合理制定施肥方案,掌握灌溉时机和灌溉量,以及有效控制杂草和病虫害的方法。
· 收获与贮藏:了解不同作物的适宜收获时期和收获方法,掌握收获后的初步处理和贮藏技术,如晾晒、烘干、分级、包装等,以延长农产品的保鲜期和保持品质。
2.病虫害防治
· 病虫害识别:能够准确识别常见农作物的病虫害种类,包括病害的症状、病原菌特征,以及害虫的形态、生活习性和危害特点等。
· 防治方案制定:根据病虫害的发生规律和危害程度,选择合适的防治方法,如农业防治、物理防治、生物防治和化学防治等,并制定综合防治方案,合理使用农药,确保防治效果的同时减少对环境和农产品质量的影响。
· 农药使用与管理:熟练掌握农药的选购、配制、施用方法和安全注意事项,了解农药的毒性、剂型、作用方式等知识,能够正确选择和使用农药,避免农药残留超标。
3.土壤与肥料管理
· 土壤检测与分析:掌握土壤样品的采集、处理和分析方法,能够检测土壤的酸碱度、有机质含量、养分含量、质地等指标,为合理施肥和土壤改良提供依据。
· 肥料选择与施用:了解各类肥料的性质、特点和适用范围,根据作物需求和土壤肥力状况,合理选择肥料种类和施肥量,掌握施肥的方法和时机,提高肥料利用率。
· 土壤改良与培肥:针对不同类型的土壤问题,如土壤酸化、盐碱化、板结等,采取相应的改良措施,如施用石灰、石膏、有机肥等,改善土壤结构和肥力。
4.农业机械操作与维护
· 机械操作:熟练掌握常用农业机械的操作方法,如拖拉机、播种机、收割机、植保机械等,能够正确启动、运行、调整和停止机械,确保机械的安全高效运行。
· 机械维护与保养:了解农业机械的基本结构和工作原理,掌握日常维护和保养的方法,如清洁、润滑、紧固、调整等,能够及时发现和排除机械故障,延长机械使用寿命。
· 机械故障诊断与维修:具备一定的机械故障诊断能力,能够根据机械的异常现象,如声音异常、温度过高、动力不足等,判断故障原因,并采取相应的维修措施。
5.农产品质量检测与安全控制
· 质量检测:掌握农产品质量检测的基本方法和技能,如农产品的感官检验、理化检验、微生物检验等,能够对农产品的品质、安全性进行初步检测和评价。
· 安全控制: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掌握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控制措施,如农药残留控制、重金属污染控制、微生物污染控制等,确保农产品符合质量安全要求。以上学习重点涵盖了农业技术员三级/高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实操技能操作的主要内容,考生需通过实践操作、案例分析、模拟考核等方式,熟练掌握各项技能,以应对实际工作中的各种问题。







《农业技术员》重点考试学习内容因职业技能等级和工种不同而有所差异,以下是主要考试学习内容:
一、基础知识
二、专业技能
1.农作物种植技术员
2.园艺生产技术员
3.畜牧技术员
4.水产技术员
5.农机技术员
三、综合能力
以上内容需结合具体工种和职业技能等级要求进行学习和掌握,建议参考《农业技术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2020年版)》及相关教材进行系统复习。

一、植物生长所需的条件和必要元素

从植物的组成探讨植物生长所需的元素
1、什么是必要元素(养分)?
植物体中存在着近60种不同元素。然而其中大部分元素并不是植物生长发育所必需。植物生长发育必需的元素只有16种,这就是碳、氢、氧、氮、磷、硫、钾、钙、镁、铁、锰、锌、铜、钼、硼和氯。人们将这16种元素称为必要元素。它们之所以被称为必要元素,是因为缺少了其中任何一种,植物的生长发育就不会正常,而且每一种元素不能互相取代,也不能由化学性质非常相近的元素代替。
植物所必需的16种元素中,碳、氢、氧、氮、磷、硫、钾、钙、镁等9种元素,植物吸收量多,称为大量元素;铁、锰、锌、铜、钼、硼和氯等7种元素,植物吸收量少,称为微量元素。
16种必要元素中的碳、氢、氧来自大气和水,其余元素均靠植物根系从土壤中吸收。每种元素的化合物形态很多,但根系只能吸收其自身可以利用的化合物形态,例如,对于氮元素来说,大多数植物只能吸收铵态氮(NH4—N)和硝态氮(NO3—N),又如磷元素,植物主要利用的形态是正磷酸盐(H3PO4)。因此了解植物对元素的吸收形态非常重要。
2、必要元素的特性有哪些?

3、植物所需的必要元素的分类
大量元素:含量> 0.1%
中量元素:0.01% < 含量 < 0.1%
微量元素:含量 < 0.01%

二、植物对养分的吸收特性:
(一)最小养分律——木桶效应
“最小养分律”是德国化学家李比希(1803-1873)在1843年提出来的。李比希根据自己创立的矿质营养学说,成功地制造了一些化学肥料以后,为了保证最有效地利用这些肥料,他在实验的基础上,又进一步提出了最小养分律。
最小养分律可用装水木桶来形象的解释。以木板表示作物生长所需要的多种养分,木板的长短表示某种养分的相对供应量,最大盛水量表示产量,很显然,盛水量决定于最短木板的高度。要增加盛水量,必须首先增加最短木板的高度。
作物产量受数量最小的养分所控制,产量的高低随着这种养分的多少而变化,所谓最小养分就是指土壤当中最缺乏的那一种营养元素,作物为了生长必须要吸收各种养分,但是决定作物产量的却是土壤中那个相对含量最小的有效植物生长因子,产量在一定限度内随着这个因素的增减而相对变化,因而无视这个限制因素的存在,即使继续增加其它营养成分也难以再提高作物的产量。
通过木桶原理我们知道,要提高作物产量,必须首先找到影响产量的最小养分,才能有针对性的采取措施。

最小养分是随时间、地点和作物生长期而变化的 最小养分律对科学合理施肥的指导意义:
作物对养分的需求不是平均的,不是含量最高的养分影响产量,而是含量相对最小的养分制约着作物的产量。
(二)报酬递减律
从一定土地上所得到的报酬随着向该土地投入的劳动和资本量的增大而有所增加,但随着投入的增加,单位劳动和资本所获取的报酬却在减少。

肥料效应报酬递减律学说:施肥使作物增产,产生经济收益。
在一定条件下,向一定面积土地中投施数量较少的肥料时,平均每单位投入(如1元投资或1千克肥)带来的报酬(产品增加量或收益增加量)较高,随着施肥量的增加,报酬量也增加,但平均每单位的投入带来的报酬会逐步降低,而如果施肥过量,还会导致减产。可见,施肥量是有限度的,只有合理的施肥量(也称最佳施肥量),才能取得较高的施肥效益。
报酬递减律图示说明
报酬递减律对科学合理施肥的指导意义:
肥料不是施越多越好,肥料施多了不仅成本高,还可能产生肥害,影响产量或绝收。
(三)养分归还学说
养分归还(补偿学说):养分归还(补偿)学说是由德国杰出化学家李比希提出的,其要点是:
(1)随着作物每次收获(包括籽粒和茎秆),必然要从土壤中取走大量养分;
(2)如果不正确地归还养分于土壤,地力必然会逐渐下降;
(3)要想恢复地力就必须归还从土壤中取走的全部东西;
(4)为了增加产量就应该向土壤施加灰分元素。
养分归还(补偿)学说的实质是,为了增产必须以施肥方式补充植物从土壤中带走的养分,它符合生物循环的规律,所以是正确的。但这一学说也有它不足之处,主要为,是否必须归还从土壤中取走的全部东西。
经过研究证明,由于植物在生长发育过程中所需各种营养元素的量不同,所以从土壤中取走的各种养分量也各异,如粮食作物,吸收的氮、磷、钾、钙和镁较多,其中氮和磷有80%以上集中于种子,而钾和钙则相反,80%集中在茎叶中,人们消耗粮食,致使氮、磷成为主要受损失的养分,其中氮又是主要的。
因粮食作物从土壤中吸取氮、磷是按3∶1的比例,而农家肥还给土壤的氮磷比一般为2∶1,所以除了豆科植物外,一般作物养分归还(补偿)的重点是氮营养,而磷元素只要适当补充就可达到平衡。而钾元素补充较少,钙元素一般不需补充。
由于人们在土地上种植作物并把这些产物连续不断地拿走,这就必然会使土壤肥力逐渐下降,从而土壤所含的养分将会越来越少。
养分归还学说对科学合理施肥的指导意义:
为了获得连续的丰产稳产,必需及时补充作物生长发育所需的各种养分。
(四)同等重要律
对农作物来讲,不论大量元素或微量元素,都是同样重要缺一不可的,即使缺少某一种微量元素,尽管它的需要量很少,仍会影响某种生理功能而导致减产。同等重要律是指植物的必需营养元素含量虽然悬殊,但具有同等重要的作用。如碳,氢,氧,氮,磷,钾,硫等元素是组成碳水化合物的基本元素,脂肪,蛋白质和核蛋白的成分,也是构成植物体的基本物质;铁,镁,锰,铜,钼,硼等元素是构成各种酶的成分;钾,钙,氯的等元素是维持植物生命活动所必需的条件。这些元素在植物生长发育中是同等重要的。
同等重要律对科学合理施肥的指导意义:
各种养分对作物都是同等重要的,微量元素、稀有元素和大量元素是同等重要的。
(五)不可替代律
作物需要的各营养元素,在作物体内都有一定功效,相互之间不能替代。如缺磷不能用氮代替,缺钾不能用氮、磷配合代替。缺少什么营养元素,就必须施用含有该元素的肥料进行补充。
三、植物必要元素的生理作用及植物营养缺素症诊断
(一)植物必需元素的生理作用及缺素症状
氮(N)的生理作用:氮是核酸、辅酶、磷脂、叶绿素、细胞色素、植物激素(CTK)和维生素等的成分。是蛋白质和核苷酸的组成元素,参与叶绿素的形成,提高光合作用。
植物缺氮症状:老叶黄化焦枯,新生叶淡绿,提早成熟。当缺氮的时候,植物生长就会变慢且十分矮小,茎叶看起来很瘦弱,分枝和分蘖都很少,还有可能早衰。叶子的颜色也会失绿,尤其是老叶子,会逐渐变黄,还会提前的脱落。有以上症状后要尽早的为其补充氮肥。
1、生长缓慢:当植物缺氮的时候,整体的生长就会受限,植株就会变得十分矮小,甚至是会停止生长。茎叶也没有旺盛生长的趋势,看起来十分的瘦弱没有精神。茎生长很细且很短,分枝以及分蘖都十分少,有时还会发生早衰的情况。
2、叶子失绿:整体的颜色会失绿,叶子的不部分会开始变黄,并会逐渐的的向后蔓延。它的老叶也会变成黄绿色,甚至是下端的叶子枯。另外,枯黄的叶子也会提前的掉落。
农药管理条例
(1997年5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 根据2001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农药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2017年2月8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药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畜安全,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鼠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
前款规定的农药包括用于不同目的、场所的下列各类:
(一)预防、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包括昆虫、蜱、螨)、草、鼠、软体动物和其他有害生物;
(二)预防、控制仓储以及加工场所的病、虫、鼠和其他有害生物;
(三)调节植物、昆虫生长;
(四)农业、林业产品防腐或者保鲜;
(五)预防、控制蚊、蝇、蜚蠊、鼠和其他有害生物;
(六)预防、控制危害河流堤坝、铁路、码头、机场、建筑物和其他场所的有害生物。
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农药监督管理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保障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 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第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制、生产、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农药,推进农药专业化使用,促进农药产业升级。
对在农药研制、推广和监督管理等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农药登记
第七条 国家实行农药登记制度。农药生产企业、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农药登记,新农药研制者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农药登记。
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负责农药登记具体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登记具体工作。
第八条 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组织成立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负责农药登记评审。
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国务院农业、林业、卫生、环境保护、粮食、工业行业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和供销合作总社等单位推荐的农药产品化学、药效、毒理、残留、环境、质量标准和检测等方面的专家;
(二)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有关专家;
(三)国务院农业、林业、卫生、环境保护、粮食、工业行业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和供销合作总社等单位的代表。
农药登记评审规则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九条 申请农药登记的,应当进行登记试验。
农药的登记试验应当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登记试验应当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认定的登记试验单位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
与已取得中国农药登记的农药组成成分、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相同的农药,免予残留、环境试验,但已取得中国农药登记的农药依照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在登记资料保护期内的,应当经农药登记证持有人授权同意。
登记试验单位应当对登记试验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登记试验结束后,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提出农药登记申请,并提交登记试验报告、标签样张和农药产品质量标准及其检验方法等申请资料;申请新农药登记的,还应当提供农药标准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报送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
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申请农药登记的,应当持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农药标准品以及在有关国家(地区)登记、使用的证明材料,向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或者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报送的申请资料后,应当组织审查和登记评审,并自收到评审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登记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农药登记证应当载明农药名称、剂型、有效成分及其含量、毒性、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登记证持有人、登记证号以及有效期等事项。
农药登记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农药或者向中国出口农药的,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90日前向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延续。
农药登记证载明事项发生变化的,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变更农药登记证。
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告农药登记证核发、延续、变更情况以及有关的农药产品质量标准号、残留限量规定、检验方法、经核准的标签等信息。
第十四条 新农药研制者可以转让其已取得登记的新农药的登记资料;农药生产企业可以向具有相应生产能力的农药生产企业转让其已取得登记的农药的登记资料。
第十五条 国家对取得首次登记的、含有新化合物的农药的申请人提交的其自己所取得且未披露的试验数据和其他数据实施保护。
自登记之日起6年内,对其他申请人未经已取得登记的申请人同意,使用前款规定的数据申请农药登记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但是,其他申请人提交其自己所取得的数据的除外。
除下列情况外,登记机关不得披露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数据:
(一)公共利益需要;
(二)已采取措施确保该类信息不会被不正当地进行商业使用。
第三章 农药生产
第十六条 农药生产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国家鼓励和支持农药生产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提高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农药生产许可制度。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
(一)有与所申请生产农药相适应的技术人员;
(二)有与所申请生产农药相适应的厂房、设施;
(三)有对所申请生产农药进行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人员、仪器和设备;
(四)有保证所申请生产农药质量的规章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必要时应当进行实地核查。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法律、行政法规对企业生产条件有其他规定的,农药生产企业还应当遵守其规定。
第十八条 农药生产许可证应当载明农药生产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生产范围、生产地址以及有效期等事项。
农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农药的,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90日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延续。
农药生产许可证载明事项发生变化的,农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变更农药生产许可证。
第十九条 委托加工、分装农药的,委托人应当取得相应的农药登记证,受托人应当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
委托人应当对委托加工、分装的农药质量负责。
第二十条 农药生产企业采购原材料,应当查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和有关许可证明文件,不得采购、使用未依法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依法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原材料。
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原材料进货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原材料的名称、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规格、数量、供货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原材料进货记录应当保存2年以上。
第二十一条 农药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标准进行生产,确保农药产品与登记农药一致。农药出厂销售,应当经质量检验合格并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
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农药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和批号、产品质量检验信息、购货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应当保存2年以上。
第二十二条 农药包装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印制或者贴有标签。国家鼓励农药生产企业使用可回收的农药包装材料。
农药标签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以中文标注农药的名称、剂型、有效成分及其含量、毒性及其标识、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生产日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等内容。
剧毒、高毒农药以及使用技术要求严格的其他农药等限制使用农药的标签还应当标注“限制使用”字样,并注明使用的特别限制和特殊要求。用于食用农产品的农药的标签还应当标注安全间隔期。
第二十三条 农药生产企业不得擅自改变经核准的农药的标签内容,不得在农药的标签中标注虚假、误导使用者的内容。
农药包装过小,标签不能标注全部内容的,应当同时附具说明书,说明书的内容应当与经核准的标签内容一致。
第四章 农药经营
第二十四条 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
(一)有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
(二)有与其他商品以及饮用水水源、生活区域等有效隔离的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并配备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防护设施;
(三)有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台账记录、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等制度。
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定点经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农药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农药经营者名称、住所、负责人、经营范围以及有效期等事项。
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农药的,农药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90日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续。
农药经营许可证载明事项发生变化的,农药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
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依法申请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并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其分支机构免予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分支机构的经营活动负责。
第二十六条 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应当查验产品包装、标签、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以及有关许可证明文件,不得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
农药经营者应当建立采购台账,如实记录农药的名称、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规格、数量、生产企业和供货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采购台账应当保存2年以上。
第二十七条 农药经营者应当建立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农药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企业、购买人、销售日期等内容。销售台账应当保存2年以上。
农药经营者应当向购买人询问病虫害发生情况并科学推荐农药,必要时应当实地查看病虫害发生情况,并正确说明农药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不得误导购买人。
经营卫生用农药的,不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农药经营者不得加工、分装农药,不得在农药中添加任何物质,不得采购、销售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规定,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农药。
经营卫生用农药的,应当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经营其他农药的,不得在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
第二十九条 境外企业不得直接在中国销售农药。境外企业在中国销售农药的,应当依法在中国设立销售机构或者委托符合条件的中国代理机构销售。
向中国出口的农药应当附具中文标签、说明书,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并经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依法检验合格。禁止进口未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农药。
办理农药进出口海关申报手续,应当按照海关总署的规定出示相关证明文件。
第五章 农药使用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药使用指导、服务工作,建立健全农药安全、合理使用制度,并按照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要求,组织推广农药科学使用技术,规范农药使用行为。林业、粮食、卫生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林业、储粮、卫生用农药安全、合理使用的技术指导,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药使用过程中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技术指导。
第三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植物保护、农业技术推广等机构向农药使用者提供免费技术培训,提高农药安全、合理使用水平。
国家鼓励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农民专业合作社、供销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和专业人员为农药使用者提供技术服务。
第三十二条 国家通过推广生物防治、物理防治、先进施药器械等措施,逐步减少农药使用量。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农药减量计划;对实施农药减量计划、自愿减少农药使用量的农药使用者,给予鼓励和扶持。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扶持设立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并对专业化病虫害防治和限制使用农药的配药、用药进行指导、规范和管理,提高病虫害防治水平。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农药使用者有计划地轮换使用农药,减缓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鼠和其他有害生物的抗药性。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开展农药使用指导、服务工作。
第三十三条 农药使用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合理使用制度,妥善保管农药,并在配药、用药过程中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避免发生农药使用事故。
限制使用农药的经营者应当为农药使用者提供用药指导,并逐步提供统一用药服务。
第三十四条 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
农药使用者不得使用禁用的农药。
标签标注安全间隔期的农药,在农产品收获前应当按照安全间隔期的要求停止使用。
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的生产,不得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
第三十五条 农药使用者应当保护环境,保护有益生物和珍稀物种,不得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
严禁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严禁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
第三十六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应当建立农药使用记录,如实记录使用农药的时间、地点、对象以及农药名称、用量、生产企业等。农药使用记录应当保存2年以上。
国家鼓励其他农药使用者建立农药使用记录。
第三十七条 国家鼓励农药使用者妥善收集农药包装物等废弃物;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回收农药废弃物,防止农药污染环境和农药中毒事故的发生。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三十八条 发生农药使用事故,农药使用者、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和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农业主管部门。
接到报告的农业主管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同时通知有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造成农药中毒事故的,由农业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依照职责权限组织调查处理,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对受到伤害的人员组织医疗救治;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由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依法组织调查处理;造成储粮药剂使用事故和农作物药害事故的,分别由粮食、农业等部门组织技术鉴定和调查处理。
第三十九条 因防治突发重大病虫害等紧急需要,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临时生产、使用规定数量的未取得登记或者禁用、限制使用的农药,必要时应当会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决定临时限制出口或者临时进口规定数量、品种的农药。
前款规定的农药,应当在使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下使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调查统计农药生产、销售、使用情况,并及时通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药生产、经营诚信档案并予以公布;发现违法生产、经营农药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履行农药监督管理职责,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实施抽查检测;
(三)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四)查阅、复制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五)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
(六)查封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场所。
第四十二条 国家建立农药召回制度。农药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农药对农业、林业、人畜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生态环境等有严重危害或者较大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通知有关经营者和使用者,向所在地农业主管部门报告,主动召回产品,并记录通知和召回情况。
农药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农药有前款规定的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通知有关生产企业、供货人和购买人,向所在地农业主管部门报告,并记录停止销售和通知情况。
农药使用者发现其使用的农药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通知经营者,并向所在地农业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三条 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植物保护机构对已登记农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进行监测。
发现已登记农药对农业、林业、人畜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生态环境等有严重危害或者较大风险的,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撤销、变更相应的农药登记证,必要时应当决定禁用或者限制使用并予以公告。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假农药:
(一)以非农药冒充农药;
(二)以此种农药冒充他种农药;
(三)农药所含有效成分种类与农药的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效成分不符。
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劣质农药:
(一)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
(二)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分。
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
第四十六条 假农药、劣质农药和回收的农药废弃物等应当交由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集中处置,处置费用由相应的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承担;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不明确的,处置费用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财政列支。
第四十七条 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明文件。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农药生产、经营活动。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所辖行政区域的违法农药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拒不准予许可;
(三)参与农药生产、经营活动;
(四)有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
第五十条 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农药登记评审中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从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除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登记试验单位出具虚假登记试验报告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从登记试验单位中除名,5年内不再受理其登记试验单位认定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生产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
农药生产企业生产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委托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受托人加工、分装农药,或者委托加工、分装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对委托人和受托人均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三条 农药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一)采购、使用未依法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依法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原材料;
(二)出厂销售未经质量检验合格并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农药;
(三)生产的农药包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
(四)不召回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
第五十四条 农药生产企业不执行原材料进货、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第五十五条 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
(二)经营假农药;
(三)在农药中添加物质。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应当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六条 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一)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二)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
(三)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
(四)不停止销售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
第五十八条 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一)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
(二)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
(三)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
(四)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
第五十九条 境外企业直接在中国销售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5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登记证。
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境外企业向中国出口劣质农药情节严重或者出口假农药的,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吊销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第六十条 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
(二)使用禁用的农药;
(三)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生产或者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
(四)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
(五)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
(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
有前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还应当没收禁用的农药。
第六十一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 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发证机关收缴或者予以吊销,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 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或者被吊销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
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招用前款规定的人员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
被吊销农药登记证的,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5年内不再受理其农药登记申请。
第六十四条 生产、经营的农药造成农药使用者人身、财产损害的,农药使用者可以向农药生产企业要求赔偿,也可以向农药经营者要求赔偿。属于农药生产企业责任的,农药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农药生产企业追偿;属于农药经营者责任的,农药生产企业赔偿后有权向农药经营者追偿。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申请农药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与登记试验单位协商确定登记试验费用。
第六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一、单项选择题(第1题~第80题。选择一个正确的答案,将相应的字母填入题内的括号中。每题1分,满分80分。)
1.道德是属于( )
A. 经济基础领域 B. 上层建筑领域 C. 纯意识形态领域 D. 生产方式领域
2、职业道德( )
A.只讲职责,不讲权利和利益 B.只讲职责和权利,不讲利益
C.只讲权利,不讲义务 D. 是讲责、权、利的统一
3.由于职业道德的要求较为具体,因此表达形式具有( )
A. 多样性; B. 单一性; C. 综合性;D. 抽象性。
4.社会主义道德中包含( )
A.社会主义公德 B.交友美德 C.行业规范 D.信仰自由
5.职业道德具有( )
A. 法律的强制性 B. 从业人员内部和与其服务对象间关系的调节职能
C. 兼有强烈的纪律性 D. 对从业人员无关紧要
6.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坚持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集体主义原则,就是要强调( )
A、 集体、个人利益的完全的统一
B、 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之上,同时强调保障个人的一切利益
C、 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
D、 谋取个人利益就是牺牲集体利益
7.社会主义的职业差别是( )
A、分工不同 B、起码要求 C、全部要求 D、社会荣誉不同
8.社会主义道德基本规范与基本原则的关系应该是( )
A、 社会主义职业道德基本规范是社会主义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的基础
B、 社会主义职业道德基本原则是社会主义职业道德基本规范的基础
C、 社会主义职业道德基本原则是社会主义职业道德基本规范的具体体现
D、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是衡量人们职业行为和职业道德品质的基本标准。
9.商业服务业职业道德特点是 ( )
A、顾客至上、公平交易 B、质量第一、精益求精
C、为人师表、诲人不倦 D、防病治病、救死扶伤
10.发挥和维持道德的社会作用主要依靠( )。
A、国家强制力 B、社会舆论和个人内心信念
C、国家政策 D、个人内在的自觉性
11. 土壤中最适宜土壤有机质的分解的C/N是( )
A. 20:1 B. 25:1 C. 30:1 D. 35:1
12. 花生一生分五个生育时期:播种出苗期、苗期、( )、结荚期、饱果成熟期五个生育时期。
A、拔节期 B、孕穗期 C、抽穗开花期 D、开花下针期
13. 下列属于生物除草剂的是( )。
A、如氯酸钾 B、拉索 C、杀草丹 D、鲁保一号(真菌)
14. 下列不属于茎的主要生理功能的是( )。
A、输导作用 B、支持作用 C、贮藏和繁殖作用 D、吸收作用
15. 低洼冷凉地块最好不要施用哪种肥料( ),可有效地提高土壤温度。
A、猪粪 B、羊粪 C、牛粪 D、马粪
16. 通常说的土壤有机质主要指的是腐殖质,其在土壤有机质中占( )%,它对土 壤肥力影响很大。
A、30-50 B、50-65 C、65-70 D、70-90
17. 玉米的根系由三部分组成:由初生根、次生根和( )组成。其中支持根发达的抗倒伏力强。
A、胚根 B、种子根 C、支持根 D、假根
18. 昆虫纲成虫的共同特征之一是身体分为头、( )、腹三个体段;
A、身体 B、胸 C、躯干 D、产卵器
19.水稻插秧每穴( )株。
A.1-2 B、2-3 C、3-5 D、5-10
20. 水稻要产600公斤,需施氮12公斤,请问如果施硫铵(含氮20%)要施多少公斤?( )
A:40公斤 B:60公斤 C:12公斤 D:24公斤
21. 植物进行呼吸作用的细胞器是( )。
A、线粒体 B、叶绿体 C、高尔基体 D、核糖体
22.下列四组作物,属于单子叶植物的一组作物是( )。
A、棉花、水稻、玉米 B、大豆、水稻、玉米
C、小麦、水稻、玉米 D、油菜、水稻、玉米
23. 中熟种水稻的生育期是( )。
A、100—120天 B、110—130天 C、130—150天 D、150—170天
24. 磷肥的利用率一般是( )。
A、25% B、35% C、45% D、55%
25. ( )是指在同一农田上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作物多层次利用时间和空间的土地利用方式。
A、多熟种植 B、休闲 C、撂荒 D、立体种植
26. 每一个生长季节一次侵染。病原物在一个生长季节对寄主植物只有一次侵染。属于( )。
A、越年侵染型 B、单次侵染型 C、低频侵染型 D、高频侵染型
27. 苗全是指保苗数达计划苗数的( )以上。
A、90% B、99% C、95% D、85%
28. 小麦生育期有一种病,使叶片或茎秆上出现鲜黄色、红褐色或深褐色粉状物,这种病是( )。
A、麦类赤霉病 B、小麦锈病 C、小麦腥黑穗病 D、小麦散黑穗病
29.既是粮食作物又是油料作物的是( )。
A、玉米 B、大豆 C、马铃薯 D、油菜
30. 甘薯在 9℃以下受冷害,收刨要在 10 厘米地温降至 ( )℃前完成。
A、8 B、10 C、12 D、14
31. 如果土壤表层中所含的可溶性盐是以碱性盐为主,土壤呈强碱性反应,pH≥8.5,而且其交换性钠离子占交换性阳离子总量的百分数(即碱化度或钠化率)超过5%时,称为( )。
A、盐化土 B、盐土 C、碱化土 D、碱土
32. 作物良种可以( )病虫害的发生。
A、加剧 B、避免 C、减轻 D、预防
33. 我国的栽培稻可分为( )。
A、籼稻和粳稻 B、水稻和陆稻 C、粘稻和糯稻 D、早、中稻和晚稻
34. 玉米需水临界期是( )。
A、开花到乳熟期 B、苗期 C、拔节 D、孕穗期
35.( )一生可以划分为幼苗、分枝、开花结荚、鼓粒成熟等几个时期。
A、高粱 B、大豆 C、玉米 D、水稻
36.小麦使用化学除草剂一般温度在( )左右,药效才能充分发挥。
A、5℃ B、10℃ C、15℃ D、20℃
37. 土壤中交换性盐基离子总量占阳离子交换量的百分数称为( )。
A、土壤的阳离子交换量 B、盐基饱和度
C、阳离子的交换能力 D、阳离子的交换作用
38. 改良酸性土壤可以采用下列( )。
A、硫酸铵 B、硝酸钙 C、过磷酸钙 D、氯化钾
39. 如果双亲品种在正常播种期播种情况下花期不遇,则需要用( )的方法使亲本间花期相遇。
A、调节花期 B、控制授粉 C、授粉后的管理 D、杂交亲本的选配
40. 下列几组植物器官,属于生殖器官的是( )。
A、果实、种子 B、根、叶、花
C、叶、茎、花 D、根、茎、叶
41. 有机肥是土壤( )的重要来源。
A、胶体 B、腐殖质 C、盐分 D、速效养分
42. 小麦合理密植的基本原则是根据地力、播种期、品种特性和( ),确定播种密度。
A、种植方式 B、产量水平 C、出苗率 D、分蘖率
43. 降雨频繁的季节,追肥最好用( )。
A、硝态氮肥 B、长效氮肥 C、铵态氮肥 D、酰胺态氮肥
44. 有丝分裂后染色体数目( )。
A、减半 B、不变 C、增加一倍 D、增加二倍
45. 孟德尔在1865年首先发现的是( )。
A、分离规律 B、自然选择 C、适者生存 D、进化学说
46.不同地区积温不同,各地适栽作物不同,下列地区积温由高到底排列顺序正确的是( )。
A、哈尔滨、沈阳、济南、广州 B、 沈阳、哈尔滨、济南、广州
C:济南、广州、哈尔滨、沈阳 D:广州、济南、沈阳、哈尔滨
47.生态农业建设依据的原理中,整体功能大于个体功能之和的原理,属于( )。
A、整体效应原理 B、生态位原理 C、食物链原理 D、物质循环与再生
48. 我国土壤酸碱度可分为( )级。
A、4 B、5 C、6 D、7
49. ( )是指每个生长季节只有几次侵染,病原物在一个生长季节除初侵染外,还有几次再侵染,但再侵染不频繁。
A、越年侵染型 B、单次侵染型 C、低频侵染型 D、高频侵染型
50. 玉米的密度一般由株型确定。松散型大穗玉米一般亩留苗 ( ) 株。
A、1500-2000 B、2500-3000 C、3300-3500 D、4000-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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