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张退职人员证明书来自1971年6月27日。主要内容是张玉祥同志,自愿申请退职,根据“关于工人、职员退职处理的暂行规定(草案)”第二条,经组织批准,准予退职,特此证明。
这位张姓工友的退职人员基本信息以表格形式体现,主要内容有:
姓名张玉祥,性别男,年龄24岁,47年3月生,籍贯甘肃省列南县。
原工作单位:甘肃省兰州农业水泵厂,批准单位:兰州农业水泵厂。
退职后居住地点:甘肃省皋兰县西岔公社赵家铺大队一小队。
原职务:炊事员,原每月工资:技工一级、39元。
退职补助费:一年为39元,5年半共计214.5元。
已发车船费:2.00元,已发行李搬运费:2.00元,已发伙食补助费0.5元,已发旅馆费:1.00元。
工龄方面,连续工龄5年5个月零16天。退职时间,1971年6月1日。
另,一行备注:退職补助费应扣除1970年元月退伍时领取的退伍优结金94元和1971年6月份多领的工资32.88元,实发退職补助费87.62元。
从当时政策看,退职的保障还是很到位的,有连续5年半的补助,有车船费、行李搬运费、伙食补助费、旅馆费,也就是说,回原居住地过程中的吃、住、行,都给考虑在内,让你安心顺心返程。
这里退职政策涉及到一个时间节点,1978年。这一年国家颁布了新的政策,是退职待遇从“一次性发放”转变为“按月发放”的分水岭。
这位工友退职时间是1971年,所以根据工龄长短一次性发放,总额最高不超过本人30个月的工资。#退职 #主动离职 #甘肃兰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