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础核心职责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工作,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动产登记的责任主体。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土地(含耕地、水域、滩涂)承包经营及承包合同管理工作,是土地承包合同管理的责任主体。
二、信息互通共享环节职责
农业农村部门:
1.组织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后,及时将合同信息共享给同级自然资源部门;
2.与自然资源部门互通共享土地征收、承包地流转、永久基本农田调整补划等导致承包地自然状况和权属状况变化的相关信息;
3.配合自然资源部门、档案管理部门建立确权登记档案共享使用工作机制。
自然资源部门:
1.依据农业农村部门共享的合同信息,完成发包方、承包方代表和家庭成员及承包土地的面积、承包期限、用途等信息登簿;
2.登簿完成后,及时将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给农业农村部门;
3.与农业农村部门互通共享土地征收、承包地流转、永久基本农田调整补划等导致承包地自然状况和权属状况变化的相关信息;
4.配合农业农村部门、档案管理部门建立确权登记档案共享使用工作机制。
三、登记颁证环节职责
农业农村部门:
1.与自然资源部门共同部署推进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试点工作,组织签订延包合同;
2.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息系统(平台)功能,依托系统在线办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签订、变更等业务;
3.负责承包合同签订及变更的全流程管理,确保承包合同信息真实准确。
自然资源部门
1.与农业农村部门共同部署推进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试点工作,依据延包合同办理登记相关手续;
2.对延包中合同期限直接顺延的,依据延包合同在登记簿上做相应变更,在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标注记载、加盖不动产登记专用章;
3.对涉及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其他情形,颁发标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不动产权证书》;
4.完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功能,通过不动产登记系统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四、便民服务与机制建设职责——共同职责:
1.在地方党委、政府领导下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密切协作配合,统筹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重大问题,健全完善中国特色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制度;
2.探索优化工作衔接、信息共享、证书颁发的路径方法,稳妥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成果信息共享,确保工作连续稳定;
3.以为群众“办好一件事”为标准优化业务流程,采取进驻政务服务大厅、联合办公、延伸服务等举措方便群众办事,能够通过部门信息共享获取的材料不得要求群众重复提交,不增加群众负担;
4.按要求定期向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报送工作进展情况,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提示:以上内容依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有序衔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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