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若羌县依法规范农业灌溉取水
强化地下水管理的重要提示
广大农户朋友们:
为全面贯彻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科学保护、合理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维护正常水事秩序,严厉打击擅自凿井、无证取用地下水等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规范农业灌溉地下水管理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严格取水许可,规范凿井管理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新增农业灌溉机井(含原有耕地上的更新井等),对未经批准擅自凿井的,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钻井施工单位(个人)开展凿井业务前,必须严格核验业主是否已取得凿井审批手续;业主未取得相关审批手续的,凿井作业队伍一律不得进场施工。对擅自施工的,将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责令限期拆除或封闭取水工程(设施);逾期未拆除、未封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二、严禁无证取水,强化依法处置
未经批准(未办理取水许可证)擅自开采地下水的,必须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于2026年2月28日前自行拆除取水设施,封闭水井。若逾期未完成整改,将依法采取强制封井、拆除取水设施、切断相关供电线路等措施,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亦由违法行为人负责。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按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水量,以对应税额五倍标准征收水资源税。
供电部门不得为无取水许可手续的水井配套取水电力设施,包括增(扩)容和线路改造。对于擅自提供电力设施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或个人的法律责任。
三、落实计量要求,严禁破坏设施
已取得取水许可的取水单位或个人,应严格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安装符合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并保证其正常使用。依据《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第二十五条要求,用水户需按规定安装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器具),做好设施(器具)的运行维护、检定或校准工作,落实计量质量保证与控制措施,对取水计量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承担主体责任。
对采取破坏、干扰计量设施等方式逃避计量的,如:采取绕线、剪断控制线路、拆除计量设施等非法手段破坏计量设施,或通过其他方式逃避计量取水的,依据《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责令限期安装、更换或修复计量设施,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将按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水量计征相关费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四、依法计划用水,超额累进征税
依据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和《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新财法税〔2024〕9号)文件之规定,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水行政主管部门将取用水单位和个人的取水许可、取水计量数据或取水量核定书信息、违法取水信息、取水计划信息、取水计量检查结果等水资源管理相关信息,定期送交税务机关。水资源税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财税〔2024〕28号有关规定征收管理,并对取水量超过取水计划部分实行累进税额:超计划20%以内(含20%)的部分,按适用税额的200%征收;超计划20%—50%(含50%)的部分,按适用税额的300%征收;超计划50%以上的部分,按适用税额的500%征收。
五、严禁妨碍执法,严肃追究责任
对妨碍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开展水行政执法工作的单位、组织或个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畅通监督渠道,鼓励社会举报
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对非法凿井和违法取水行为进行监督举报,积极反映和提供相关问题线索。
举报电话:0996-7101977
举报邮箱:443231966@qq.com
来信地址:新疆巴州若羌县若羌镇团结路信合大厦9楼
邮编:841800
若羌县水利局
2026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