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守耕地红线:基层干部必知的职责与禁令
耕地保护事关国家粮食安全、生态安全和社会稳定。近年来,从中央到地方,耕地保护被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乡镇政府、村委会、县自然资源部门、县农业农村部门作为耕地保护的“前哨”和“主力军”,必须清楚自身职责,严守纪律红线。
一、各部门在耕地保护中的法定职责
乡镇政府: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乡镇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护具体工作,包括组织实施耕地保护政策、开展日常巡查、制止违法行为、协助上级部门执法等。乡镇政府应当建立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将责任落实到村、到人。
村委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委会承担着耕地保护的直接责任。依据《土地管理法》,村委会应当宣传耕地保护法律法规,组织村民保护耕地,对违法占地行为及时劝阻和报告。村委会还要负责本村耕地承包合同的履行监督,确保耕地不撂荒、不被非法占用。
县自然资源部门:作为土地管理的主管部门,县自然资源部门负责耕地保护的监督管理、规划实施和执法查处。具体包括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审批建设用地、查处违法占用耕地行为等。《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县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土地管理法》和《粮食安全法》,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耕地质量保护、农田基础设施建设、耕地地力提升等工作。同时,要监督耕地农业用途管制,防止耕地“非粮化”,确保耕地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生产。
二、从中央精神看耕地保护的政治高度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全面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牢牢守住十八亿亩耕地红线。”这为耕地保护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
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多次强调,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要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会议要求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将粮食安全作为“国之大者”,要求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必须守住耕地这个命根子。
这些重要会议精神表明,耕地保护不仅是业务工作,更是政治任务,各级干部必须从维护国家安全的战略高度来认识和落实。
三、法律法规构筑的耕地保护“防火墙”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明确规定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占一补一”,且补充的耕地质量不得低于被占用的基本农田。
《粮食安全法》:将耕地保护提升到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法律高度,规定建立耕地保护补偿制度,对保护耕地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破坏耕地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土地管理法》:确立了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包括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耕地占补平衡制度、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等。该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违反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源头严控是耕地保护首要防线!
民以食为天,食以土为本。万物土中生,有土斯有粮。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是农业生产的基础,耕地质量好坏关系到粮食的质量安全。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强化各级地方党委政府耕地保护责任,完善土地执法监管体制机制,坚决遏制土地违法行为,牢牢守住耕地保护红线。”今天的耕地就是明天的饭碗,只有保耕地数量、提耕地质量、管耕地用途、挖耕地潜力,才能真正做到“藏粮于地”。经调查研究认为,耕地保护首要任务是压实共同责任,其次是严督重考、失责追究、终身追责的大保护环境形成,重中之重是打通耕地保护最后“一公里”,探索建立镇为主体的源头发现机制,守住镇级耕地保护的“第一道防线”。通过全国土地“二调”与“三调”成果数据对比,十年间汉中市耕地流出数量较大,与全省耕地数量流出占比持平。而耕地保护目标任务年年都完成,建设用地占补平衡项项都落实,理应除掉自然灾毁和调查规则调整外耕地数量不会变化,为何数量在减少?经认真分析,追根溯源,一是从数量上看,耕地“非粮化”问题量大面广,耕地“非农化”问题小而频繁。二是从性质上看,耕地“非农化”具有不可逆转性,对耕地造成的伤害短时间内无法恢复。
主要原因为:一是耕地保护意识有待提升。当前部分基层党委政府主观上对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非农化”“非粮化”问题的重视程度仍不够,缺乏系统耕地保护和占补平衡意识,保障发展中突破“用地常规”,放松对产业供地和节约集约利用的约束。二是新发展理念贯彻不全面。一些基层党委政府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中,追求短期利益,盲目上马项目,对一些破坏耕地的违法行为放任自流、默许纵容,甚至坐等违法成形,再帮助违法者补办相关手续,耕地保护工作整体呈现出“上热下冷”的态势。三是耕地保护职责边界不清。耕地保护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水利、交通运输等多个部门。尽管国家层面制定了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的相关文件,但因各部门职能与政策各不相同,工作衔接协调机制尚未建立,造成了看似都在管,实则都不管,失责不追究,追究不精准等问题,致使耕地被一点一点的侵蚀,“非农化”问题屡禁不止,禁而不绝。
针对基层耕地保护中的薄弱环节,笔者认为采取明确职责内容,划清任务界线,制定问责底线和激励先进对象标准,构建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汉中市在试点先行的基础上,提请市委市政府联合下发《汉中市建立健全耕地保护责任机制的意见》《汉中市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实施办法》《耕地保护激励暂行办法》,将市、县、镇三级地方党委政府和涉关部门及村两委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进行明确细化,建立健全镇为主体的源头防控机制。把耕地保护责任具体细化到距离耕地区域更近、管护更便捷的基层镇、村两级,明确相应奖惩办法和问责标准。通过初步探索实践和推广,成效比较明显。
(一)压实责任链条,做到“4个明确”。一是明确党委政府同责,市、县(区)党委政府对辖区耕地保护负总责,各级党委主要领导和政府主要领导对耕地保护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领导负重要领导责任。二是明确部门监管责任,对纪委监委、发改、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审计、水利、林业等行业部门职责细化。三是明确镇级属地主体责任,负责组织村级巡查责任落实,明确违法占用和破坏耕地行为的线索核实、违法制止、重大违法案件报告的职责。四是明确村级巡查发现责任,村(社区)支书(主任)、村民组长对违法占用和破坏耕地行为负巡查发现直接责任。
(二)强化源头管控,突出“135”标准。“1”是村(组)巡查发现问题于当天;“3”是镇(办)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干部现场核实、宣传政策、违法制止,“5”是镇(办)对事发5天违法问题仍未制止和消除的,报告移交有执法权限的机关从严查处,从严追责,违法面积累计计入属地,并以此评价履职责任落实。
(三)严肃责任追究,坚守“510”底线。以镇为单位,市县执法监管部门建立执法台帐,对年度内辖区累计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5亩、耕地10亩以上的镇(办),在严肃处理违法当事人的同时,启动监管责任追究。
(四)注重奖优罚劣,实行“320”引领。市委市政府每年对耕地保护位于前3名的县(区)给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奖励,对20个镇(办)每个给予20万元资金奖励和20亩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奖励,以点带面,责任+激励推动耕地保护责任落实;对耕地保护不力和违法严重的县(区)、镇(办),提请市政府主要领导对其进行约谈,督促限期整改,在一定范围通报,并实行“增违挂钩”。
去年以来,汉中市在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的推行实践中,以镇为主体的源头防范初见成效。2021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显示我市违法比例5.71%,违法案件同比下降4.96%,违法占用耕地数量减少228.82亩。我市纳入2021年耕地保护督察意见书的土地违法违规问题122件,占全省2128个问题总数的5.7% ,在设区市中违法宗数和面积均为较少市。
近期,南郑区胡家营镇胡家营村村民张某某以当地镇政府未让其修建宅基地为由上访至汉中市信访局,市上主要领导接访后,经问询并核实当地镇政府得知,当事人不具备宅基地审批条件,镇政府多次制止并拆除其违法修建房屋。这一事例充分说明通过一年的不懈努力和实践,汉中市出台的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正在落地生根,开花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