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
赣农规字〔2026〕2 号各市、县(区)农业农村局,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
现将《江西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6年1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江西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确保高标准农田建设质效,切实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依据《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建发〔2025〕6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巩固粮食主产区地位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20〕1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江西省范围内各级财政资金(包括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各级财政资金、国债等)支持建设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新建、改造提升以及灾毁农田恢复重建等项目的竣工验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自主组织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可参照本实施细则开展竣工验收。
第三条 省农业农村厅对各地项目竣工验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对当年竣工验收项目按不低于10%的比例进行抽查评价。
设区市农业农村局对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全面负责,督促指导县(市、区,以下简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做好问题整改落实,下达验收合格批复,颁发验收合格证,将验收结果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及时审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在全国农田建设综合监测监管平台备案的信息,并对项目验收和备案结果负责。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项目工程设施设备应组织开展试用,对竣工项目进行初步验收,对经初步验收合格的项目,及时向设区市农业农村局提出项目验收申请,组织指导项目法人做好项目验收准备和问题整改,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为项目法人的,应自行做好验收准备和问题整改。项目经设区市农业农村局竣工验收合格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及时在全国农田建设综合监测监管平台完成项目信息备案,至少应包括竣工图件、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意见、竣工验收合格证书、项目地块空间位置等信息。
项目法人负责在单项工程完工后,组织或授权二级法人开展单项工程验收,在全部工程完工后,组织开展自验自评,并对田间工程数量与质量进行复核,形成自验自评报告。
第二章竣工验收依据和条件
第四条 项目开展竣工验收主要依据以下文件材料:
(一)《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30600-2022)等标准规范,工程建设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等相关制度,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等。
(二)年度建设任务和资金下达文件,项目初步设计、变更调整、终止等相关文件及批复。项目预算书及审查批复。其他应取得的项目建设审批资料。
(三)项目实施合同、工程结算、项目决算和资金拨付等资料。
(四)设计执行情况报告,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项目建设工作总结,关键工序、关键部位、隐蔽工程等验收资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群众监督和满意度评价情况。
第五条 项目申请竣工验收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批复的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含设计变更)、项目施工合同(含补充合同)约定的工程建设内容全部完成。工程设施设备质量合格,能正常运行,并试用合格。
(二)项目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各单项工程四方验收合格,有关部门有备案要求的已按要求备案。
(三)所建工程设施和项目地块空间位置信息已全部绘制在竣工图(含总平面图和各单体工程图)上,并经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字(盖章)确认。
(四)完成项目实施前后工程量(价)对比清单表编制(附件1)。
(五)已完成项目工程结算,按合同约定完成项目资金支付,并提供工程质量合格证和质保单。
(六)已完成竣工决算,并取得有相关资质中介机构或当地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报告。
(七)立项勘测、设计预算、招投标、合同、监理、施工等项目管理、技术资料(含图件)齐全完整,并分类立卷。
(八)所建工程已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群众代表评价合格。
(九)已压实建后管护责任,落实管护主体和资金。
第三章竣工验收程序和内容
第六条 竣工验收应当按单项工程验收、工程设施试运行、法人自验自评、县级初步验收和市级全面验收的程序开展,所有程序验收内容应覆盖每一处地块、工程、设施,不得有漏项,消除验收“死角”。竣工验收工作应当在项目完工后1年内完成。
第七条 单项工程验收按照“完成一项、验收一项”的原则实施,由施工单位在单项工程完工后提出,由项目法人或二级法人组织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进行,按单项工程逐一出具单项工程验收表(附件2)。对土地平整、表土剥离回填、池塘沟渠清淤、涵管铺设、农桥基础、沟渠垫层底板、机耕道路基、泵房基础等隐蔽工程和关键工序,施工时必须全程监理,完工后举牌验收。对单项工程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法人应当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再次组织单项工程验收。
第八条 各类工程设施完成后,达到试用条件的,项目法人应及时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申请试用,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在接到试用申请后,应在7日内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民群众等项目管护主体,开展为期3-6个月的试用,试用期间发现问题的,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责成项目法人限期整改修复,必要时按要求重建;未发现问题的,由管护主体在《工程设施试运行记录表》(附件3)上签字确认,通过试用。工程设施试运行合格后,方可启动项目后续竣工验收程序。
第九条 法人自验自评由项目法人在全部工程完工后,组成自验自评工作组,按以下要求实施:
(一)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项目法人提出自验自评申请,申请材料包括:1.施工单位提交的自验自评申请报告;2.施工单位出具的竣工报告及竣工图件;3.监理单位出具的项目质量监理报告;4.单项工程验收表;5.关键工序、关键部位、隐蔽工程验收资料;6.项目实施前后工程量(价)对比清单表;7.通过试用且经签字确认的工程设施试运行记录表;8.其他有关资料。
(二)项目法人收到工程自验自评申请后,应于自验自评前做好以下准备工作:1.聘请有资质的单位开展竣工勘测,明确项目区高标准农田的界线和面积,同时对全部工程进行测量计算,并出具竣工勘测报告。2.聘请有资质的质量检测单位对全部工程进行质量终检并出具检测报告。3.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工程结算书或对施工单位出具的工程结算书进行审核。4.编制项目竣工决算书,委托有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或审计机关审计,完成相关审计并取得审计报告。
(三)项目法人组织工程、技术、财务等领域的专家(涉及电力设施的应有电力方面专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代表、农民群众代表等,共同组成验收组,其中专家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设组长1名。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技术机构开展。
(四)自验自评工作组依据初步设计标准、施工招标合同约定,采用现场测量、检测等技术手段,逐项验收工程的完成数量和质量,项目法人应对工程完成数量和质量进行复核。项目区涉及的行政村,应在工程验收现场,从群众监督小组或村民监督机构中随机抽取不少于3名群众代表监督当地自验自评全过程,并签署群众监督意见书。
(五)自验自评完成后,工作组应出具自验自评报告(附件4),经工作组全体人员签名确定,并加盖项目法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公章。需要整改的,应逐条明确整改内容。群众监督意见书和工程验收相关资料作为自验自评报告附件。对自验自评不合格的,项目法人应当组织开展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再次组织自验自评。
第十条 县级初步验收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按以下要求实施:
(一)工程自验自评完成后,项目法人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县级初步验收申请。申请材料包括:1.县级初步验收申请报告;2.工程自验自评报告;3.单项工程验收表;4.关键工序、关键部位、隐蔽工程验收资料;5.项目实施前后工程量(价)对比清单表;6.通过试用且经签字确认的工程设施试运行记录表;7.其他有关资料。
(二)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收到初步验收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应组织开展县级初步验收工作。组织工程、技术、财务等领域的专家(涉及电力设计的应当有电力方面专家)、项目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代表、农民群众代表等组成县级初步验收工作组,其中专家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设组长1名,可根据实际需要,组织自然资源、水利、电力等部门共同参与。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技术机构开展。
(三)初步验收应对照项目建设内容,逐地块逐设施全面核实建设数量、工程质量、项目管理等情况,出具初步验收意见,编制初步验收报告(附件4),由工作组全体人员签名确认,并加盖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公章。县级初步验收工作要主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监督。对初步验收不合格的,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责成项目法人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再次组织初步验收。
第十一条 市级验收由设区市农业农村局组织,按以下要求实施:
(一)县级初步验收合格的项目,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向设区市农业农村局申请竣工验收。验收申请材料包括:1.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同意通过县级初步验收并申请市级竣工验收的会议纪要;2.市级验收申请报告,应当按照竣工验收条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分类总结;3.县级初步验收意见及验收报告;4.自验自评报告;5.单项工程验收表;6.关键工序、关键部位、隐蔽工程验收资料;7.项目实施前后工程量(价)对比清单表;8.通过试用且经签字确认的工程设施试运行记录表;9.高标准农田上图入库竣工信息填报的证明材料;10.耕地质量等级评定报告;11.工程结算书;12.竣工决算审计报告;13.其他有关资料。
(二)设区市农业农村局收到验收申请后,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竣工验收工作,可从高标准农田省级专家库中抽取工程、技术、财务等领域的专家组成验收组进行(涉及电力设施的应有电力方面专家),人员为5人以上单数,设组长1名。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技术机构开展。验收组通过听取汇报、查阅档案、现场核实、测试运行、实地走访和群众满意度调查等多种方式开展全面验收,并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验收工作质量和效率。
(三)市级全面验收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内容:
1.批复的项目初步设计(含设计变更)内容、项目建设合同(含补充合同)约定内容的完成情况;
2.现场查验田块整治、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输配电等工程设施的数量和质量,道路通达情况、灌溉排水保障情况以及农机作业通行条件等情况;
3.项目四制管理、施工管理、四方验收、工程设施试用、单项工程验收、项目法人自验、县级初步验收、项目档案管理以及日常监督监管等情况;
4.工程设施管护主体落实情况,项目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农民群众代表和管护主体对工程的监督和满意度评价情况;
5.各级财政资金和自筹资金落实到位情况,项目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人管理、入账手续及支出凭证完整性、支出结构合理性等情况;
6.工程结算及资金拨付情况,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和审计机构的审计情况;
7.项目计划、实施、竣工、验收各阶段基础信息、地块空间位置等在全国农田建设综合监测监管平台备案情况等;
8.其他需要验收的内容。
(四)形成市级验收报告(附件4),应包括项目概况、工程数量和质量评定、群众监督意见及满意度评价等内容,并对建设任务、项目进度、项目管理、资金管理、工程建设、建后管护等进行评价,形成验收结论,指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由验收组全体人员签名确认。
(五)出具验收意见。设区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市级验收报告,下达验收批复,明确竣工验收意见。对验收不合格的,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责成项目法人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按程序组织验收;对竣工验收合格的,以及原则通过验收,按要求整改后经设区市农业农村局复核合格的,核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书》(附件7),并于验收文件印发后10个工作日内将验收意见录入相关项目管理平台。
第十二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按照《江西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按项目实施全过程各环节,分类收集、整理、组卷、归档项目资料,保存期限应不低于工程设计使用年限。
第十三条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按照国家标准在初步验收时同步开展高标准农田分类分级评价,设区市农业农村局在竣工验收时复核,确定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等级,并作为项目管理、政策制定、规划设计、资金和任务安排等的参考依据。
第十四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严格落实信息公示制度,选取项目区集中连片、位置开阔、人员密集地区,按照规范统一格式要求,设立项目信息公示牌,接受社会监督。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面积、建设区域、投资规模、项目年度和项目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管护等单位(主体)名称以及监督服务电话等信息。
第十五条各级财政资金投入形成的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和资产,原则上归项目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属在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落实管护使用主体。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按规定办理资产交付手续,签订资产交付协议,明确管护要求和标准。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验收组成员应当忠实履职,严禁不到现场核实、仅依据图纸资料或按比例验收,严禁验收弄虚作假,严禁通过未完工、不合格项目。对验收走过场、弄虚作假等不履行验收职责行为,一经发现,全省通报,取消专家资格,因故意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验收组成员应严守廉洁自律规定,严格按照验收程序和要求,独立客观公正验收评定项目,主动听取项目区所在村委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群众监督小组或村民监督机构的意见和建议,严格落实回避制度要求,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鼓励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民群众等管护主体参与验收。
第十八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强化对参与项目竣工验收第三方机构的监督管理,及时组织核定并支付工程款,督促验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到位。对超进度支付工程款,验收问题整改落实不力的,验收不到位以及委托第三方机构验收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设区市农业农村局应采取措施督促问责,省农业农村厅将全省通报,并视情况约谈问责。
第十九条 严格落实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质量终身责任制,协调发改、住建、审计、公安、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严厉查处重大工程质量问题,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设区市完成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形成验收总结报告,连同竣工验收报告于10日内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省农业农村厅适时组织抽查,强化抽查结果运用。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所称的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是指对批准立项实施的项目建设任务完成、项目进度、项目管理、资金管理、工程建设、建后管护以及档案资料等方面开展综合评价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单项工程,是指具有独立设计文件,建成后可以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效益的工程。
第二十三条 其他部门实施的农田建设项目达到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开展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与项目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按要求做好全国农田建设监测监管平台信息备案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江西省统筹整合资金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赣高标准农田办字〔2023〕1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