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国发〔2025〕9号)要求,为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农业普查方案,国务院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农普办”)决定开展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综合试点工作。
根据上级农普办统一部署,目前我市已启动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综合试点工作。
为什么要开展综合试点?
具体如何开展?
接下来告诉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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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目的是什么?
通过全过程模拟实施农业普查的业务流程和主要环节,全面检验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方案的科学性和可行性,积累普查组织实施工作经验,为完善农业普查方案、优化数据处理程序、高质量开展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奠定扎实基础。
试点范围和对象是什么?
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选取1个县(市、区、旗)进行试点。试点县(市、区、旗)选取1个乡(镇、街道),在全乡(镇、街道)范围内开展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普查试点表填报。村普查试点表由试点乡(镇)的所有村(社区)、试点街道的所有村(涉农社区)填报;乡镇普查试点表由试点县(市、区、旗)的所有乡(镇、涉农街道)填报。
各地可根据实际需要自筹经费,自主扩大试点范围,依据国家综合试点方案,制定本地区试点实施方案,经国务院农普办同意后组织实施。
试点内容有哪些?
综合试点涵盖农业普查的全过程,主要内容包括普查组织实施、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选聘与培训、普查区划分及建筑物标绘、清查摸底、普查登记、普查数据质量控制等。
试点实施步骤是什么?
01
(一)成立试点机构。国务院农普办负责统筹组织协调综合试点工作。省级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试点工作,试点地区市、县、乡、村各级普查机构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具体组织开展试点工作。
02
(二)开展宣传动员。试点地区结合本地实际,利用横幅、标语、电视、广播、网络、自媒体等多种形式,宣传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的意义和要求,动员组织各方面力量支持和参与普查试点,营造良好的普查氛围。
03
(三)普查区划分与建筑物标绘。国务院农普办统一选定电子地图,部署普查区划分与建筑物标绘系统。试点地区组织确认本地管辖区域及边界,划分普查区和普查小区,采集建筑物信息,生成普查区和普查小区电子地图。
04
(四)“两员”选聘与培训。各试点地区根据普查工作需要,从当地政府机关或基层组织借调一定人员,或从当地聘用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统一组织开展培训。
05
(五)实施清查摸底。利用部门行政记录以及经济普查、人口普查数据进行比对、合并,生成农户清查底册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清查底册。按照“有户(单位)就查”和“有地(设施)就查”相结合的办法,组织普查员对普查区域内所有清查对象进行全面清查摸底,确定农户普查登记对象名录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普查登记对象名录。
06
(六)抽取农户长表样本。国务院农普办根据试点县(市、区、旗)农户普查登记对象名录,按照《农户抽样方法》,统抽取10%左右的农户填报农户普查试点表(长表)。
07
(七)开展普查登记。根据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清查摸底及抽样结果,农户普查试点表由普查员使用手持移动终端入户采集填报,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普查试点表由普查员入户采集或自主填报。乡镇和村普查试点表由试点地区普查机构统一布置,由乡镇政府和村委会有关人员通过数据采集处理系统进行填报。同时,试点地区普查机构要组织对部门提供的新增农户或单位、登记过程新发现的农户或单位等进行补充登记,确保不重不漏。结合普查登记,开展普查表可行性测试。普查试点表的时点指标填写2025年12月31日数据,时期指标填写2025年度数据。
08
(八)数据审核与验收。各级普查机构要在基层报送数据期间实行随报随审,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退回核实修改,上级普查机构负责验收确认下一级普查机构报送的数据。
09
(九)试点总结。试点过程中要建立工作日志,详细记录试点工作进展情况、遇到的问题、解决的办法等内容。试点工作结束后,要对试点的全过程进行认真总结,评估普查表式及实施细则的系统性、科学性、可行性,分析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修改意见。
试点时间是什么时候?
试点期间,普查员将统一佩戴工作证件,开展上门走访与信息登记工作,具体安排如下:
清查登记阶段:2026年1月28日—2月13日(核实基础信息,做好登记准备)
正式普查登记阶段:2026年2月25日—3月31日(详细采集信息,确保数据精准)
试点需要报些“啥”?
(一)农户填报清单
主要涵盖家庭成员构成及基本情况、居住环境与生活条件、耕地流转与利用现状、农业从业经历及各类生产经营活动详情,全方位展现农户生产生活风貌。
(二)经营单位填报要点
包括单位注册登记基本情况、从业人员规模及结构、农业生产各环节开展情况、经营模式特征及农业社会化服务开展成效等核心内容,系统梳理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态势。
农业普查关乎国计民生
是一项重大国情国力调查
试点期间,如调查员入户调查
请您支持与配合哟!
供稿:遇见新坝
审核:卢婷
复审:韦洋
审签:丁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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