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依港管船管人管渔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当前渔业安全生产形势,我部决定对现行渔船进出渔港报告制度进行调整。现通告如下。
进出我国渔港的海洋渔业船舶(以下简称“渔船”)应当遵守本通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管理部门”)负责渔船进出渔港报告的监督管理。
渔船所有人、实际经营人为渔船进出渔港报告第一责任人,船长为渔船进出渔港报告直接责任人,应当对报告的真实性、时效性、规范性负责。
渔船进出渔港应当通过农业农村部或省级进出渔港报告系统(以下简称“系统”)进行报告。首次登录系统应当注册并核对渔船基础信息,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省级系统应当在2026年2月28日前与农业农村部政务通“渔港通”模块实现互联互通。
出港报告内容包括:渔船出海前安全隐患自查情况、拟出渔港、拟出港时间、在船人员情况、携带网具情况等。
进港报告内容包括:拟进渔港、拟进港时间、在船人员情况、渔获品种和数量等。
大中型渔船(船长12米及以上)进出渔港实行航次报告,应当在驶离前、进入渔港前4小时完成报告,因不可抗力等因素不能及时完成进港报告的,应当在进港后6小时内补办报告手续。小型渔船(船长12米以下)进出渔港实行日报告,应当在驶离前、进入渔港前2小时报告;每日多次进出渔港的,应当在首次出港时报告,末次进港前2小时报告。当报告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变更或撤销后重新报告。根据管理部门指令执行海上搜救或其他公务任务的渔船无需报告。
提交渔船进出渔港报告信息后,将收到系统校验的反馈信息。未收到反馈信息的,应当主动联系管理部门获取。系统校验不合格的,应当及时整改,整改完成后需重新提交报告,系统校验合格后,准予出海。
已发布台风、大风、寒潮等恶劣天气下禁限航通知的,管理部门应当严格落实通知要求,对相关渔船采取禁限航措施。要加强进出渔港渔船的监督检查,发现不报告或者报告虚假信息且尚在港内的渔船,应当禁止其离港并接受调查;发现不报告或者报告虚假信息且已离港的渔船,应当立即召回并立案调查。离港渔船非本港籍的,由离港地管理部门立案调查,并第一时间通报船籍港地管理部门,由船籍港地管理部门召回并予以协查。对不服从召回指令、情节严重的,依法扣留或吊销船长职务证书。鼓励各地将渔船进出渔港报告制度履行情况与国家有关政策挂钩,建立奖惩机制。
进出渔港的非渔业船舶应当参照本制度向渔港所在地管理部门报告。
内陆渔业船舶进出渔港报告制度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另行规定。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农业农村部关于施行渔船进出渔港报告制度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2号)相应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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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农业农村部
审核:公绪强
审稿:张 健
发布:梁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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