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业合作社自产自销农产品发票抵扣
🎯 核心主题
农业合作社自产自销农产品发票抵扣全流程
🌿 第一板块:政策及概念
- 核心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
-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
- 关键概念
- 自产自销农产品:合作社成员生产的初级农产品(不含深加工)
- 免税发票:税率栏注明“免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 进项抵扣:一般纳税人按票面金额×9%(或10%)计算抵扣
📝 第二板块:农业合作社开具可抵扣发票的条件
- 主体资质要求
- 合法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 完成税务登记与自产农产品免税备案
- 成员以农民为主体,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 业务真实性要求
- 销售农产品为合作社成员自产
- 留存种植/养殖台账、成员生产记录等
- 发票开具规范
- 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电子普票)
- 税率栏选“免税”,备注栏注明“自产农产品”
- 发票抬头与收票方税务登记名称一致
💡 第三板块:收票方进项抵扣处理
- 抵扣前提
- 收票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 农产品用于应税项目(免税/简易计税项目不得抵扣)
- 发票合规、业务真实
- 抵扣计算
- 一般情形:票面金额×9%
- 深加工情形:票面金额×10%(加计1%)
- 申报填列
-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6栏:填发票金额及进项税额
- 第8a栏:填加计抵扣税额
- 留存备查资料
- 发票、合作社资质证明、购销合同、入库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