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县各农业用水户:
为全面贯彻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科学保护并合理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维护规范有序的水事秩序,严厉查处擅自打井、无证取用地下水等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温宿县地下水超采区治理工作相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规范农业灌溉地下水管理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严格取水许可与凿井管理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未经批准,严禁新增农业灌溉机井(含原有耕地更新井)。对未经批准擅自凿井的,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钻井施工单位(个人)承接业务前,须核验业主凿井审批文件,无审批手续的不得进场施工;擅自施工的,将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责令限期拆除或封闭取水工程(设施);逾期未拆除、未封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二、严禁无证取水与依法处置
未经审批(未取得取水许可审批文件)擅自开采地下水的单位或个人,须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于2026年2月14日前自行拆除取水设施、封闭自备水井。
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将依法采取强制封井、拆除取水设施、切断配套供电线路等措施,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造成相关损失的,亦由违法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核算取水量,以对应税额的五倍标准追缴水资源税。
三、规范机井管理与计量监控
已取得取水许可的取水单位或个人,应严格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安装符合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并保证其正常使用。依据《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新财法税〔2024〕9号)要求,用水户需按规定安装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器具),做好设施(器具)的运行维护、检定或校准工作,落实计量质量保证与控制措施,对取水计量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承担主体责任。
对采取破坏、干扰计量设施等方式逃避计量的,如:采取绕线、剪断控制线路、拆除计量设施等非法手段破坏计量设施,或通过其他方式逃避计量取水的,责令限期安装、更换或修复计量设施,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将按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水量计征水资源税,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四、严禁阻挠执法,严肃追责问责
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若以任何形式妨碍水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职,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对情节严重、涉嫌刑事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畅通监督举报渠道,凝聚社会监督合力
欢迎广大群众以来电、来访等方式,对违法取用水行为进行监督举报,共同维护水事管理秩序。
举报电话:温宿县水利局0997-4533058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温宿县水利局
2026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