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某农民张某在某入湖河流的枝杈水域(未划入渔业养殖水域)网箱养鱼,张某租用了一条水泥船,雇用两名工作人员照看并负责投饵喂养。某日,工作人员发现河面上有大量死鱼,并闻到刺鼻的气味。随即报告张某并向当地环保部门报案。环保部门听说是渔业损失,当即告知其应当向渔政部门报告。渔政部门接报后,告知申请人,因为不是渔业水城,还是应当向环保部门报案。后环保部门紧急出动监察、监测力量调查取证,锁定上游的某生物化工有限公司和某淀粉厂酒精车间是造成死鱼现象的主要污染源,其中某生物化工有限公司负主要责任。
处理结果
经环保部门调解处理,达成了两企业按照7:3的比例总共赔偿张某25.6万元的协议。对于企业超标排污行为,环保部门依据<<水污染防治法>>予以处罚。两企业履行了赔偿和行政处罚的义务。案件本可以告一段落半年后,渔政部门向两企业下发了<<渔业污染处理通知书>>,拟对两公司罚款60万元,并责令赔偿天然渔业资源损失224.5万元。两公司以"环保部门已经作出处罚,一事不能再罚"以及"是否属于渔业污染事故"为由提出异议。
案情点评
本案的关键点是:
1.何谓渔业污染事故?
2.环保部门与渔政部门在鱼类因污染而造成损失的纠纷处理中如何分工?
3.本案中渔政部门的处罚是否合法?
1.渔业污染事故是在渔业水体中发生的,因水体的污染而致使渔业水域环境质量恶化,导致渔业生物死亡或水域功能下降的事件。而对于渔业水体,<<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四)项有明确规定:渔业水体,是指划定的鱼虾类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和鱼虾贝藻类的养殖场的水体。案例中"河流的枝杈水域(未划入渔业养殖水域)"显然不是渔业水域,因此这里出现的死鱼事故不属于渔业污染事故。
2.根据<<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精神,水环境污染事故一般由环保部门处理,法律有明确规定属于其他部门处理的,才由其他部门处理。<<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规定:"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渔业主管部门进行处罚;其他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进行处罚。"案例中,被污染水体由于不是渔业水体,因此,应由环保部门调查处理。排污单位有违法行为的,由环保部门负责处罚。环保部门接到报案后未经核实就轻率地推到渔政部门,存在过错。
3.案例中,渔政部门向两企业下发了<<渔业污染处理通知书>>,拟对两公司罚款60万元,并责令赔偿天然渔业资源损失224.5万元。因为不属于"渔业水域",因此不应由渔政部门作出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一事不再罚"的原则,即使渔政部门具有行政处罚权,因为针对同一个违法行为,环保部门已经作出了罚款处罚,渔政部门也不能给予二次处罚。如果本案中该区域的下游就是渔业水域,且两企业的排污行为确实造成了渔业水域天然渔业资源的损失,则属于另案,因针对的是另一危害后果,渔政部门此时有权处罚,不违背"一事不再罚"原则。但事隔半年才做处理决定,在执法上也存在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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