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自然资源部与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关于分类化解历史遗留问题扎实做好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5〕217号),针对长期困扰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的历史遗留问题,提出了分类化解的具体路径。
针对“一户多宅”这一常见问题,新规采取了务实灵活的处理方式:
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均予以确权登记。对于面积之和未超过当地标准的多个宅基地,可作为一处管理并登记;超过标准的,农户可在标准范围内选择一处或多处(不得分割整宗地)作为一处管理。
符合分户条件但未分户的,可按地方规定分户后登记。特别强调不得设立互为前置的申请条件,避免群众在部门和程序间来回跑腿。
对于因易地搬迁“建新不还旧”形成的一户多宅,退出原有宅基地后即可登记;因继承农房占用宅基地的,按规定办理登记,但需加强管理防止变相买卖。
对于没有审批手续的合理农房用地,新规开辟了确权通道: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认、公告15个工作日无异议、报乡镇政府审核批准后即可登记。
特别值得关注的是,对2020年7月3日前已形成建设用地的,可以乡镇为单位统一报县级自然资源部门确认后,直接按建设用地办理登记,大大简化了处理程序。
针对不同时期建设的农房,新规体现了尊重历史的原则:
2008年《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建成的房屋,无需提交规划材料,按现状登记
2008年后建成的,经公告审核后按结果登记
对超出面积标准的,允许在登记簿和证书附记栏中注明超建面积
面积超标问题按三个历史阶段分别处理:
1982年前:按实际使用面积登记
1982-1987年:按批准面积登记,超占部分已处理的按处理结果登记
1987年后:按批准面积登记,超占面积予以注记
新规明确,通知印发后新审批的宅基地,将严格按审批面积登记,超占面积不再注记。
文件同时划出了不可逾越的红线:城镇居民农村建房、违法购买宅基地、建设别墅会馆、“小产权房”、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建房等情形,一律不得登记。
新规要求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部门加强协作,推动宅基地审批、建房规划许可、不动产登记等联审联办。鼓励以村组为单位统一组织、集中办理、送证上门,并推广不动产权证书电子证照。
特别强调,登记时应当将依法享有权利的妇女、儿童等家庭成员全部列明,切实保障每一位家庭成员合法权益。
这一新规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进入新阶段,为化解历史遗留问题提供了明确政策依据,将有力保障农民财产权益,为乡村全面振兴提供制度支撑。





内容来源:自然资源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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