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防拖拉机安全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拖拉机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21〕1号)文件要求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拖拉机禁用与报废》(GB/T16877-2008)等规定,为加快推进我县变型拖拉机清零工作,现通告如下:
一、截至2024年3月31日,广西区内注册登记10年及以上年限的小型多功能拖拉机(以下简称变型拖拉机)已全部依法注销。凡悬挂“桂”开头的拖拉机号牌,使用广西区内核发的拖拉机行驶证,且登记为“小型多功能拖拉机”或“多功能拖拉机”的变型拖拉机,均属注销作废牌照或假牌、套牌、假证车辆,为无效牌证,不得再投入使用。各车主按规定自行报废拆解。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变型拖拉机所有人自行承担。兴业县农业农村局没有委托任何销售商或个人代办小型多功能拖拉机(变型拖拉机)上牌业务。任何带牌销售、代办小型多功能拖拉机(变型拖拉机)登记入户的行为都是非法行为,请广大群众提高警惕。
二、根据全国统一部署,2025年12月31日前,实现变型拖拉机全部清零,2026年1月1日起全面禁止上路行驶。
三、兴业县农业农村局将牵头组织县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开展变型拖拉机报废清零联合执法专项行动,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下列变型拖拉机违法行为:
(一)变型拖拉机涉嫌使用假牌假证上道路行驶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变型拖拉机已超过报废年限继续上道路行驶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四、根据《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粮食和储备局关于实施好广西2025年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通知》(桂农厅规〔2025〕7号)规定,自行选择有资质回收公司报废拆解小型多功能拖拉机(变型拖拉机)的车主,可享受农机报废补贴。办理农机报废补贴的车主,请到兴业县农业机械化服务中心申请办理,咨询电话:0775-3777366。
五、广大变型拖拉机驾驶人深刻认识违法危害性,驾驶此类安全性能无法保障的车辆上路,极易引发交通事故。一旦发生事故,驾驶人将承担法律责任;若发生人员伤亡事故,还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请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积极配合我县变型拖拉机报废清零工作,共同维护安全、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特此通告。
兴业县农业农村局
2026年1月27日
来源:兴业县农业农村局
编辑、校对:梁书彩
审核:梁国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