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农药经营者、使用者:
为深入贯彻落实《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切实加强农药监督管理,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保障农业生产经营者切身利益,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依法规范农药经营行为。严禁经营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必须取得经营许可证,实行定点经营,实名登记。农药经营者必须依法经营。
二、依法规范农药使用行为。严禁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严禁超范围使用限制使用的农药,优先使用低毒、微毒农药,严格按照农药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剂量、方法和安全间隔期施药,积极采用物理防治、生物防治等绿色防控措施。
三、严肃追究违法违规责任。依据《农药管理条例》规定,对于经营禁用农药、超范围经营限用农药、农药产品包装不合规及向无证农药生产企业或经营者采购农药等违法行为,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情节严重的,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使用禁用的农药及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等违法行为,由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禁限用农药名录(2025版)
大理白族自治州农业农村局
2026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