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为强化科技管船工作,辽宁省丹东东港市渔业渔民渔船管理局于2021年9月1日安装渔船北斗设备后,采取市县乡三级管理、平台点调、专项执法等诸多措施,重点打击私拆北斗行为。同年9月12日上午,东港市渔业渔民渔船管理局在调研北斗智能监管工作时,点调中发现海上有28艘渔船北斗信号集中在一个点位,遂安排平台逐船核查历史轨迹、点位对比。经分析研判认为,应是一艘渔船涉嫌携带多台北斗终端,随即执法船立即赶赴问题海域进行检查。当日下午3时,发现辽某渔运2**0渔船,执法人员立即登临检查,在后甲板覆盖的帆布下发现渔船北斗终端设备28台,且该船未携带有效证件。经现场询问涉事船长,船长承认这些北斗设备是其他渔船拆卸后放在该船上。执法人员当场进行取证、勘验,并对涉事的辽某渔运2**0船只实施控制,押解回港进一步调查处理。
东港市对此事高度重视,第一时间召开会议部署,明确由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牵头负责,公安、边海防和渔业部门组成联合专案组对涉事28艘渔船依法调查,对其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东港市渔业渔民渔船事务服务中心抽调渔政执法人员组成专班,在公安机关协助下,连夜对相关人员谈话询问,调取轨迹,固定证据。经过连续几天昼夜调查,辽某渔运2**0渔船船主于某香及私拆北斗的28艘渔船船主及船长,均承认相关违法事实。依据《辽宁省海洋渔业船舶导航安全设备使用暂行规定》东港渔政执法机构对涉事渔船私拆北斗罚款56万元,对职务船员证书不齐问题罚款20.2万元。
2021年9月18日,东港市人民检察院介入本案侦查。经全面阅卷并与侦查人员两次召开案件研判会议,办案检察官建议公安机关围绕“北斗”在渔业生产安全方面的作用、拆卸“北斗”可能发生的“现实危险”以及当事人主观明知等方面继续补强证据。公安机关据此完善了相关证据,证实“北斗”具有“一键报警”“船只颠覆入水自动报警”等救助功能,渔民私拆“北斗”是为了趁恶劣天气执法船只无法出海巡查,到渔业资源丰富海域进行捕捞作业,渔船拆卸“北斗”后,出现风险无法保证被及时救援。与此同时,检察官还到东港市渔业渔民渔船管理局查阅相关资料,了解海上交通安全和渔船、渔港、海洋渔业安全管理等法律法规;联系“北斗”生产厂家和售后服务部门,咨询“北斗”在海上救援中起到的作用等,以准确认定“北斗”作用以及行为人拆卸“北斗”的行为是否“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
(二)判决结果
2021年11月11日,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检察院以危险作业罪对于某香等14人提起公诉。同年11月29日,东港市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指控和量刑建议,当庭宣判,以危险作业罪判处被告人于某香等14人有期徒刑十个月至拘役二个月不等的刑罚。于某香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22年1月4日,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于某香因在二审期间认罪认罚,刑期从有期徒刑十个月改为九个月,其他被告人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危险作业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罪名,是我国刑法首次将安全生产领域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具有现实危险的违法行为纳入刑法惩处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将构成危险作业罪。
本案是辽宁地区首例海上渔业生产领域危险作业案,东港市检察院成立专案专班,第一时间向上级院请示汇报。丹东市检察院安排专人负责同步审查,指导东港市院办案检察官制作案件证据指引,有效引导取证,实现快捕快诉。丹东市检察院还组织两级院检察官召开联席会议,专门就“现实危险”的判断标准和拆卸渔船“北斗”是否构成危险作业罪的“现实危险”进行研判。经研究认为,渔业生产、矿山、危险化学品等行业属八大高危行业,其生产作业具有高度危险性。本案涉案渔船选择在恶劣天气规避监管出海从事渔业生产,该行为明显超出渔船自身抗风险能力,行为人又将具有“一键报警”“船只颠覆入水自动报警”等功能的“北斗”拆除,致使船只不能接受相关部门风险提示,出现风险无法保证被及时救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构成危险作业罪。危险作业罪的依法准确适用,可以有效防患于未然,避免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认定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是否构成危险作业罪,判断行为是否“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是关键。“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一般是指现实存在的、紧迫的危险,如果这种危险持续存在,将可能随时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应当结合行业属性、行为对象、现场环境、违规行为严重程度、纠正整改措施的及时性和有效性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专业性强、认定难度大的,可委托有关监管部门或有关机构出具是否存在“现实危险”的评估意见,结合其他证据进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