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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安全案例警示】救生衣是 “保命衣”,救命装备别闲置!

  • 2026-10-17 04:22:59
【渔业安全案例警示】救生衣是 “保命衣”,救命装备别闲置!

各位渔民朋友、渔业从业者们:

海风为号,安全为纲;每一次出海,都牵动万家心!渔业安全生产从无“侥幸”二字,违规作业的代价,从来都是生命与生计的双重损耗。为持续拧紧安全“思想弦”,筑牢合规“防护墙”,现对一起渔业典型违法违规案例予以通报警示。

大长养3252

未按规定配备救生设备案

基本案情:

2025年11月12日长海县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队接到平台推送,大长养3252号船(当事人:李伸福)出海作业中,船上二人未穿戴救生衣。

法律依据:

《辽宁省海洋渔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渔业船舶应当按规定配备消防、救生、通信、导航和号灯、号型等安全设备,并按规定清楚刷写船名、船籍港,悬挂船名牌。

依据《辽宁省海洋渔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港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对渔业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以下罚款:

(二)渔业船舶未按规定配备消防、救生、通信、导航和号灯、号型等安全设备或者未按规定刷写船名、船籍港,没有悬挂船名牌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参照《辽宁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渔业部分第四十一项,未按规定配备消防、救生、和号灯、号型等安全设备,缺少5台(件)以下,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查处情况:长海县海洋发展局拟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仟元(顶格)的行政处罚。

信源:县海洋发展局

编辑:梁笑霏

审校:邢玉茜

审核:吕永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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