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林业局回复: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也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擅自占用林地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73条第二款明确“虽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但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擅自占用林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该法修订后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彼时《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还未进行最新修订,所以在实践层面,同等条件下取得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处罚要轻于未取得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符合立法的初衷。但《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后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非法占地的违法成本倍数式提高,在处理涉及林地的案件时如果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73条第二款,就会导致同等条件下取得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处罚反而要远远重于未取得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违反了“过罚相当”原则,也让执法的社会效果备受考验。请问遇到此类案件是否继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73条第二款?如不适用,此类案件该如何处理?
省林业局回复(20230525):《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根据该规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也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擅自占用林地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不存在所谓“同等条件下取得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处罚反而要远远重于未取得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