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资源安全,遏制乱捕滥猎行为,全面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状况及其栖息繁衍规律,现将肇源县境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发布如下:
一、禁猎对象
本通告所指陆生野生动物包括:
1、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
2、列入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
3、列入黑龙江省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
4、迁徙过境的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中的陆生野生动物。
二、禁猎工具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规定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以外,还禁止使用体育运动枪支、玩具枪、麻醉枪、改装枪支、弹弓、铁铗、弓箭、弩、扎枪、滚(拍)笼等直接危害陆生野生动物安全的猎捕工具。同时,禁止利用无人机安装猎捕、猎杀工具。
三、禁猎方法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规定禁止使用的猎捕方法以外,还禁止诱捕、笼捕、设陷、挖洞、水灌、采拾卵(蛋)及幼崽,或利用无人机安装猎捕、猎杀工具,或使用鹰、犬、马、机动车等危害陆生野生动物安全的猎捕方法。
四、法律责任
违反本通告猎捕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猎捕或采集卵(蛋)的,需依法取得特许猎捕证或狩猎证。猎捕者应当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
五、附则
本通告自2022年9月30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肇源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6年1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