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实施新增设施农业投资奖补和贷款贴息政策请示事项办理情况的函》要求,为促进云南省设施农业生产提档升级和全产业链发展,特制定本指南。
一、支持对象
在云南省内开展经营,并围绕提升设施农业高效生产能力,投资建设各类农业产业设施的农业经营主体。
二、支持范围
(一)种植设施化建设。支持优质育秧温室大棚、种植大棚播种出苗车间、水肥一体化喷滴灌设施、育秧育苗设施设备、智慧温室生产管控系统和智能装备等设施设备形成固定资产投资。
(二)养殖设施化建设。支持畜禽适度规模养殖场基础设施建设及配备精准饲喂、环境调控、饲草料收贮加工、动物疫病监测防控、畜禽粪污处理、畜禽产品收集和追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数据采集、繁殖辅助,以及智能化、自动化信息系统等设施设备形成固定资产投资。
(三)渔业设施化建设。支持工厂化繁育和养殖车间、养殖池塘改造、精准投喂系统、智能化增氧系统、水质监控系统、疫苗自动注射机、自动施药机、捕捞分级设备、物理过滤、生物净化、杀菌消毒、脱气增氧水处理、生态环保网箱、粪污残饵收集、密闭式光生物反应器等设施设备形成固定资产投资。
(四)以仓储保鲜和烘干为主的现代物流业设施建设。支持建设具备农产品冷链仓储、产地中转集散、商品化处理、分拨配送等功能的农产品产地冷链集配中心设施设备形成固定资产投资;以及水稻、玉米、小麦为重点的粮食减损绿色烘干设施设备形成固定资产投资。
三、支持标准
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分别对农业经营主体2025年度(2025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2026年度(2026年1月1日—2026年12月31日)、2027年度(2027年1月1日—2027年12月31日)当年度内新增符合支持范围的设施农业资产性投资,实际完成投资额0.5亿元(含)—1亿元的,按实际完成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补;实际完成投资额1亿元(含)以上的,按实际完成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补。企业申报的资产性投资不得包括财政资金投入,已获得过财政奖补或支持的项目资产性投资不计入新增资产性投资奖补基数。单个项目最高奖补上限为1000万元。
四、申报条件
(一)申报的项目须手续完备、投资资金已完成支出,已竣工投产使用。
(二)申报主体经营行为合法合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近三年内(2025年度项目时间为2023—2025年、2026年度项目时间为2024—2026年、2027年度项目时间为2025—2027年)在产品质量、社会信用、安全生产(包含消防安全)、缴纳税收、生态环保、金融监管、保障农民工工资、涉黑涉恶、诉讼等方面无不良记录。
(三)申请的项目符合资金支持范围,申请主体与资金使用主体必须一致。
(四)申请的项目生态环保不达标的,无合法性批准文件、无合法用地手续、项目未开工或开工项目停建、缓建的,申报不予受理。
五、申报材料
(一)申报请示。内容包括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运营情况、项目总投资、设施农业建设内容及规模、经济和社会预期效益等。申请文件需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
(二)承诺书。经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对所提供资料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的承诺书(详见附件1)。
(三)项目申报表。包括《云南省新增设施农业投资奖补项目申报表》、《云南省新增设施农业投资奖补项目绩效目标表》《云南省新增设施农业投资奖补项目投资构成情况表》、《云南省新增设施农业投资奖补项目投资奖补资金使用计划表》(详见附件2、3、4、5)。
(四)营运证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或多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副本;养殖场需提供动物卫生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
(五)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建设方案。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或政府投资项目可研批复文件,以及国土、规划、环保等相关部门审批文件(建设内容必须与申报项目一致)。
(六)审计报告。申报2025年度新增设施农业投资项目奖补的,由第三方出具的申报主体2025年度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及2025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项目设施农业固定资产投资专项审计报告。申报2026年度新增设施农业投资项目奖补的,由第三方出具的申报主体2026年度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及2026年1月1日—2026年12月31日项目设施农业固定资产投资专项审计报告。申报2027年度新增设施农业投资项目奖补的,由第三方出具的申报主体2027年度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及2027年1月1日—2027年12月31日项目设施农业固定资产投资专项审计报告。
(七)土地相关证明材料。有新增土地的建设项目,需有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项目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复印件。无新增土地的建设项目,需附原有土地使用证的复印件;租赁土地经营的,必须提供有法律效力的土地租赁经营合同复印件,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八)发票及合同。实际资产性投资的发票和相关合同。
六、申报程序
(一)网上自行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申报主体,自行登陆云南省财政资金支持市场主体综合服务平台“阳光云财一网通”(网址:http://czt.yn.gov.cn/ygyc/#/home)进行注册、申报。按照申报指南要求提交相关材料,所有申报材料均采用原件扫描件形式上传,不需提交书面材料。申报2025年度项目奖补的,申报时间为2026年2月1日—2月15日;申报2026年度项目奖补的,申报时间为2027年2月1日—2月15日;申报2027年度项目奖补的,申报时间为2028年2月1日—2月15日。逾期均不再受理。
(二)县级审核。申报主体所在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商有关部门对申报主体及其法人2023年1月1日(2025年度项目)、2024年1月1日(2026年度项目)、2025年1月1日(2027年度项目)以来在产品质量、社会信用、安全生产(包含消防安全)、缴纳税收、生态环保、金融监管、保障农民工工资、涉黑涉恶、诉讼等方面情况进行核查,申报主体存在以上方面不良记录且未整改的,取消申报资格;已整改的,须由申报主体提供所在地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整改完成证明材料。会同财政部门于2026年3月5日(2025年度项目)、2027年3月5日(2026年度项目)、2028年3月5日(2026年度项目)前完成审核,并在“阳光云财一网通”提交审核意见,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推荐上报州(市)农业农村部门。
(三)州(市)级审核。州(市)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县级审核通过后于2026年3月20日(2025年度项目)、2027年3月20日(2026年度项目)、2028年3月20日(2027年度项目)前,登录“阳光云财一网通”平台对企业申报项目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资料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如有必要可进行现场核查和资料查验,提交审核意见,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推荐上报省农业农村厅。
(四)省级审核。省农业农村厅对州(市)农业农村部门汇总申报项目开展初核,于2026年5月10日(2025年度项目)、2027年5月10日(2026年度项目)、2028年5月10日(2027年度项目)前将项目初核情况提交省财政厅复核。为加快兑付申报主体奖补资金,对超过时限未提交省财政厅复核的,省财政厅原则上不予受理。省财政厅按照只减不增原则,委托第三方对省农业农村厅提交的初审情况开展复核,于2026年6月10日(2025年度项目)、2027年6月10日(2026年度项目)、2028年6月10日(2027年度项目)前将项目复核情况反馈省农业农村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规定程序将项目复核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申报主体,由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调查核实,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支持。
审核期间,一经发现弄虚作假情况的,不得再申报同类财政补贴资金。
(五)资金拨付。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省农业农村厅向省财政厅提出资金请拨函,省财政厅根据资金请拨函将奖补资金下达至省农业农村厅,由省农业农村厅直接拨付申报主体。
七、其他要求
农业经营主体在申报投资项目奖补时,同一项目只能从种植、养殖、渔业、以仓储保鲜和烘干为主的现代物流业设施建设等四个环节选择其中一项进行申报,不得多头重复申报。省农业农村厅将按周期收集汇总支持项目的经营绩效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各项目申报主体要积极予以支持配合。县级农业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加大获奖补主体资金使用指导力度,引导建立联农带农机制,切实发挥好财政资金带动产业发展的积极作用。
八、附则
本指南由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件:添加联系方式获取
1-1承诺书
1-2云南省新增设施农业投资奖补项目申报表
1-3云南省新增设施农业投资奖补项目绩效目标表
1-4云南省新增设施农业投资奖补项目投资构成情况表
1-5云南省新增设施农业投资奖补项目投资奖补资金使用计划表
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实施新增设施农业投资奖补和贷款贴息政策请示事项办理情况的函》要求,为鼓励支持农业经营主体在云南省内投资经营现代设施农业,特制定本指南。
在云南省内投资经营设施农业的农业经营主体。
一、支持对象
在云南省内投资经营设施农业的农业经营主体。
二、支持范围和标准
2025—2027年内,农业经营主体当年度新增用于设施农业生产经营所必需的基础设施、固定资产设备的贷款,按贴息比例不高于同期同档次LPR的70%且不超过2%,单个主体不超过200万元的规定予以贴息。贴息资金按年度申报,当年度申报期限不超过一年。已享受其他财政贴息政策的贷款,不再享受本项贴息政策,实际应贴息金额低于1万元的不予贴息,设施农业涵盖设施种植、设施养殖、设施渔业。
三、申报条件
(一)贷款发放银行为在云南省内具有实体经营分支机构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信用社等,实际用途必须符合贷款合同约定,不存在贷款逾期或其他违约行为。
(二)贷款主体必须与实际使用贷款主体一致,以个人名义(含企业法定代表人)贷款给企业等单位组织实际使用的,不得申报贴息。
(三)贷款主体近三年内(2025年度贴息对应2023—2025年、2026年度贴息对应2024—2026年、2027年度贴息对应2025—2027年)在社会信用、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缴纳税收、生态环保、涉黑涉恶、金融监管、保障农民工工资、诉讼等方面无不良记录。
(四)对享受过《云南省2025—2027年度新增设施农业投资项目奖补资金申报指南》的项目涉及贷款,不再重复奖补;对已获得过其他财政贴息资金的项目,不再重复奖补。
四、申报材料
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征信报告(自主查询版)、申报贴息年度1月1日—12月31日期间的新增贷款合同(2025年度对应2025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2026年度对应2026年1月1日—2026年12月31日,2027年度对应2027年1月1日—2027年12月31日)、贷款发放凭证、利息支付凭证、农业经营主体贷款利息明细表(详见附件)、贷款资金用途情况说明及证明资料(如:合同、增值税发票及支付凭据等)。贷款合同(或协议)没有明确贷款用途为设施农业的,需提供银行出具的贷款用途证明。以上所有材料,属于企业、农民合作社等主体的,应加盖单位公章。
五、申报程序
(一)网上自行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申报主体,自行登陆云南省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服务平台(网址:https://credit.yn.gov.cn,以下简称“省融信服平台”)注册、认证、授权和申报。按照申报指南要求,如实、准确、全面提交相关材料,所有申报材料均采用原件扫描件形式上传,同时将纸质材料报送所属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申报2025年度贴息补助的,申报时间为2026年2月1日—2月15日;申报2026年度贴息补助的,申报时间为2027年2月1日—2月15日;申报2027年度贴息补助的,申报时间为2028年2月1日—2月15日,逾期均不再受理。申报中遇到技术问题,可咨询平台技术热线,政策问题可咨询所属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或贷款发放银行。
(二)贷款发放银行审核。贷款发放银行于2026年3月5日(2025年度贴息)、2027年3月5日(2026年度贴息)、2028年3月5日(2027年度贴息)前登录“省融信服平台”,对本银行贷款的申报主体自主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重点审核贷款用途是否为设施种植、设施养殖、设施渔业领域新建或改建项目,并对贷款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提出明确审核意见,通过平台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推荐上报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县级审核
(三)县级审核。申报主体所在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商有关部门对申报主体及其法人2023年1月1日(2025年度贴息)、2024年1月1日(2026年度贴息)、2025年1月1日(2027年度贴息)以来在社会信用、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缴纳税收、生态环保、涉黑涉恶、金融监管、保障农民工工资、诉讼等方面情况进行核查,申报主体存在以上方面不良记录且未整改的,取消申报资格;已整改的,须由申报主体提供所在地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整改完成证明材料。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2026年3月15日(2025年度贴息)、2027年3月15日(2026年度贴息)、2028年3月15日(2027年度贴息)前完成审核,并在“省融信服平台”提交审核意见,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推荐上报州(市)农业农村部门。
(四)州(市)级审核。州(市)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县级审核通过后于2026年3月25日(2025年度贴息)、2027年3月25日(2026年度贴息)、2028年3月25日(2027年度贴息)前,登录“省融信服平台”对企业申报项目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资料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如有必要可进行现场核查和资料查验,提交审核意见,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推荐上报省农业农村厅。
(五)省级审核。省农业农村厅对州(市)农业农村部门汇总申报项目开展初核,于2026年5月10日(2025年度贴息)、2027年5月10日(2026年度贴息)、2028年5月10日(2027年度贴息)前将项目初核情况提交省财政厅复核。为加快兑付申报主体奖补资金,对超过时限未提交省财政厅复核的,省财政厅原则上不予受理。省财政厅按照只减不增原则,委托第三方对省农业农村厅提交的初审情况开展复核,于2026年6月10日(2025年度项目)、2027年6月10日(2026年度项目)、2028年6月10日(2027年度项目)前将项目复核情况反馈省农业农村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规定程序将项目复核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申报主体,由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调查核实,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支持。
审核期间,一经发现弄虚作假情况的,不得再申报同类财政补贴资金。
(六)项目填报和资金拨付。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申报主体自公示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登录农业农村投资项目管理平台(网址:https://acpmp.agri.cn以下简称“投资项目平台”),对获贴息补助项目进行填报(填报资料同申报材料一致)。同时,由省农业农村厅向省财政厅提出资金请拨函,省财政厅根据资金请拨函将奖补资金下达至省农业农村厅,由省农业农村厅直接拨付申报主体。
六、附则
本指南由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