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239号代表建议的答复函
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退耕还林地块权属认定的建议》(第239号)收悉。首先感谢您对我区退耕还林工作的重视和关心。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党委高度重视代表建议的办理工作,及时召开局党委会研究部署答复工作,局党委书记姜晓龙同志、局长托乎提·热合曼同志负总责,分管领导牵头,相关处室负责人认真组织办理答复。根据您在建议中反映的问题和建议,局党委委员、副局长燕伟同志组织相关处室认真研究,并结合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理意见,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自然资源厅将在保证“三区三线”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的前提下,按照《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要求,落实耕地“进出平衡”后,对已实施的退耕还林工程地块,依据《土地调查条例》以及自然资源部国土变更调查相关规定,将已达到林地和园地标准地块纳入年度国土变更调查。
自治区林草局将全力配合自然资源厅开展相关地块举证工作,按照国土年度变更相关要求和程序,全面协助解决退耕还林地的林地属性问题。
二、依据《国土资源部中央编办关于地方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5〕50号),2016年10月底前阿克苏地区各县市完成不动产登记机构设立,按照属地登记原则,由县不动产登记机构具体承担相关登记工作。阿克苏地区需先将此类耕地纳入自治区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地类由耕地调整为林地和园地后,待自然资源部审核通过,再按照“依申请登记”原则,由相关权利人提交申请,县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依规做好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
此项工作将由不动产登记部门牵头,林草主管部门提供相关档案资料,全力协助加快对退耕还林地的不动产登记颁证工作。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我区林业和草原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新疆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2023年4月10日
信息来源:新疆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