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问题焦点
林地临时占地审批过程中,出现了林业在建工程,而林地临时占用,不收植被恢复费,占用期限两年,占地项目单位承担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
林业在建工程一般按三年付款,尤其到了第三年时,已经按合同和阶段验收付款70%了,该项目临时占用林地是审批呢?还是不予审批?然而,有些项目属于基础设施的配套工程,又不能不审批!是先由项目占地单位赔偿给林业在建工程的承包单位70%的已付工程款,剩余30%林业局不予支付,等项目占地单位使用完成后,再由林业工程承包单位实施完成,验收合格后支付给林业工队,还是由占地企业按照植被恢复方案来恢复?
林业局很为难,一是林业工程不能按时交付;二是是否增加企业负担,为难企业。有没有稳妥解决办法,既不给国家造成损失,有能兼顾企业和林业承包工程的工队?
二、问题难度
这是一个非常典型且棘手的行政管理与实务操作冲突问题,所描述的困境精准地反映了基层林业部门在平衡发展、保护与企业权益时的两难处境。这种情况确实需要一种既坚持原则又灵活务实的解决方案。
二、化解思路
以下是一个综合性的分析和一套建议的稳妥解决办法,旨在兼顾国家利益、项目进度、占地企业负担和林业工队权益。
(一)核心问题分析
1. 政策冲突点:临时占用林地审批的核心前提是“无争议、可恢复”。现在出现了“林业在建工程”,构成了地上附着物权益争议,且该工程本身就是为了提升林地价值的国家项目。
2. 风险焦点:
·对国家:如果直接审批,已投入的工程建设资金(70%工程款)可能因占地而损失,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对林业工队:工队已按合同施工并投入人力物力,如果项目中断且无法获得全额付款,将面临重大损失,可能引发合同纠纷。
·对占地企业:企业有法定的恢复义务,但直接赔偿或接管一个半成品工程,技术和管理上都存在风险和负担。
· 对林业局:无论怎么决策,都可能面临“国有资产流失”或“阻碍基础设施建设”的问责风险。
(二)稳妥解决方案的核心原则
原则一: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原则二:依法依规,厘清责任主体。(占地企业是恢复责任主体)
原则三:实事求是,寻求多赢。
原则四:用协议和资金担保锁定风险。
(三)解决方案
解决方案:“评估补偿 + 责任转移 + 资金担保”三步走。
这个方案的核心思路是:将“赔偿”转变为“补偿与投资”,将“恢复责任”与“工程续建”有机结合,通过资金监管确保各方履约。
第一步:全面评估,确定补偿与续建方案(核心基础)
1. 成立联合评估小组:由林业局牵头,组织占地企业、林业工队(承包单位)、第三方审计/评估机构、相关技术专家组成。
2. 评估内容:
·已完成工程价值评估:第三方审计机构对林业工队已完成的工程量(已付70%对应的部分)进行最终核定,确保数据准确。
·工程状态与后续方案评估:技术专家评估当前工程状态。是完全推倒重来更经济合理,还是在现有基础上由原工队续建完成更优?通常,后者能最大程度保留已投入的国有资产价值。
3. 制定两套财务方案:
·方案A(推倒重来方案):计算占地企业需赔偿给林业部门的全部工程投入(以第三方评估为准)。这笔钱应专款专用,用于未来在其他地块实施同类林业工程。
·方案B(续建利用方案):计算将后续工程委托给原林业工队完成所需的剩余款项(30%合同款及可能的变更费用),并评估其最终成果的价值。
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方案B(续建利用)是更优选择,因为它避免了已投入资金的浪费,保证了工程的完整性和质量,也保障了工队的利益。
第二步:签订三方协议,明确权责利
在确定采用“方案B”的基础上,由林业局主导,推动占地企业、林业部门(代表国家)、林业工队签订一份《林地临时占用补偿与植被恢复三方协议》。
协议要点:
1. 责任主体:明确占地企业是法定恢复责任主体。
2. 责任转移与委托:占地企业委托原林业工队,按照原林业工程的设计标准和《植被恢复方案》的要求,完成剩余工程并在临时占地期满后负责恢复。
3. 支付方式:
·占地企业将剩余的30%工程款(或经评估确定的新金额)以及一笔履约保证金,一次性支付到林业局指定的共管账户或第三方监管账户。
·林业局根据工程进度和验收报告,分阶段从该账户向林业工队支付款项。
4. 验收标准:明确以原林业工程验收标准和临时占地恢复标准作为最终验收依据。
5. 违约责任:规定若工队未能按时按质完成,林业局有权动用保证金聘请其他队伍完成,不足部分向工队追偿;若占地企业未支付款项,则不予审批或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三步:林业局加强监管与服务
1. 审批前置:在签订上述三方协议后,林业局再行办理临时占地审批手续。将协议作为附件,使审批决定有理有据,规避自身风险。
2. 过程监管:对后续施工和恢复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确保符合方案要求。
3. 资金监管:严格管理共管账户,按协议约定支付,确保资金安全和使用效率。
(四)方案的优势
· 对国家(林业局):
· 避免了已投入的70%工程款血本无归,保全了国有资产。
· 确保了林业工程最终能够完成并发挥生态效益。
· 通过协议和资金监管,锁定了植被恢复的责任和资金,确保了“占补平衡”。
· 履职到位,决策过程有记录、有依据,规避了行政风险。
· 对占地企业:
· 虽然前期支付了剩余款项和保证金,但相比全额赔偿(方案A)或自己组建队伍恢复,成本更低、风险更小。
· 将复杂的林业工程和恢复工作委托给专业队伍,省心省力,能更专注于主业。
· 满足了基础设施配套工程的紧迫性,项目得以顺利推进。
· 对林业工队:
· 能够收回全部工程款,避免了重大损失。
· 获得了继续完成工程的机会,维护了商业信誉和客户关系。
· 款项由林业局监管支付,收款更有保障。
(五)总结
“评估确定续建方案 + 签订三方协议锁定责任与资金 + 林业局监管审批”这套组合拳,是当前情况下最稳妥、最负责任的做法。它没有简单地选择“批”或“不批”,而是通过机制设计,将一个看似无解的“零和博弈”,转变为一个可以实现的“多赢局面”。
林业局在此过程中的角色,应从被动的“审批者”转变为主动的“协调者、监管者和规则制定者”,这才是解决此类复杂问题的关键。
四、支付问题
林业局未支付的林业工程30%资金如何处置?退回国家?还是继续按验收合格标准支付给林业工程承包工队呢?林业局如何给国家不能按时完成工程任务交账?
(一)问题思路
这是一个非常关键且触及核心责任的问题。林业局如何处理这未支付的30%资金,以及如何向上级交代,直接关系到整个解决方案的合法合规性和能否真正落地。
分两部分清晰解答这个问题:
第一部分:30%林业工程资金的处置原则
核心原则:专款专用,绩效导向,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这笔资金的性质是国家已拨付用于特定林业工程的专项资金。它的处置绝不能简单地“退回国家”或“无条件支付”,而必须与最终形成的林业资产和生态效益挂钩。
以下是符合规定的处置流程:
1. 绝不能简单退回:如果简单将30%资金退回财政,意味着国家在这个地块上的林业工程投资失败了(70%已付的资金形成了半拉子工程,无法产生效益),这是国有资产的实质性损失。林业局要尽力避免这个最坏的结果。
2. 正确的处置方式:变更资金用途,但目标一致。
这笔资金的最终目标是在某一地块上形成合格的林业资产。现在原定地块无法实现,那么就应该通过合法合规的程序,将这笔资金的用途变更为“完成等效的林业建设任务”。
具体操作路径如下:
·情景A(采用前述“续建方案”):
·资金用途:这30%的资金将直接用于支付给林业工队,以完成在原址上续建并最终验收合格的工程。
·支付条件:必须严格遵循之前提到的《三方协议》,按照阶段验收合格报告进行支付。最终一笔款项(如5-10%的质保金)应在临时占地恢复期满并验收合格后再支付。
·本质:这是资金用途的延续和最终实现。国家投入的资金最终形成了完整的、合格的林业工程,实现了生态目标。
·情景B(无法续建,必须完全另寻地块重建):
·资金用途:这30%的资金,连同已损失的70%资金所代表的资产价值(需要通过评估确定),应作为一个新的“植被恢复”或“林业工程”项目包,由林业局重新招标,在其他需要建设的林地上实施。
·资金来源:这笔钱首先应由占地企业全额补偿给林业局(财政专户)。然后林业局再按新增项目资金,申请用于新的林业工程。
·本质:这是资金的置换和再投资。通过占地企业的补偿,确保了国家投入的总资产价值没有损失,并将在新的地块上形成新的林业资产。
结论:30%的资金不应退回,而应通过“续建”或“重建”的方式,确保其最终转化为国家所有的、合格的林业成果。
第二部分:林业局如何向国家“交账”
这是一个关于行政汇报、风险管理和责任厘清的问题。林业局不能隐瞒或回避问题,而应主动、规范地进行报告,将一个“负面事件”转化为一个“成功的问题解决案例”来汇报。
汇报的核心思路:不是汇报“工程未完成”,而是汇报“因不可抗力的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原工程方案已优化调整,并通过协调多方资源,确保了国有资产安全和使用效益最大化”。
汇报要点和具体说辞建议:
1. 主动报告,说明情况(实事求是):
·“我局原实施的[XX林业工程]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国家/省重点基础设施[XX项目]配套工程建设的紧急需要,需临时占用该项目地块。该情况属于在项目立项后发生的重大外部条件变化。”
2. 阐述应对措施,突出履职尽责(过程规范):
·“事发后,我局高度重视,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为最大限度减少国家损失,我局牵头组织了占地单位、工程承包方及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了多次磋商和联合评估,确定了以下核心事实与应对方案:
·已完成的70%工程量为合格工程,已形成国有资产[XX价值]。
·经综合评估,‘推倒重来’方案将导致国有资产重大损失,‘原工队续建并负责后期恢复’为最优方案。”
3. 强调解决方案,锁定国家利益(结果导向):
·“为此,我局创新工作方法,主导签订了《三方协议》(可附协议副本)。该协议确保了:
·国有资产安全:已投入的70%工程量价值得以保全,并将通过续建形成完整资产。
·资金安全与效益:剩余30%项目资金将被严格监管,用于工程最终合格验收,确保了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责任无缝衔接:明确了占地单位为法定恢复责任人,并通过委托方式将专业事交给专业人,确保了恢复质量和标准。”
4. 提出处理意见,请求上级认可(程序合规):
·“鉴于上述情况,特向省厅/上级部门报备,并申请:
·批准对[XX林业工程]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变更,将建设与恢复期适当顺延。
·核准我局对项目剩余30%资金按上述方案进行监管和支付的安排。
·认可我局在此次事件处理中为保全国有资产所采取的各项措施。”
通过这样的汇报,林业局展现给上级的形象是:
·主动作为,而非被动应付。
·敢于担当,善于协调复杂局面。
·始终将国家利益放在首位,决策科学、过程规范。
·最终,不仅没有造成损失,反而在不利条件下探索出了一个多方共赢、保全资产的成功案例。
这样一来,林业局不仅不需要“为难地交账”,反而可以成为一个成功处置突发问题的典范。关键在于全过程都要有完整的书面记录、评估报告、会议纪要和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这些都是向上级汇报时最有力的支撑。
(二)问题实操
林业局账户上剩余30%工程款在验收合格的情况下,支付给林业工程承包工队?
在采用上一轮提出的“评估补偿 + 责任转移 + 资金担保”方案,并成功签署《三方协议》的前提下,林业局账户上剩余的30%工程款,在满足协议约定的验收合格标准后,应当支付给林业工程承包工队。
但这不仅仅是简单的“付款”,而是整个风险控制和管理闭环的最终环节。其合法性和合理性建立在以下关键基础上:
为什么可以且应当支付?
1. 合同基础的变更与延续:
·支付行为不再是基于最初那份因占地而无法履行的原合同,而是基于一份新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三方协议》。
·这份新协议重新定义了工队的责任:从“在原址上完成一个新工程”变为“首先完成原工程的续建,并在未来负责将该地块恢复至合格标准”。工队的合同义务实际上被延长和扩展了。
2. 资金性质的重新定位:
·这30%的资金,其用途已经从“完成原工程”转变为“确保国家林业资产最终形成并得到妥善恢复的担保和绩效资金”。
·它支付的不再是单一的“工程款”,而是“履约对价款”。工队只有履行了新协议下的所有义务(包括最终的植被恢复),才能全额获得这笔款项。
3. 确保了国家利益最大化:
·最经济:相比推倒重来,这是成本最低的方案。
·保全资产:让已投入的70%资金避免了打水漂,形成了有效资产。
·保障恢复:通过资金杠杆,锁定了工队负责后期恢复的责任,避免了占地企业不专业可能导致的恢复失败风险。
支付的流程和条件(关键控制点)
为了保证万无一失,付款必须严格按照《三方协议》的约定,与验收挂钩,分步进行:

五、后续问题
林业局如何对此进行说明和审计?
如果未来有审计或检查,林业局需要出示完整的决策链条和证据:
1. 问题证据:临时占地申请文件,证明冲突的客观存在和基础设施项目的必要性。
2. 决策过程证据:联合评估会议纪要、第三方评估报告,证明“续建方案”是最优选择。
3. 法律文件:《三方协议》,清晰展示了责任转移、资金监管和支付条件。
4. 执行证据:各阶段的验收合格报告,证明工队确实按质按量完成了所有约定工作。
5. 最终成果:恢复后的林地照片和验收报告,证明国家林业生产条件已恢复,生态目标已实现。
结论:
可以支付,而且必须是在验收合格后支付。这样做,林业局不是在“违规操作”,而是在依法依规地解决一个棘手问题,并最大限度地保全了国有资产、履行了监管职责。这是一个负责任的管理者应该做出的、经得起历史检验的决策。
资源管理办公室
2025年10月11日
单位:保德县林业局
作者:鲁贯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