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林业局
关于印发《湖南省林业产业龙头企业认定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林业局:
为加快推进我省林业产业高质量发展,不断培育壮大林业经营主体,现将新修订的《湖南省林业产业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湖南省林业局
2025年12月29日
湖南省林业产业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湖南省林业产业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和管理,推动我省林业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快培育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的指导意见》(林改发〔2017〕77号)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产业示范园区创建认定办法>和<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林改规〔2023〕5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湖南省林业产业龙头企业(以下简称“龙头企业”)是指在湖南省内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森林、草原、湿地(以下简称“林草”)生态资源为经营对象,以林草等产品生产、加工、经营、流通、服务等为主业,科技创新能力强、示范带动作用明显、产值规模处于行业前列,经省林业局认定,各项指标均达到规定标准的企业。
第三条龙头企业认定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扶优扶强,兼顾区域发展。在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前提下,实行优胜劣汰、定期监测、动态管理。对认定的企业,结合全省林业产业发展规划及当地资源优势,将其纳入林业产业相关政策重点扶持对象。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运行监测与管理。
第二章申报
第五条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从事林业产业。包括:1.工业原料林和经济林种植类;2.林草种苗和花卉类;3.林产化工类;4.木竹藤加工类;5.林下种植类;6.林下养殖类;7.森林食品加工类;8.林业生物产业类;9.生态旅游和森林康养类;10.林产品流通类;11.林业技术服务类;12.林草生态修复、绿色防治类。
(二)企业规模与财务指标。企业涉林销售收入应占总销售收入的60%以上。按所属类别,企业规模应位居全省同行业前列,各项财务指标均应达到以下相应标准。
1.工业原料林和经济林种植类。包括种植与培育木竹原料林,木本药材、木本油料等经济林基地的企业。种植、培育木竹原料林的企业,基地种植面积10000亩以上;种植、培育木本油料基地的企业,基地种植面积5000亩以上、经营管理水平高或年产值1000万元以上;种植、培育木本药材、特色经济林基地的企业,基地种植面积3000亩以上。
2.林草种苗和花卉类。从事林草种苗和花卉培育、种植及加工等相关企业。总资产规模2000万元以上,近3年林草种苗和花卉年均生产销售额3000万元以上。
3.林产化工类。生产浆纸、竹炭、活性炭,植物提取加工的松香、松节油、香料(樟脑、冰片、芳香类植物精油等)及其衍生品、食品药品添加剂等林化产品的加工企业。总资产规模在2000万元以上,近3年年均销售额4000万元以上。
4.木竹藤加工类。生产加工木竹人造板、木竹家具、全屋定制、木竹藤制品等的企业。以生产加工木质人造板、木家具、木制品为主的企业,总资产规模在3000万元以上,近3年年均销售额在6000万元以上;竹材加工企业总资产规模在2000万元以上,近3年年均销售额在4000万元以上。
5.林下种植类。利用林地资源开展林下种植的企业,总资产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种植规模达到2000亩以上,近3年年均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
6.林下养殖类。从事林下养殖和野生动物(非食用性)驯养繁育和加工利用的企业,总资产规模2000万元以,近3年年均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
7.森林食品加工类。从事木本油料、特色林药林果林菌等食品生产加工的企业。以生产加工木本油料为主的企业,总资产规模在2000万元以上,近3年年均销售额5000万元以上;以特色林药林果林菌等食品生产加工为主的企业,总资产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近3年年均销售额3000万元以上。
8.林业生物产业类。以林业生物质能源、林业生物质材料、林业生物制药等产品为主的企业。总资产规模2000万元以上,近3年年均销售额5000万元以上。
9.生态旅游和森林康养类。依托森林、草原、湿地等资源开展生态旅游、森林康养服务为主的企业。总资产规模5000万元以上,年接待游客量达20万人次以上,年旅游总收入1亿元以上。
10.林产品流通类。以林产品运输、批发、零售为主的林产品流通企业。以林产品运输为主的企业,总资产规模在2000万元以上,年交易额在5000万元以上;以林产品批发、零售为主的企业,总资产规模在2000万元以上,年交易额1亿元以上。
11.林业技术服务类。以林业规划设计、咨询评估、技术指导、信息支持、融资中介、体系认证为主的林业服务类企业。总资产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年主营业务收入3000万元以上。
12.林草生态修复、绿色防治类。以从事生态修复、林业病虫害绿色防治等为主的企业。总资产规模1000万元以上,年主营业务收入4000万元以上。
(三)盈利能力。企业的净利润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无亏损、财务指标优良,企业负债率一般低于70%,原料林和经济林种植类可适当放宽条件。
(四)企业信用。守法诚信经营,依法缴纳税费,无拖欠工资及社保、欠缴林地租金和违法经营等行为,近3年无不良信用记录,未被列入法院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失信惩戒名单。
(五)市场竞争力。主营产品(服务)具有较高市场竞争力,产品质量、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在省内同行业中居于前列。营销渠道畅通,近3年平均年产销率在70%以上,且3年内没有发生安全生产、环保、质量安全方面的重大事故及重大涉林案件,国家和地方产品质量抽检无不合格记录。生产原料来源合法合规。主营产品有注册商标,生产可食用林产品的企业,其产品应纳入湖南省农产品“身份证”管理体系。
(六)带动辐射能力。对区域经济发展有较强的带动辐射能力,能增加当地就业机会,促进林农增收,企业带动农户数量应在60户以上。
(七)可持续发展能力。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正常运营3年以上(含3年),技术装备达到省内先进水平,能及时推广应用新品种、新技术、新设备。生产企业具有较强的研发能力,服务企业应具备相应行业的较高资质。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水平位居省内同行前列。若从事药材加工利用的企业通过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GAP)的,则优先支持。
(八)培育扶持新质生产力。积极支持技术上有革命性突破、生产要素能创新性配置、产业能深度转型升级的,具有高科技、高效能、高质量特征的新兴林业企业(例如智慧林业与技术服务相结合的企业、高科技创新引领且产品附加值高、产业链长的企业、深度参与国内外林业碳汇与生态服务的企业等),申报时可按各类别认定标准的80%予以倾斜。
第六条申报企业应提供下列申报材料:
(一)湖南省林业产业龙头企业申报审核表(附件1)。
(二)企业基本情况说明材料:包括企业所属行业、企业规模、发展目标、生产经营状况、产品(服务)市场前景、原料(技术)来源、原料基地建设(技术研发)情况、带动农民增收情况、节能减排措施、核心竞争力等,专利、成果名称及编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明;地理标志农产品、绿色(有机)食品名称等。种植养殖类企业还需提供与农户(林区职工)利益联结关系的相关材料(如合作协议、林地转包协议、股权分红协议、原材料采购协议、特色产品购销协议或者林地经营服务协议等证明材料)。
(三)企业财务状况及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4)。
第七条申报程序
(一)企业向所在地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后报送市(州)林业主管部门。
(二)市(州)林业主管部门对推荐企业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后报省林业局。
第三章认定
第八条省林业局按相关要求组建专家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集中评审,评审完成后抽取部分企业进行实地考察,形成综合审查意见报局领导审批。
第九条经审批拟认定的龙头企业,在湖南林业信息网及省林业局指定的省级媒体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省林业局发文公布认定名单并授牌。
第十条对省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区域内申报企业按各类别认定标准的80%予以倾斜。
第十一条省级林业产业龙头企业每两年认定一次,因企业登记信息发生变更需重新认定的,应出具书面申请及相关佐证材料,由属地林业主管部门核实后,逐级上报省林业局审核认定,同时实行当年申请、当年变更的便捷机制。
第四章运行监测
第十二条建立动态运行监测制度。对已认定的龙头企业,每年组织一次运行监测。
第十三条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于每年12月25日前对辖区内龙头企业进行运行监测,填写运行监测表(附件2),签署意见后报市(州)林业主管部门。市(州)林业主管部门依据认定标准,对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全面审查,提出运行监测意见,填写运行监测考核汇总表(附件3)并盖章后,于次年1月底前将附件2、3报送省林业局(含电子文档)。
第十四条省林业局通过数据分析、情况调度、实地考察及产品质量监督抽检等方式,提出运行监测意见,报局领导审定并发文公布结果。
第十五条运行监测合格的企业,保留龙头企业称号及相应政策支持;运行监测不合格的企业取消龙头企业称号,不再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称号:
(一)存在严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
(二)因经营不良资不抵债导致破产或被兼并的;
(三)在申报和监测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四)不按要求提供运行监测数据和相关材料,拒绝监测和产品质量抽检的;
(五)发生重大安全生产、重大产品质量、重大食品安全、重大环保事故的;
(六)产品质量抽检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的;
(七)转产,不再以林草产业为主业的;
(八)被法院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失信惩戒名单的;
(九)其他应当取消命名的。
第十七条省林业局在官方网站公示公告被取消称号的企业名单,自取消之日起3年内不再受理其申报。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湖南省林业产业龙头企业申报审核表
2.湖南省林业产业龙头企业运行监测考核表
3.湖南省林业产业龙头企业运行监测考核汇总表
4.湖南省林业产业龙头企业申报汇总表
5.企业财务状况及材料真实性承诺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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