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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管理办法》研读

  • 2026-10-06 15:21:17
农业农村部《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管理办法》研读
农业部公告第2283 号,2015‑07‑30 农业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5‑08‑28 公布并施行。

替代 2014 年《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同时覆盖 \\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GIAHS)\\两类遗产,是我国农业文化遗产顶层部门规章。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管理,促进农业文化传承、农业生态保护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要农业文化遗产,是指我国人民在与所处环境长期协同发展中世代传承并具有丰富的农业生物多样性、完善的传统知识与技术体系、独特的生态与文化景观的农业生产系统,包括由联合国粮农组织认定的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和由农业部认定的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

第三条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管理,应当遵循在发掘中保护、在利用中传承的方针,坚持动态保护、协调发展、多方参与、利益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认定并组织、协调和监督全国范围内的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管理工作,省级以下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再搞层层认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管理的申报、检查评估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农业部支持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保护的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和科普宣传活动,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通过科研、捐赠、公益活动等方式参与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第二章申报与审核

第六条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历史传承至今仍具有较强的生产功能,为当地农业生产、居民收入和社会福祉提供保障;

2. 蕴涵资源利用、农业生产或水土保持等方面的传统知识和技术,具有多种生态功能与景观价值;

3. 体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理念,蕴含劳动人民智慧,具有较高的文化传承价值;

4. 面临自然灾害、气候变化、生物入侵等自然因素和城镇化、农业新技术、外来文化等人文因素的负面影响,存在着消亡风险。

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每两年认定一批;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执行联合国粮农组织标准。

第七条申报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应当得到遗产所在地居民的普遍支持,完成基本的组织和制度建设,并提交:申报书、保护与发展规划、管理制度、图片影像资料、县 / 市级政府承诺函。申报全球 GIAHS,另按 FAO 要求补充材料。

第八条申报主体:县或市(地)级人民政府提出,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初审后报农业部;跨区域项目由相关地方政府联合申报。

第九条农业部组织专家委员会开展审查、公示,公布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名单。

第十条已列入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的,方可申报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农业部择优向联合国粮农组织推荐;FAO 认定后,农业部列入中国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名单公布。

本条就是前面“农业农村部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专家委员会” 的法规依据:专家承担项目审查、择优推荐的技术工作。

第三章保护与管理

第十一条地方政府职责:将保护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社会发展规划;财政安排保护经费;建立补贴补偿机制,保障农民从保护中合理获益。

第十二条设立遗产标志,区分中国遗产标识(农业农村部发布)、全球遗产标识(FAO 发布)。

第十三条遗产地设立展示厅,开展价值、技术、民俗、特产科普展示。

第十四条原则上不得改变遗产范围、界线、基本功能;确需调整,按原申报程序报批。

第十五条开展宣传教育,提升公众保护意识。

第十六条建立动态监测信息系统,对资源、文化、传统知识、环境持续监测,建立档案。

第十七条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年底遗产地政府同意后,经省级农业部门向农业农村部报送年度保护工作报告,含当年工作、社会‑生态变化、下一年计划等。

第十八条发生危及遗产安全突发事件,立即处置并逐级上报。

第四章利用与发展

第十九条鼓励挖掘生产、生态、文化价值,发展休闲农业,带动农民增收。

第二十条开发利用必须服从保护规划,不得破坏生态、农业资源与遗产传承。

第二十一条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建立多方参与、惠益共享机制。

第二十二条遗产标识使用:商业、公益活动须经地方指定机构授权方可使用遗产标识。

第二十三条支持遗产地农产品“三品一标” 认证,发展休闲农业、美丽乡村建设,促进就业增收。

第二十四条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地须参与国际交流,配合粮农组织相关工作。

第五章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五条农业部门开展不定期监督、检查评估。

第二十六条出现以下情形,遗产地须组织整改:

1. 农业景观、生态系统严重破坏,生物多样性大幅衰减;

2. 种质资源严重缩减、耕作制度发生颠覆性改变;

3. 农业民俗、本土传统知识技术传承严重受损。

第二十七条发生不可逆严重破坏,或地方申请退出,农业部可撤销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认定;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的撤销,由农业部提请联合国粮农组织决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5‑08‑28)。

要点速记(实务常用)

1. 两级遗产体系: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农业农村部认定)→择优推荐申报全球 GIAHS(FAO 认定);

2. 专家委员会法定角色:承担申报项目技术审查、遴选推荐;

3. 两大核心制度:年度报告制度、动态监测制度;

4. 保护底线:开发不能破坏农业系统真实性,破坏严重可撤销称号;

5. 禁止省级及以下自行认定遗产,只有部级认定。

2014试行版与2015正式版《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管理办法》条文对比简表

说明:2014年为《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管理办法(试行)》(农办加〔2014〕10号,2014.10.01施行);2015年为正式版《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管理办法》(农业部2283号公告,2015.08.28施行,废止试行版)。本表聚焦核心制度新增、条款修订、规则升级关键差异。

对比维度

2014年试行版(旧版)

2015年正式版(新版)

修订意义/核心变化

适用范围

仅覆盖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未涉及全球GIAHS遗产管理,体系单一

统一覆盖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GIAHS),构建双轨管理体系

对接联合国粮农组织标准,实现国内、国际遗产一体化规范管理

文件层级效力

农业部办公厅发文,试行文件,效力较弱、约束力有限

农业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部长公告发布,正式部门规章,具备法定约束力

从“试行指导”升级为“法定规范”,管理权威性、强制性大幅提升

认定权限规则

未明确禁止地方层层认定,存在多级认定乱象风险

明确规定仅农业部拥有认定权,省级及以下部门不得层层认定

统一全国认定标准,杜绝滥评乱象,保障遗产含金量

两级申报机制

无明确层级衔接规则,国内遗产与全球遗产申报相互独立

确立硬性规则:列入中国遗产方可申报全球GIAHS遗产,农业部择优对外推荐

建立国内遴选、国际申报的闭环机制,规范全球遗产申报流程

专家委员会职能

仅提及专家参与评审,无法定职能定位

明确专家委员会法定职责:负责项目审查、公示评审、择优推荐,为官方唯一技术支撑机构

为农业农村部GIAHS专家委员会履职提供法定依据,规范评审工作

核心监管制度

仅简单提及保护监测,无常态化制度要求

新增两大法定核心制度:动态监测信息系统、年度报告制度,要求常态化存档、逐级上报

实现遗产动态化、常态化监管,改变重申报、轻管护的问题

退出整改机制

无明确整改、撤销认定规则,缺乏约束手段

明确三类强制整改情形,细化撤销认定规则;区分国内遗产撤销、全球GIAHS遗产撤销流程

建立完整奖惩退出机制,守住遗产保护底线

标识管理规则

未规范遗产标识使用,无授权管理要求

明确区分国内、国际遗产标识,规定商业、公益使用需官方授权

规范遗产品牌使用,杜绝滥用、冒用行为,保护遗产品牌价值

地方权责细化

仅笼统要求地方做好保护,无具体权责

明确地方政府职责:纳入地方发展规划、落实保护经费、建立农民补偿机制、保障群众收益

压实属地责任,强化农民主体地位,实现保护与惠民结合

开发利用底线

仅原则性禁止破坏性开发,无细化要求

明确开发必须服从保护规划,严禁破坏农业生态、种质资源、传统耕作制度与民俗文化

细化保护红线,杜绝过度商业化、破坏性开发

国际交流义务

无相关条款,未对接国际工作要求

新增全球遗产地专属义务:需主动参与国际交流、配合联合国粮农组织评估工作

明确国际履职责任,助力输出中国农耕保护经验

申报材料要求

申报材料清单较为简略,无标准化要求

标准化申报材料:明确需申报书、保护规划、管理制度、影像资料、政府承诺函,全球项目额外适配FAO标准

统一申报标准,提升遗产申报规范化、专业化水平

整体修订总结

1. 体系升级:从单一国内遗产管理,升级为“国内认定+全球申报”双轨标准化管理体系;

2. 制度完善:补齐监测、年报、整改、退出、标识管理等空白制度,形成全流程闭环管理;

3. 权责法定:明确部委、地方政府、专家委员会法定权责,杜绝管理乱象;

4. 价值导向:强化“保护优先、惠民共享、动态传承”核心原则,兼顾生态、文化与产业发展。


本文内容由AI辅助生成,经人工审核、校对及优化后发布
 旨在为读者提供 [云南各级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工作] 研究的相关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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