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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领域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 2026-09-28 10:32:54
农业农村领域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农村沼气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国家行业标准,农村沼气安全生产领域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户用沼气

(一)沼气用户未经操作培训和安全使用注意事项告知的;

(二)非专业人员私自下池作业,以及下池作业不按规范操作的;

(三)沼气池池体漏气,水压间、出料间和贮肥间盖板缺失或不具备承压功能,且周边无明显警示标识或围栏的;

(四)沼气使用过程中进行快速出料操作,以及大出料时管路未与大气连通的。

二、沼气工程

(五)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安全事故隐患分级排查治理制度、事故应急预案等安全生产制度的;

(六)运行管理、操作和维护人员未经安全培训上岗,违规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或使用明火作业的;

(七)场区未设置围墙、防护盖板、防护围栏等安全防护设施以及明显安全警示标志,进料间、净化间、锅炉房、发电机房、增压机房、提纯车间等设施内未设置监测报警装置以及排风装置的;

(八)场区消防、避雷、防爆等设施设备不能正常使用,以及避雷设施高度不足以覆盖发酵、储气设施的;

(九)厌氧消化器、贮气柜、沼气火炬等设施未设置压力、液位显示等监测报警装置,或与周边建筑物防火间距不达标的。

农业机械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农办机〔2025〕1号)文件规定,原《农机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农办机〔2022〕7号)废止。为切实做好“判定标准”的宣贯工作,全力抓好农业机械重大安全风险防范化解,持续推进农机安全生产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现将新修订的《农业机械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公开如下:

为预防、减少和遏制农业机械事故特别是重特大农业机械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农业机械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判定标准。

农业机械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易造成农业机械在作业或转移等过程中产生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其中属于农业机械化管理部门职责的,要认真落实整改;不属于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职责的,要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

(一)拖拉机等农业机械违反规定载人10人以上的,以及超限、超载100%以上的;

(二)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在作业过程中,10人以上非作业人员进入现场的;

(三)农业机械安全生产责任单位或相关个人未履行农业机械安全生产职责,存在未按规定及时消除在用农业机械制动或转向系统失效、主要安全防护部件缺失等风险隐患的;

(四)对于情况复杂,难以直接判定是否为重大事故隐患的,各地农业机械化管理部门可以商请有关部门或者组织有关专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等,研究论证后综合判定。‍

畜禽粪污处理有限空间作业风险防控技术指南(试行)

按照农业农村部《畜禽粪污处理有限空间作业风险防控技术指南(试行)》(农办牧〔2025〕6 号)相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执行。畜禽粪污处理有限空间是指畜禽养殖场(户)在处理畜禽粪污时建设的,封闭或部分封闭,与外界相对隔离,出入口较为狭窄,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间。包括氧化塘、化粪池、沼液池等畜禽液体粪污贮存设施,封闭式粪污处理车间、立式好氧发酵罐等畜禽固体粪污贮存设施。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未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进入有限空间出料、清池、检修。

(二)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下擅自进入有限空间施救。

(三)在有限空间内及其近距离周边使用火源。

(四)未对畜禽粪污处理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进行辨识并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和有效防护措施的。有限空间盖板松动、覆盖物破损、周边无围栏和未使用防爆灯等。

(五)作业期间临时更换作业人员未进行安全交底。

渔业船舶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国家、行业标准,核定载员 10 人及以上的渔业船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渔业船舶结构、主尺度、作业类型的;

(二)救生消防设施设备、号灯处于不良好可用状态的;

(三)职务船员不能满足最低配员标准的;

(四)擅自关闭、破坏、屏蔽、拆卸北斗船位监测系统、远洋渔船监测系统(VMS)或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等安全通导和船位监测终端设备,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五)超过核定航区或者抗风等级、超载航行、作业的;

(六)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或国籍证书失效后出海航行、作业的;

(七)在船人员超过核定载员或未经批准载客的;

(八)防抗台风等自然灾害期间,不服从管理部门及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停航、撤离或转移等决定和命令,未及时撤离危险海域的。

粮食仓储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节选)

第三条 粮食仓储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第四条 在房式仓、简仓(含立筒仓、浅仓,下同)、简易仓囤及烘干塔粮食进出仓作业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未对可能意外启动的设备和涌入的物料、高温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等采取隔离措施的;

(二)未落实防止高处坠落、坍塌等安全措施的。

第五条 粮食熏蒸作业或熏蒸散气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熏蒸作业未制定作业方案、未经粮库负责人审批,或者熏蒸负责人及操作人员未经专业培训合格的;

(二)在存在磷化氢的作业场所未配备磷化氢气体浓度检测报警仪器,或者未采用测氧仪检测氧气浓度,或者未配备检验合格的呼吸防护用品的;

(三)未设置警戒线、警示标志,或者熏蒸作业前未确认无关人员全部撤离熏蒸作业场所的。

第六条 房式仓、罩棚仓、简仓及配套工作塔、连廊、输粮地沟等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区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未制定和落实粉尘清理制度或作业现场积尘严重的;(二)未按规定使用防爆电器设备设施的。

第七条 在存在中毒风险的有限空间作业时,包括气调仓、烘干塔、卸粮仓、地上(下)通廊及药品库等区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安全管理台账,并且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或者未执行“先通风、再监测、后作业”要求,或者作业现场未设置监护人员的。

编辑:王艺霖  一审:赵丽娜

二审:王   卓  三审:刘   辉

来源:亳州应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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