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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课堂 | 守护渔业资源,共护水域生态

  • 2026-09-26 14:26:12
普法课堂 | 守护渔业资源,共护水域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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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已于2026年8月15日起正式施行。是我国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后的第二部“法典”,这部“绿色法典”设“渔业资源”专节规范水生渔业资源保护,明确鼓励生态养护举措、划定渔业捕捞红线,今天我们来了解一下法典中渔业保护的相关法条,读懂渔业资源保护的鼓励和禁止事项,共同守护渔业资源、助力水域生态保护。

守护渔业资源,共护水域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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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七百九十七条 国家鼓励、支持因地制宜采取增殖放流、建设海洋牧场、投放人工鱼礁、种植海藻场或者海草床等措施,养护水生生物资源,修复、改善渔业水域生态环境。

国家对具有较高经济价值的水生动植物资源实行重点保护。国家重点保护经济水生动植物资源名录,由国务院渔业渔政主管部门组织科学论证评估后制定并公布。

禁止向开放水域投放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外来种、杂交种等水生生物。

在重要渔业水域开展建闸、筑坝、航道建设、港口建设等工程建设,对渔业资源有严重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建造过鱼设施或者采取其他渔业资源保护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八百零一条 禁止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从事捕捞活动。禁止渔业船舶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航行、停泊。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渔业船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其提供供油、供水、供冰等服务,不得代冻、转载、运输、收购、加工、销售其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

法官解读

非法捕捞行为破坏水域生物食物链,扰乱河湖海洋生态平衡,炸鱼、毒鱼、电鱼等方式还会污染水体、埋下人身安全隐患。科学养护水生生物资源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我们应当自觉拒绝制造、买卖、使用各类禁用渔具,不参与禁渔期、禁渔区内捕捞作业,不转运、收售非法渔获物,积极参与增殖放流等生态修复行动,共同守护水域生态安全与水生生物多样性。

-2026年第29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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