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七百九十七条 国家鼓励、支持因地制宜采取增殖放流、建设海洋牧场、投放人工鱼礁、种植海藻场或者海草床等措施,养护水生生物资源,修复、改善渔业水域生态环境。
国家对具有较高经济价值的水生动植物资源实行重点保护。国家重点保护经济水生动植物资源名录,由国务院渔业渔政主管部门组织科学论证评估后制定并公布。
禁止向开放水域投放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外来种、杂交种等水生生物。
在重要渔业水域开展建闸、筑坝、航道建设、港口建设等工程建设,对渔业资源有严重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建造过鱼设施或者采取其他渔业资源保护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八百零一条 禁止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从事捕捞活动。禁止渔业船舶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航行、停泊。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渔业船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其提供供油、供水、供冰等服务,不得代冻、转载、运输、收购、加工、销售其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