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按照《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转发〈关于开展生态环境法典涉及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闽常办综〔2026〕17号)以及省政府办公厅工作要求,根据《生态环境法典》《渔业法》等现行法律法规最新修订情况,现对《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2025年版)><福建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5年版)>的通知》(闽海渔规〔2025〕2号)的部分条文予以修改。
一、《福建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2025年版)》
1.第七条第一款中“可以按法定罚款幅度顶格罚款”修改为“可以在法定罚款幅度内酌情上调裁量阶次和罚款”。
二、《福建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5年版)》
(一)删除内容
删除原序号2、3、4、5、9、10、11、17、24、25、31、36、37、38、39、60、63共17条具体内容。
(二)修改内容
1.原序号6的“违法行为”修改为“随船携带禁用渔具或者不符合规格标准的渔具的”;“违反条款”中删除《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内容;“处罚依据”中删除《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内容;“违法类别”中删除“在内陆水域炸鱼、毒鱼、电鱼的”“在海洋水域炸鱼、毒鱼、电鱼的”“敲䑩作业的”“使用鱼鹰、鱼簖、目鱼笼捕鱼的”及相关裁量内容,将“在内陆水域随船携带、使用禁用渔具或者不符合规格标准的渔具进行捕捞的”修改为“在内陆水域随船携带禁用渔具或者不符合规格标准的渔具进行捕捞的”,将“在海洋随船携带、使用禁用渔具或者不符合规格标准的渔具进行捕捞的”修改为“在海洋随船携带禁用渔具或者不符合规格标准的渔具进行捕捞的”。
2.原序号7的“违法行为”和“违法类别”均修改为“制造、维修、销售不符合规格标准的渔具或者维修禁用的渔具的”;“违反条款”和“处罚依据”均删除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相关规定内容。
3.原序号8的“违法行为”修改为“渔期随船携带禁渔期禁止作业的网具的”;“违反条款”中删除《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内容;“处罚依据”中删除《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内容;“违法类别”中删除“明知是无渔业船名或者无船籍港、无相关渔业船舶证书从事捕捞作业及其辅助活动的船舶,向其供油、供冰或者代冻、收购、销售、运输渔获物的”“向禁渔期内违禁作业的渔船供油、供冰或者代冻、收购、销售、运输违禁渔获物的”及相关裁量内容。
4.原序号18的“违法行为”修改为“渔业船舶超越抗风等级航行或者生产作业,或者作业人员进行临水作业不穿着救生衣的”;“违法类别”中“渔业船舶超越核定的航区、抗风等级航行或者生产作业的”修改为“渔业船舶超越抗风等级航行或者生产作业的”。
5.原序号59的“违反条款”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至第三款的规定内容;“处罚依据”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内容。
6.原序号61的“违反条款”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内容;“处罚依据”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内容。
7.原序号62的“违反条款”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三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内容;“处罚依据”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内容。
此外,对相关序号作相应调整。
修改后的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使用规则、基准详见附件1、2。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2月5日。
附件:
1.福建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 (2025年版)
2.福建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5年版)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
2026年8月12日
来源: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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