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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城区拟出台新规,奖励举报非法渔业!

  • 2026-09-08 12:18:39
清城区拟出台新规,奖励举报非法渔业!

近日,清远市清城区农业农村局牵头修订完善并拟写了《清远市清城区打击非法渔业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设置了相应的奖励机制,对于提供有效线索并协助执法部门成功查处非法渔业行为的举报人,将给予一定的奖励。目前,办法正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该办法明确了举报奖励范围,涵盖了各类常见的非法渔业行为,包括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等。同时,办法还对举报奖励原则、举报奖励条件,举报人保密与工作纪律等作出规定。

举报奖励范围及奖励标准

(一)涉嫌严重破坏渔业资源违法行为

1.举报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禁用方法实施捕捞,经查证属实的,奖励500元。

2.举报携带电、毒、炸鱼专用器具进入渔业水域,预备实施非法捕捞,经查证属实的,奖励500元。

3.举报非法捕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水生动物,经查证属实的,奖励500元。

4.举报持证渔民将国库渔船、乡镇纳管渔船转借无证人员开展非法捕捞、违规作业,经查证属实的,奖励500元。

(二)违反禁渔制度及违规捕捞行为

1.举报在禁渔区、禁渔期擅自开展捕捞作业,经查证属实的,奖励300元。

2.举报在禁渔区、禁渔期违规垂钓,经查证属实的,奖励300元。

3.举报渔船在禁渔区、禁渔期违规航行、停泊、滞留并从事捕捞作业,经查证属实的,奖励300元。

4.举报使用地笼、绝户网等禁用渔具、使用小于法定最小网目尺寸网具进行捕捞,经查证属实的,奖励300元。

5.举报渔获物幼鱼比例超标、实施掠夺性捕捞,经查证属实的,奖励300元。

6.举报未经许可捕捞水生苗种、怀卵亲本,或在种质资源保护区违规捕捞,经查证属实的,奖励300元。

(三)无证捕捞、证件违规及船舶资质违法

1.举报未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从事捕捞作业,经查证属实的,奖励300元。

2.举报超出捕捞许可证核定作业区域、作业时限、渔具数量、捕捞限额违规捕捞,经查证属实的,奖励300元。

3.举报涂改、伪造、出租、出借、买卖、转让捕捞许可证,经查证属实的,奖励300元。

4.举报“三无船舶”(无船名船号、无船籍港、无有效船舶证书)从事捕捞作业,经查证属实的,奖励300元。

5.举报乡镇自用船舶违规下水、擅自开展非法捕捞活动,经查证属实的,奖励300元。

6.举报持证国库渔船、乡镇纳管渔船参与各类非法涉渔活动,经查证属实的,奖励300元。

(四)船舶设施、航行及信息化设备违规

1.举报渔船未按规定配备、未正常开启消防、救生、AIS船位、三色航行灯、导航监测设备,或相关设备失效、人为停用,经查证属实的,奖励200元。

2.举报渔船擅自涂改、遮挡、损毁、冒用船舶标识、船牌,经查证属实的,奖励200元。

3.举报渔船超核定航区航行、违规夜航、在危险水域开展捕捞作业,经查证属实的,奖励200元。

4.举报擅自篡改、屏蔽、删除、销毁AIS、船位监测、航行轨迹数据,经查证属实的,奖励200元。

(五)渔船安全违规载客载货

1.举报国库渔船、乡镇纳管渔船、渔业捕捞船舶非法载客、违规载人,经查证属实的,奖励200元。

2.举报渔船私载、超载货物,违规运输各类物资,经查证属实的,奖励200元。

征求意见稿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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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6年8月14日—9月13日,共30个自然日。公众可通过来信、来电、电子邮件方式反馈意见:

1、来信请寄: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下濠基178号楼三楼(收);邮编:511500;

2、电子邮件请发至邮箱:qcnyzhifa@163.com;

3、联系电话:0763-3324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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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编辑:蛋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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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清城区人民政府网站 清城区农业农村局

编辑:闫弢

责编:朱亦红

编审:龙万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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