猫狗保团伙造谣农业农村部“禁食狗肉”
农业农村部完全没有权限单独出台全国性“禁食狗肉”法律。
图原文出自《动物和动物产品补检规程》4.4.1.6:犬、猫以及水貂等非食用动物:狂犬病免疫抗体。
这句话的真实语境,仅仅是划定补检范围、限定检测项目,翻译成白话:在动物疫病补检工作里,犬、猫、水貂这类动物,用途不是规模化肉用食用,因此只需要检测狂犬病抗体即可,不需要像猪牛羊一样全套肉类屠宰检疫。
1. 它只是一份行业内部检疫技术规程,属于部门规范性文件,效力层级极低,根本不属于行政法规、更不属于法律;
2. 全文通篇没有任何一句话规定“禁止食用狗肉”、“食用狗肉违法”、“养殖屠宰狗肉属于恶行”;
3. 它仅仅是界定:国家不为猫狗设立一套如同生猪、肉牛那样的食用屠宰、上市销售的全套官方检疫体系,不等于民间个人食用狗肉违法。
而动保团伙直接截取半句话,硬生生篡改出“犬猫法律地位定为伴侣动物、食用狗肉全部违法”的结论,属于典型的偷换概念、夸大解读。
二、关键法理:农业农村部根本无权“立法禁食狗肉”
1、我国立法权限有严格层级划分
《立法法》明确:限制公民合法饮食习俗、剥夺公民食用传统畜禽肉类的权利,属于对公民权利的重大限制。
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才有权力制定法律,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禁食某种动物;
省级人大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在本省范围内禁食狗肉;
农业农村部作为国务院下属部委,无权单独颁布禁令,在全国范围内禁止民众食用狗肉。部委规章不能创设禁止公民合法行为的处罚条款,这是行政法基本原则。
2、农业农村部官方早已正面澄清:不列入畜禽目录≠禁食狗肉
2020年《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发布后,农业农村部官方答记者问、种业管理司工作人员两次公开表态:
狗未列入畜禽目录,仅意味着不再按照畜牧产业模式对狗实施规模化肉用养殖管理,不等于禁止食用狗肉,也不等于狗肉属于非法食品。
三、现实格局:国家法律现状清晰
全国性法律:无任何一部法律禁止食用狗肉,玉林等地合法狗肉饮食习俗依然合法。
四、总结猫狗保这套宣传话术的完整逻辑
1. 该图片是典型断章取义、过度解读,技术检疫规程不能等同于禁令;
2. 农业农村部没有立法权,不可能一纸文件就废除全国传统饮食习俗;
3. 真正需要警惕的,正是猫狗保势力造谣曲解部委技术文件、舆论造势,倒逼各地逐步出台地方性禁食法规,一步步蚕食我国本土饮食文化,这才是这套宣传背后真正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