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 全村彻底没地,没农业→不普查,不摸底,不登记。
还有零星菜地、几亩田→整个村划1个普查区只虚拟1个编号「999」的建筑物,所有摸底都在这个虚拟建筑下填。
回答:建筑物阶段可以标一个,住房数把所有户数加一块写上总数。
回答:填总数,可以标成一个建筑物。
回答: 直接审核上报,但是普查区划分还是要做的
回答:县级边界确认→普查区划分→建筑物标绘→普查小区划分。
回答:(1)01-05 农业单位信息收集:①国务院农普办统一将有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数据导入清查系统,下发省级普查机构; ②市、县级普查机构可补充必要的行政记录(统计、市监、税务等)和相关资料。
(2)农业人口户籍信息收集:①县、乡级普查机构收集整理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公安等部门本级审批或登记的关于土地、人口等方面的行政记录;②村级普查工作组负责收集本村掌握的农户信息台账。③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自行补充可收集到的其他部门记录。
(3)县级普查机构负责整合导入整理的部门资料。
回答:单个建筑物住房数大于150情况可以确认通过。
回答: 801-899 编号范围
回答:是, 如果是社区,开荒面积达到农业生产经营条件,在完成本普查区所有普查小区划分后,系统会生成虚拟建筑物。按照"以地找人"的原则,将从事开荒的户统一划入虚拟建筑物中。
回答: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处理。可以按照安置社区情况来划分普查区和普查小区,将新划的普查区作为飞地匹配至原有村域,村级代码还是匹配原有代码。
回答:包括:名称、地址、住房数和用途
回答:边界只核实县级和村级即可,乡级边界由村级边界自动生成。
回答:分五种情况。(1)安置小区仍然作为行政村①如果高层楼房户数超过150户,可以在标绘建筑物的时候将这栋楼房标绘成两栋(标注清楚一栋是前100户,一栋是100户之后的),然后把这两栋楼房所在区域划分成两个普查小区;②如果高层楼房户数没有超过150户,正常标绘一个建筑物即可,把这个建筑物作为一个普查小区划分。(2)安置小区作为社区③如果安置住户有农业生产经营活动,要正常标绘建筑物、划分普查小区,方法同①②;④如果安置住户不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则不属于普查对象;⑤如果安置住户仅有零星种植,方法同上述第3题。
回答:所有可能存在普查对象的建筑物均应标绘在地图上,确定没有普查对象的建筑物可不标绘
回答:如果仅有零星的土地或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可将整个普查区按一个普查小区对待,同时不需要再开展建筑物标绘工作,只虚拟一个编号“999”的建筑物,有关农户或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的清查摸底工作在虚拟建筑物下进行填报。
回答:需要将本街道划分普查区,不需要进行建筑物标绘工作,把该单位添加到所在非涉农街道的虚拟建筑物里面,之后正常开展清查摸底和普查登记。
回答:按原有区划划分普查区,再按照新拆分的三个社区划分对应的普查小区。
回答:产业园区与周边乡镇都应划分普查区,以明确普查责任。边界不清晰的,应由上级普查机构组织园区和周边乡镇进行实地勘察,沟通协调,确保划分的普查区域不重不漏。
回答: 此情况属于外埠飞地。外埠飞地指跨县区的飞地,具体有两种情况。①若在同一个地级市,由市级普查机构协调一致,可按常规农业生产数据统计的原则,按归属地划分普查区、组织普查,也可由所在地组织划分普查区。②若不在同一个地级市,上报省农普办进行协调。
回答:需要划定普查区,无需进行建筑标绘。
回答: 分三类情形处理。
(1)同一户口本家庭成员分开居住、不共享生活开支、各自独立开展农业生产经营的,分开按多户登记;
(2)同一院落或楼房内房屋对外出租,租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房东、涉农租户分别登记;
(3)农户土地、养殖设施交由合作社统一经营的,统一经营部分由合作社填报;农户仍自主开展种养的,农户自行填报;空壳合作社无实际经营的,相关生产活动全部由农户填报。
回答: 清查摸底阶段,耕地面积指的是土地面积有多大,不能因为耕种多轮就把面积相加。另外,入户时要询问小菜园等面积,不能直接使用底册代入的土地补贴面积。
回答:行政村辖区内商品房、联建小区原则上全部开展建筑物标绘,不得主观判定无农业生产经营免于标绘。
精选推荐:
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中收集的问题解答(一)
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中收集的问题解答(二)
我说我在农业普查,你却说我游山玩水
统计友友提供的农业普查马甲样式
被借调到统计局第四次农业普查专班,想问一下工作很忙有补贴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