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设区市农业农村局: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农业农村部关于严格补充耕地质量验收的工作要求,指导各地规范有序开展补充耕地质量验收工作,落实落细耕地“占优补优”刚性约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补充耕地质量验收重大意义
改革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完善补充耕地质量验收机制,是守牢耕地保护红线的重要举措,对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务必站在“两个维护”的高度,充分认识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的重大意义。
(一)严格补充耕地质量验收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的政治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就加强耕地保护、完善占补平衡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强调耕地占补平衡,不能成为简单的数量平衡,必须实现质量平衡、产能平衡,决不能再搞“狸猫换太子”的把戏;要健全补充耕地质量验收制度,强化刚性约束,完善后续管护、再评价等机制。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深刻学习领会,狠抓贯彻执行,切实增强做好补充耕地质量验收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
(二)严格补充耕地质量验收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行动要求。党中央、国务院始终将耕地占补平衡工作摆在突出位置,近年来出台了一系列重要政策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耕地保护提升耕地质量完善占补平衡的意见》明确,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健全补充耕地质量验收制度,完善验收标准,强化刚性约束。农业农村部会同自然资源部印发的《补充耕地质量验收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地方农业农村部门主管部门对补充耕地质量开展鉴定,鉴定结果作为补充耕地质量验收依据。
(三)严格补充耕地质量验收是巩固粮食主产省地位的迫切要求。我省是农业大省,是全国粮食主产省,肩负着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重任。保障粮食安全的基础在耕地,要害在耕地。长期以来,受后备耕地资源少等因素影响,耕地占补平衡中“占多补少、占优补劣、占水田补旱地”等问题普遍存在。要以更坚决的态度、更严格的标准、更有力的举措,严把补充耕地质量关口,确保补充耕地与占用耕地质量相当,守稳守牢耕地质量红线。
二、严格落实补充耕地质量验收工作要求
补充耕地质量验收政策性、专业性强,各地要严格按照《江西省补充耕地质量验收细则》《江西省补充耕地质量鉴定技术规范》等文件要求,认真做好补充耕地质量鉴定、质量核算、过程管控等各项工作。
(一)严格质量鉴定。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对补充耕地质量开展鉴定,鉴定结果作为补充耕地质量验收的依据。要把通过土地整治、工矿企业建设用地复垦、农村宅基地复垦、其他农用地复垦、未利用地开发等产生的拟用于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各类新增耕地列入鉴定范围。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补充耕地地块开展质量初鉴,形成初鉴意见报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对初鉴意见负直接责任;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对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上报的初鉴意见及地块质量开展市级鉴定,形成鉴定意见报省农业农村厅,对鉴定意见负主体责任;省农业农村厅对市、县级补充耕地质量鉴定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质量抽核。
(二)严格质量核算。补充耕地质量核算结果是判断能否形成补充耕地指标的依据。各地要做好耕地质量日常调查和监测评价,会同同级自然资源部门建立耕地质量等级数据库,为耕地占补平衡质量核算提供支撑。省农业农村厅根据上年度各类占用耕地信息,结合全省耕地质量等级数据库,每年年初以县域为单元核算上年度各类占用耕地的平均质量等级;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县级核算、市级审核、省级复核”原则,以补充耕地质量鉴定结果为依据,按照《江西省补充耕地质量验收细则》明确的核算方法开展质量核算。
(三)严格验收程序。各地要严格执行补充耕地质量验收的程序要求和技术标准,不得随意简化验收流程、缩小评价单元、减少评价指标、降低验收标准。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切实把好质量初鉴第一道关口,严格开展补充耕地农业生产符合性评价和耕地质量等级评级,符合性评价未通过的不开展等级评价,且1年内不再对该地块进行初鉴;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对县级初鉴结果进行全面内业审核,常态化开展工作效果抽核,按一定比例组织开展现场踏勘、土壤样品采集监测或留样复检等。要严格补充耕地质量核算,坚决杜绝篡改数据、弄虚作假等影响质量等级真实性的行为,未经省级复核的核算结果不得用于非农建设补充耕地报备管理。
(四)严格过程管控。各地要落实覆盖补充耕地质量验收各环节的全程质量控制措施,确保验收结果可追溯、可倒查;要加强资料一致性、完整性审核,采取电子围栏、拍照举证等方式强化过程记录,加强检测数据核实验证,确保数据客观准确;要设立补充耕地质量验收监督服务电话,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健全问题线索“迅速响应、快查快办、及时反馈”的全流程闭环机制。省农业农村厅将通过现场踏勘、留样复检、结果核验等方式开展常态化工作效果抽核,采取“四不两直”等方式对各地补充耕地验收工作开展明察暗访和随机抽核。
三、切实强化补充耕地质量验收保障措施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要素保障,严格监督考核,验收工作纪律,确保补充耕地质量验收工作不折不扣落到实处。
(一)强化组织协调。要将补充耕地质量验收工作摆在突出位置,主要负责同志亲自部署、靠前指挥,分管负责同志具体推动、狠抓落实。要加强与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加强信息互通和成果共享,逐步构建完善上下贯通、部门联动、层层负责的工作格局。要积极争取当地财政支持,推动将补充耕地质量验收实地踏勘、取土化验、后续监管和再评价等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二)强化队伍建设。要明确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责任科(股)和责任人,依托土肥、农技推广等机构,充实人员力量,夯实技术支撑。要抓紧组建市级专家库并加强管理,为各地高质量开展补充耕地质量鉴定、技术指导、质量控制、工作效果抽核等提供专业支撑。
(三)强化能力建设。要开展多层级、多轮次培训,统一思想认识,严格工作要求,确保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过程规范有序,结果真实准确。要围绕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的重大意义、刚性要求、工作成效等,通过各级主流媒体以及微信公众号、抖音等媒介,加强舆论引导和正面宣传,积极营造全社会知晓、关心、参与耕地保护的良好氛围。
(四)强化平台应用。要加强“云上赣农”子系统——补充耕地质量验收工作平台运行管理,及时查收同级自然资源部门提交的补充耕地地块信息和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报送或反馈的审核结果,依法规范选取补充耕地质量验收专家,及时完整准确上传补充耕地质量鉴定和质量核算过程中形成的现场踏勘、样品采集、样品检测、鉴定报告、验收意见、核算结果等数据、图片、报告等资料,及时向同级自然资源部门反馈阶段性审核意见和验收结果。
(五)强化纪律约束。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严守廉洁底线,严禁违规吃喝、违规公务接待、违规收受礼品礼金等,以严明纪律保障验收过程公平公正、验收结果客观真实;要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对验收把关不严、弄虚作假、出现重大问题的,及时将问题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要加强数据安全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公开、使用涉密数据和信息。
在工作中遇有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我厅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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