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保险在保障粮食安全、稳定农民收入和促进农业现代化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农业保险发展。2024年7月,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明确指出,“优化农业补贴政策体系,发展多层次农业保险”。2025年中央一号文件在发展多层次农业保险的基础上,提出“健全多层次农业保险体系”。为应对复杂多样的农业风险并满足多种农业经营主体的保险产品需求,我国农业保险在风险分散的纵向层次和保险产品多样化的横向层次上稳步发展。结合当前行业现状及国际经验,针对当前农业保险的需求、供给与补贴三方面的层次性进行深入分析,为形成多层次农业保险保障体系、产品形态以及补贴方式提供政策建议。
一、中国农业保险发展现状分析
2004年-2025年,22个中央一号文件有21个对农业保险发展做出了明确指导。可以看出,农业保险在“三农”领域具有重要地位,起到重要作用。在中央与地方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政策组合拳的持续支持下,我国已初步构建起一个规模可观、门类渐全、覆盖较广的农业保险供给体系,为应对自然与市场双重风险提供了基础性保障。
(一)业务规模持续增长,位居世界前列
我国农业保险市场呈现出强劲的增长态势,保费规模与风险保障能力均实现历史性跨越。根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数据显示,从2007年-2025年,农业保险保费规模从51.8亿元增长到超过1550亿元,提供风险保障从1126亿元增长到超5.2万亿元,服务农户从4981万户次增长到超过1.25亿户次,普惠性特征日益凸显。近五年来,我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年均增长16.2%,保持较快发展势头,2024年我国已成为全球农业保险保费规模最大的国家。
(二)产品体系持续丰富,保障维度不断拓宽
为适应农业产业形态的多元化与风险类型的复杂化,我国农业保险产品创新步伐明显加快,保障范围持续拓展。在基础保障层面,关系国计民生的粮食作物保险得到巩固与提升,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已在所有产粮大县推行,有效保障了农民种粮积极性。在创新产品层面,天气指数保险、价格指数保险、“保险+期货”、区域产量保险等新型产品模式不断涌现并试点推广,为解决传统保险产品中存在的道德风险、理赔难等问题提供了新思路。目前,纳入保险保障的农产品品类已超500种,从水稻、小麦等主粮作物,延伸至水果、蔬菜、茶叶等经济作物,并覆盖畜牧业、林业及地方特色优势农产品,初步形成了覆盖大宗与特色、产量与收入、自然风险与市场风险的多维产品谱系。
(三)政策支持体系日趋完善,财政投入力度持续加大
强有力的政策支持是我国农业保险快速发展的重要驱动力。中央财政对农业保险的保费补贴力度持续加大,2026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预算高达456亿元,为农业保险的普惠推行奠定了坚实的资金基础。补贴政策体现了明显的结构性导向,对三大主粮作物的保险补贴保持高位稳定,同时对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创新实施“以奖代补”等激励机制,调动了地方发展特色农险的积极性。除了直接的保费补贴,税收优惠政策也为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提供了成本缓冲,形成了财政补贴与税收优惠协同发力的政策支持格局。
(四)服务网络与运营机制逐步健全
经过多年发展,我国已建立起一个由多家综合性财产保险公司、专业性农业保险机构共同参与的市场服务体系,服务网络基本覆盖全国主要农业县区。部分地区的互助保险组织也在探索中发展。在运营机制上,逐步形成了“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协同推进”的基本模式。政府部门主要负责政策制定、补贴拨付与统筹协调;保险公司负责产品开发、承保理赔与风险管控;基层农业农村部门及乡村组织在宣传动员、信息对接等方面发挥辅助作用。这种多方协作的机制,为农业保险的大规模推广提供了组织保障。
二、中国农业保险发展中的主要问题
当前我国农业保险体系虽已取得显著成效,但对照建设农业强国、服务中国式现代化的高标准要求,以及多层次农业保险体系的内涵,仍存在若干深层次结构性矛盾与机制性障碍亟待破解。
(一)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尚不健全,系统性风险应对能力不足
随着农业保险保费收入的快速增长,赔付支出规模也在“水涨船高”。2007年-2024年,农业保险赔付支出由29.8亿元增加到1177.5亿元,增长超过30倍,个别大灾年份简单赔付率甚至超过80%。尽管业务规模持续扩张,但我国尚未建立全国统一、权责清晰、资金充足的多层次大灾风险分散机制。首先,现有风险分散主要依赖直保公司自身资本积累与再保险市场安排,对于区域性、系统性巨灾(如流域性特大洪涝、持续性大范围干旱),再保险市场承保能力与意愿均面临挑战,存在风险累积和“天花板”效应。其次,中央与地方在大灾风险责任分担上缺乏制度化、透明化的安排,临时性救助措施虽能解燃眉之急,但未能形成稳定预期,影响市场长期稳健经营(魏加威和杨汭华,2021)。最后,巨灾风险基金普遍存在规模有限、启动条件苛刻、运作机制不灵活等问题,难以真正发挥风险“蓄水池”和“稳定器”的核心功能(王国军,2023)。这种机制性短板,不仅制约了农业保险保障程度与覆盖面的进一步提升,也使得保险体系在面临极端气候事件频发等新挑战时显得韧性不足。
(二)保险产品供给与多元化经营主体需求的精准匹配度有待提升
我国农业经营格局正加速向以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为代表的新型经营主体与小农户并存转变,其风险特征、保障需求与支付能力呈现显著异质性。当前农业保险已经基本实现对“小农户”覆盖,但新型经营主体投保比例仍处于较低水平,一项基于农业农村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直报系统对11373个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调查显示,其参保率不足50%,且有近八成经营主体曾中断投保。当前产品体系对此响应尚不充分:一方面,产品同质化问题依然存在,许多产品仍主要基于传统小农户的生产模式设计,在保障额度、责任范围、理赔条件等方面难以满足新型经营主体对高投入、高价值、全产业链风险保障的需求,导致其有效需求未能充分释放,参保率与续保率“双低”。另一方面,针对特色农产品、设施农业、休闲农业等新业态、新模式的创新型产品供给仍显不足,且定价缺乏长期、精准的风险数据支撑,制约了其可持续推广。产品供给的层次性、精准性与灵活性不足,影响了农业保险服务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的能力。
(三)财政补贴机制有待优化,精准性与效率亟待提升
财政补贴是推动农业保险发展的关键动力,尽管保费补贴力度逐年增强,农民负担的平均保险费率已经降低至约4.9%,但结合赔付和投保比例来看,现有补贴机制在精准性和效率方面仍有改善空间。首先,保费补贴多以“普惠式”或“包干制”为主,与区域风险等级、农户类型、产品保障水平、经营主体风险管理绩效等关键因素的挂钩不够紧密,未能充分体现“奖优罚劣”和“精准滴灌”的政策导向,部分地区存在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影响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能。其次,补贴方式相对单一,侧重于对投保环节的保费支持,而对保险机构在风险区划、产品研发、防灾减损服务、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成本补偿与激励不足,不利于引导行业提升专业服务能力和长期风险管理水平。最后,补贴政策在稳定生产者预期、平滑跨期风险方面的功能有待加强,如何建立补贴标准与风险变化的动态调整机制,确保政策可持续性,如何在政府能够负担、农民愿意投保、保险公司同意承保这三个条件之间寻求均衡点,是当前财政补贴效率提升的一个现实问题(朱铭等,2025)。
(四)农业保险“双精准”管理机制尚未有效落地
“双精准”(即精准承保与精准理赔)是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但实践中仍面临多重制约。在精准承保方面,受限于农业生产基础数据(如地块信息、种植/养殖历史、产量数据等)的碎片化、标准化不足以及信息共享机制不健全,保险公司难以对风险进行精确评估与定价,影响了风险分类管理和差异化费率政策的实施。在精准理赔方面,传统理赔模式依赖人工查勘定损,面临成本高、效率低、透明度不足、易引发争议等问题;虽然遥感、无人机等新技术已开始应用,但在数据准确性认定、定损标准统一、与农户沟通协调等方面仍存在挑战。“双精准”的落实不到位,直接影响保险合同的公平性与执行效率,削弱了农户的信任感和获得感。
(五)法律法规与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相对滞后
健全的法律法规和先进的配套基础设施是多层次农业保险体系稳健运行的基石。目前,《农业保险条例》法律位阶相对较低,对财政长期支持责任、巨灾风险分散、市场准入与退出、各方权利义务关系等关键内容的规范尚不完备,难以完全适应多层次体系建设的复杂需要。同时,跨部门、跨地区的农业风险数据平台建设滞后,气象、遥感、农业生产、保险赔付等数据存在“信息孤岛”现象,制约了风险区划精细化、产品定价科学化和防灾减损智能化。此外,针对农业保险的专业化监管能力、复合型人才培养、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等也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协同。
三、多层次农业保险创新发展的国际经验
(一)多层次农业保险计划及风险分散方式
国际上农业保险的有效运作,往往依赖于精巧设计的多层次风险分散与保障体系。这一体系旨在将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可能遇到的各类风险,从个体农户、区域性保险机构,直至国家层面的风险共济与兜底保障,进行层层分解与传递,从而构建起稳健而富有弹性的农业风险管理架构。
1.美国:联邦主导的“三层叠加”保障体系
美国农场的规模相对较大,商品化程度高,因此,其主要产品形态为基于个别农场的多重风险种植业保险。另外,农场规模大小也影响到其对农业保险的参与率以及对其他风险管理工具的选择。以国家专门保险机构主导和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为主,有健全完善的农作物保险法律体系;政府补贴较高,并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实行强制与自愿保险相结合的投保方式(马达,2022)。美国农业保险体系以联邦作物保险计划(Federal Crop Insurance Program,FCIP)为核心,构筑了由基础保障、收入补贴和灾害救助组成的“三层叠加”保障体系。
基础保障层(联邦作物保险计划,FCIP):FCIP是美国农业风险管理政策体系的基石,旨在为农业生产者提供因产量波动或收入下降所致的风险保障。该计划以市场化为导向,由私营保险公司承保,政府提供风险分担和补贴,覆盖广泛的作物和牲畜,其保障方式多样,包括产量保险、收入保险、价格保险等,满足了不同农业经营主体的风险管理需求。其风险分散机制主要体现在:联邦政府通过再保险的方式,为私营保险公司分散风险;而私营保险公司则通过精算、风险定价和风险集中管理,将风险分散至更广泛的保户群体。
收入补贴层(农业商品计划,FCP):该层次更多地体现了对生产者的支持性政策,而非纯粹的风险保障。它涵盖了价格支持政策(如贷款计划)和收入支持政策(如直接支付),主要目标是对生产者进行经济补贴,稳定其收入水平,鼓励农业生产的持续性。这在一定程度上也起到了缓冲市场风险和经营风险的作用,虽然其直接的风险分散功能相对较弱,但通过稳定生产者信心和经营能力,间接增强了整体农业系统的抗风险能力。
大灾风险层(农业灾害救助计划,ADA):主要负责在发生大范围、毁灭性的自然灾害时,为受灾生产者提供紧急救助和恢复支持。该层次包括了巨灾保险计划(如针对洪涝、干旱等极端天气事件设计的专项保险)和农业再保险计划。政府作为最终的风险承担者,通过提供再保险,确保保险公司在面对巨额赔付时仍有偿付能力,从而维护整个农业保险市场的稳定。这种设计确保了即使是超出常规保险覆盖范围的灾难性损失,也能获得国家层面的救助,有效降低了农业经营者因极端事件破产的风险。
2.法国:互助合作与国家兜底相结合
法国农业保险体系呈现出强烈的互助合作精神,并辅以国家层面的风险分担与救助机制。
基层互助社与地区/省级公司:体系的起点是数量庞大的基层农业保险互助社,它们直接面向农户,提供日常的农业保险产品经营。这些基层组织通过向上级——地区或省级农业保险公司,以及农业相互保险集团公司寻求再保险服务,实现风险的初步分散。这种层层再保险的模式,将风险从最微小的经营单元逐步向更广阔的区域和更大型的机构传递。
国家层面的支持与风险分担:法国政府在农业保险体系中扮演着重要的支持者和最终风险分担者的角色。政府不仅为农业保险公司提供经营管理费用补贴,减轻其运营压力,还为农户的纯保费提供补贴,降低参保成本。更关键的是,法国建立了国家农业巨灾风险管理基金。该基金在农业风险管理中扮演着“分级响应”的关键作用:当风险损失在30%以内时,主要由农场主自行承担;损失程度超过30%,保险公司介入提供理赔服务;而当发生全国性、大面积的严重灾害,导致保险公司难以独自承担时,国家农业巨灾风险管理基金将进行补充性赔付,为整个农业体系提供最终的风险“安全网”。
3.日本:共济组合为主导的多级再保险与基金支持
日本农业保险体系以“共济组合”为核心,构建了一个清晰的多级再保险网络和强大的基金支持机制。日本互助形态的共济组合通过保险+再保险,构成了三层次的农业风险保障网络。日本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有统一组织,农协在组织结构上从中央到地方有一个完整的组织体系。正是由于具备上述国情,日本的农业保险才可能实行以合作组织为基本组织形式的制度模式(王亚许等,2022)。
村级共济组合的直保作用:农户自愿组织形成村一级的农业共济组合,这是农业保险的直接经营者。它们承担着与农户签订保险合同、收取保费、初步理赔等前端业务。
联合会层面的再保险与协调:府、县一级的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则扮演着为下属共济组合提供再保险服务的角色,帮助基层组织分散其承保的风险。同时,全国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负责收入保险的统一协调与监管,确保整体政策的执行效率和公平性。
国家层面的最终再保险与基金支持:日本政府通过农业共济再保险特别会计处,为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提供更高层级的再保险,成为风险分散体系的最终“安全阀”。中央政府在巨灾风险分散中扮演着最终再保险人的角色。此外,日本政府与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共同出资成立农业共济基金,用于在农业共济组合出现严重亏损时提供资金支持。当国家农业共济基金不足以偿付损失时,还可以从国库中调拨应急资金,构成了稳固的财政支持和风险兜底机制(包璐璐和江生忠,2019;吕萱娇和刘颖,2023)。这种多层级的再保险结构,有效将风险从基层分散到国家层面,确保了农业保险体系的稳健运行。
上述国际经验表明,成熟的多层次农业保险体系普遍包含以下关键要素:第一,多级风险传递机制,通过基层互助、区域联合、全国性再保险等形式,将风险逐级分散;第二,明确的风险分担界限,区分农户自留、保险公司保障、国家救助的不同层级;第三,国家层面的支持与兜底,体现在再保险、巨灾基金、财政补贴等多个方面,以应对超出现有保险能力的大规模风险事件(王亚许等,2022)。这些经验为构建和完善我国多层次农业保险体系提供了宝贵的借鉴。
(二)多层次财政补贴办法及产品创新机制
国际上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模式,虽然因各国经济发展水平、自然禀赋及农业政策导向的不同而呈现多样性,但其核心逻辑均围绕构建可持续、可负担且能有效激励参保的多层次补贴体系,并在此基础上推动产品创新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农业风险。
1.日本:精细化与广覆盖的补贴模式
(1)纯保费补贴机制:这是补贴的核心。日本政府采取了差异化保费补贴策略:一是基于保险品种差异。对于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农作物(如大米、小麦)和重点养殖业,政府提供的保费补贴比例显著更高,旨在优先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的稳定供给。二是基于保险费率差异。保险费率越高,通常意味着风险越大,政府补贴的比例也相应提高。这种设计有助于减轻高风险农业生产者的经济负担,鼓励其参与保险,同时也通过抵消较高保费,间接激励保险公司为风险较高的地区提供保险覆盖。
(2)业务费用补贴机制:政府向开展农业保险的团体(主要是共济组合)提供事务费补助。这笔补贴用于支持保险经营机构的日常运营、管理、宣传和人员培训等,是维持保险机构稳定运转、保障其服务质量和持续发展的关键。它有助于降低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使其能够更专注于风险管理和理赔服务,而非仅仅追求利润。
(3)再保险支持补贴机制:政府通过向共济组合联合会提供再保险业务支持,进一步分担了农业保险体系的风险。虽然这部分补贴更多体现在政策层面和财政安排上,但其本质是政府以财政资金为基础,参与到风险的再分散过程中,增强了整个保险体系的抗风险能力。
(4)法律体系的保障:日本完善的农业保险法律体系,包括《家畜保险法》《农业保险法》和《农业灾害补偿法》等,为上述财政补贴政策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为各类农业保险产品(包括创新产品)的财政补贴和多样化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2.美国:市场化导向下的多重补贴
(1)保费补贴:这是最主要的补贴形式,以降低农户的参保成本。
(2)业务费用补贴:美国政府不仅为私营保险公司承担的联邦农作物保险项目提供保费补贴,还单独补贴其业务费用。这部分补贴旨在支持保险公司在风险较高、利润空间有限的领域开展业务,确保其有能力和意愿提供广泛的保险服务。
(3)超额赔付补贴:这是一个非常独特的补贴机制。当私营保险公司在承保过程中,其损失赔付金额超过其总收入时,政府会承担这部分超额赔付金额。这种补贴形式实质上是政府承担了保险公司在极端损失情况下的部分风险,直接弥补了公司的经营性亏损,极大地增强了私营保险公司承保农业风险的信心和财务稳定性,确保了其能够持续为农业生产者提供保险服务。
3.法国:低费率、高补贴与税费减免并举
(1)低费率与高保费补贴:法国政府通过立法,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农产品实行强制保险,并给予高比例的保费补贴,最高可达65%(阮江,2019)。这种高补贴力度极大地降低了农户的参保门槛,提高了参保率,确保了关键农产品生产的稳定性。
(2)税费减免优惠政策:法国农险经营不以营利为目的,政府通过立法保障对经办机构免征资本、存款、收入和财产等一切赋税。这种全面的税费减免政策,极大地降低了保险公司的运营成本,使其能够以更低的保费和更好的服务来吸引农户参保。这实质上是一种变相的财政支持,将本应缴纳的税收用于支持农业保险事业的发展。
(3)相互保险的推广与产品创新:相互保险的自发性和非营利模式,尤其契合农业保险的需求。法国将相互保险作为主要的农业保险组织形式,拥有庞大的基层组织(阮江,2019)。其保障范围广泛,不仅包括种植险(如收成保险)、养殖险(承保畜禽、养殖场房舍、设施、农机具等,但对疫病责任有限制),也包括农场财产险、责任险和农民人身险等涉农保险。这种多层次、多维度的产品设计,是基于对农业生产经营全过程风险的深刻理解,并随市场需求和风险变化进行产品创新和调整。
上述国际经验表明,财政补贴在推动农业保险产品创新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首先,通过差异化的保费补贴,可以引导保险产品向重点领域倾斜,例如鼓励针对特定高风险作物、地区或新兴农业业态(如智慧农业、生态农业)开发保险产品。其次,通过对经营费用的补贴和税费减免,可以降低保险公司的运营成本,使其有更多的资源投入到产品研发和市场推广中。再次,政府通过承担部分高风险或巨灾风险,能够为保险公司提供更稳定的经营环境,从而鼓励其开发更具创新性的风险保障产品。最后,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是产品创新的重要保障,它能够为新产品的推出提供政策支持和法律框架。
国际经验揭示了多层次财政补贴不仅是降低农户负担、提高参保率的关键,更是激励保险机构参与、支持产品创新的重要手段。各国通过差异化补贴、费用支持、税收优惠以及对保险公司风险的兜底,构建了有利于农业保险稳健发展和产品创新的政策环境。这些经验为我国构建更为有效和创新的多层次农业保险财政补贴体系提供了深刻的启示。
四、中国多层次农业保险创新发展路径
基于前文对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现状与问题的分析及国际经验的梳理,为进一步健全我国多层次农业保险体系,提升其服务国家粮食安全与农业现代化的效能,现提出以下深化与拓展的对策建议:
(一)构建多层次、立体化的农业风险分散与保障体系
应系统规划并加快建设一个由市场、政府及社会资本共同参与,涵盖原保险、再保险、巨灾风险基金及资本市场工具的立体化风险分散网络(蒋新伟,2025)。
一是夯实原保险市场基础层。鼓励商业保险公司、相互保险组织等市场主体深耕基层,针对小农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及农业企业等不同经营主体的风险偏好与支付能力,开发差异化、精准化的原保险产品。强化保险机构在承保、理赔、防灾防损等方面的服务能力,确保风险在第一环节得到有效管理。
二是强化再保险与巨灾风险基金的核心支撑层。借鉴美、法、日等国经验,加快构建以政策性农业再保险为主导、商业再保险为补充的多层次再保险体系。建议由中央政府牵头或授权特定机构,设立国家农业巨灾风险基金,明确其触发机制、融资渠道(如财政注资、保费提取、社会捐赠等)与赔付规则。该基金主要应对超越再保险承保能力的系统性、区域性巨灾风险,为整个农业保险体系提供“稳定性锚”。同时,探索建立省级或区域性的巨灾风险分担基金,形成中央与地方协同的风险应对机制。
三是探索风险向资本市场转移的创新层,在条件成熟时,审慎推进农业巨灾风险证券化试点。通过发行巨灾债券、巨灾期货、期权等金融衍生品,将农业保险体系内的部分极端风险转移至容量更大、风险承受能力更强的资本市场。这不仅能有效缓解保险业自身的资本压力,更能实现风险在全球范围内的分散,提升我国农业应对超大规模灾难的金融韧性。
(二)创新多层次、差异化的农业保险产品供给体系
针对我国农业经营主体多元、风险类型复杂的国情,需打破产品同质化局面,构建“广覆盖、有层次、可选择”的产品矩阵。
一是优化“基本险+附加险+商业险”产品架构,进一步细化产品层次。“基本险”应聚焦于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宗农产品,以物化成本或完全成本保险为主,旨在保障农民基本再生产能力和国家粮食安全底线,实行普惠性、较高比例的财政补贴。“附加险”可针对地方特色农产品、设施农业、价格波动风险、特定气象灾害(如干旱、洪水指数保险)等设计,保费补贴比例可根据政策重要性及地方财力差异化安排。“商业险”则面向保障需求更高、风险管理意识更强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发覆盖收入、产量、质量、责任等综合风险的创新型产品,以市场化运作为主,政府可通过保费补贴、税收优惠等方式予以引导。
二是大力发展指数保险与“保险+”融合产品。积极推广天气指数保险、价格指数保险、产量指数保险等产品,利用其透明度高、理赔简便、道德风险低的优势,扩大保险覆盖面,特别是提升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吸引力。深化“保险+期货”、“保险+信贷”、“保险+担保”等模式创新,将保险的风险保障功能与期货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金融机构的信贷支持功能相结合,为农业经营者提供从生产到销售、从风险规避到融资支持的一揽子综合金融服务方案。
(三)设计精细化、激励相容的多层次财政补贴与政策支持体系
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构建能够精准激励参保、引导产品创新、确保体系可持续的补贴政策。
一是实施差异化、精准化的保费补贴机制。改变单一的保费补贴比例做法,建立与保险产品类型、保障水平、地区风险差异、农户类型及政策优先序挂钩的精细化补贴体系。例如,对粮食等重要农产品的基本险维持高补贴比例;对特色农产品附加险,可实行中央与地方分档补贴;对高保障的商业险,可采用定额补贴或与参保率、风险减量效果挂钩的奖励性补贴。探索运用精算模型科学测算不同风险等级下的“最优补贴率”,实现补贴效益最大化。
二是拓展对保险机构的多维度政策支持。除保费补贴外,可借鉴国际经验,考虑对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机构给予适度的经营管理费用补贴,特别是在高风险、偏远地区开展业务时,以保障其服务网络的可持续性。进一步落实和完善针对农业保险业务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减免营业税、所得税等,降低机构运营成本,激励其加大产品研发和服务投入。
三是完善大灾风险下的财政兜底与损失分摊机制。明确政府在应对超越保险体系和巨灾基金承受能力的极端灾害时的最终财政责任。通过立法或制度设计,确立紧急救助程序与资金安排,稳定市场预期,防止系统性风险。同时,探索建立保险公司在正常年景向巨灾基金缴纳准备金、在巨灾年份获得基金赔付或政府临时性再保险支持的机制,实现风险跨期平滑。
(四)健全法律法规与配套保障机制
多层次农业保险体系的稳健运行需要坚实的法治基础和配套机制。
一是要加快农业保险专门立法进程。推动《农业保险条例》升格为《农业保险法》,明确各级政府、监管部门、保险机构、农户等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规范农业保险的经营规则、财政补贴、再保险安排、巨灾风险分散等内容,为多层次体系构建提供法律依据和稳定预期。
二是加强数据共享与基础设施建设。要整合气象、农业、国土、保险等部门数据,建立统一、权威的农业风险数据平台,为保险产品精准定价、风险区划、灾情评估和理赔定损提供支撑。加大遥感、物联网、区块链等技术在农业保险领域的应用,提升风险管理的科技含量和效率。
三是强化监管协调与消费者教育。金融监管、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需加强政策协同与监管协调,防止监管套利与政策冲突。持续开展农业保险知识普及,提升农户,特别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风险意识和保险认知,营造良好的参保环境。
通过以上多层次、系统化的对策建议,旨在推动我国农业保险从“规模扩张”向“质量提升”和“结构优化”转型,最终构建起一个保障充分、产品丰富、运行高效、可持续的多层次农业保险体系,更好地服务于中国式农业现代化和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助力农业强国建设。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特色农业全产业链风险监测预警与管控对策研究”(21BJY064);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政策性农业保险形态演进与农民种粮激励研究”(24YJC790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