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财政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为了做好2025年度国内海洋捕捞渔船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申报、审核工作,并确保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地发放到补助对象。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实施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政策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44号)《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海渔规〔2022〕2号)《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政策调整的补充通知》(闽海渔规〔2022〕9号)《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做好2025年度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预申报审核发放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对象为福建籍合法的国内海洋捕捞渔船的所有人。补贴对象申请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所拥有的国内海洋捕捞渔船纳入国家渔船“双控”管理;
(二)所拥有的国内海洋捕捞渔船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以下统称“渔船证书”)齐全;
(三)严格执行海洋伏季休渔等海洋渔业资源养护措施。
二、补贴标准上限
综合考虑不同作业类型、不同大小的渔船实行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和负责任捕捞对降低捕捞强度、养护海洋渔业资源的成效,对国内海洋捕捞渔船按照船长和作业类型进行分类分档补助,并确定补贴年度标准上限。其中,渔船船长和主机功率未落在同一分档标准区间的,按照船长或主机功率对应的较低档标准区间确定补贴核算标准上限;多种作业类型的渔船,按照作业类型所在的最低档分档标准区间确定补贴核算标准上限。
三、补贴发放依据
全年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标准不得超过补贴标准上限,海洋伏季休渔补贴和负责任捕捞补贴所占比重各50%。
(一)海洋伏季休渔补贴
1.严格执行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渔船,可以申领海洋伏季休渔补贴。渔船违反海洋伏季休渔管理规定出海作业被立案查处的,不给予当年度的海洋伏季休渔补贴。
2.在伏季休渔期间未按海洋伏季休渔规定执行船籍港定点休渔被立案查处1次的,扣减当年50%海洋伏季休渔补贴;违规被立案查处2次及以上的,不给予当年度海洋伏季休渔补贴。
( 二 )负责任捕捞补贴
1.大中型海洋捕捞渔船
2025年度继续执行进出港报告、船位监测、渔捞日志、定港上岸、海洋哺乳动物保护、组织化管理、幼鱼比例7项指标。其中,进出港报告、船位监测、渔捞日志、定港上岸、海洋哺乳动物保护、组织化管理各占相应补助类型负责任捕捞补贴总额的15%, 幼鱼比例占负责任捕捞补贴总额的10%。受捕捞作业方式等影响,实际进出港、捕捞生产等次数少于报告要求数的,进出港报告、渔捞日志和渔获物定点上岸报告记录以实际情况为准。
(1)进出港报告。严格落实渔船进出渔港报告制度,通过渔港通APP、闽政通-福海通小程序或各地自行开发系统进行报告,至少需有6个月的报告记录,且全年报告记录达到24次,给予该部分补贴;未达到报告次数的不给予该部分补贴。
(2)船位监测。按规定安装和使用船位监测终端(北斗定位仪、插卡式AIS或其他船位监测终端)的,给予该部分补贴;未按规定安装船位监测终端或者违反终端管理规定被立案查处的,不给予该部分补贴。
(3)渔捞日志。渔船填写进港报告时,需提交相应航次的渔捞日志填写记录。通过闽政通-福海通小程序、渔港通APP或各地自行开发系统、纸质材料等如实填报、记载渔捞日志。
(4)定港上岸。渔船填写进港报告或捕捞渔获物通过捕捞辅助船转载上岸时,需对捕捞渔获物定点上岸情况进行填报。可通过渔港通APP、闽政通-福海通小程序内“具体信息”或各地自行开发系统进行填报,也可以纸质形式填报,经渔获物上岸管理、渔港管理、渔业执法部门或其他渔业基层管理机构认可达到12次记录的,给予该部分补贴;未达到12次的不给予该部分补贴。上岸渔港可以为“渔获物定点上岸渔港名录”以外的三级以上渔港。
(5)海洋哺乳动物保护。严格遵守海洋哺乳动物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给予该部分补贴;违反海洋哺乳动物保护有关法律法规被立案查处的,不给予该部分补贴。
(6)组织化管理。按照渔船组织化管理有关规定,纳入组织化管理的,给予该部分补贴;未纳入组织化管理的,不给予该部分补贴。
(7)幼鱼比例。按照最小可捕规格及幼鱼管理有关规定,加强海洋渔业资源保护的,给予该部分补贴;违反幼鱼比例管理 规定被立案查处的,不给予该部分补贴。
2.小型海洋捕捞渔船
2025年度继续执行船位监测、海洋哺乳动物保护、组织化管理3项负责任捕捞指标。其中,船位监测、海洋哺乳动物保护各占相应补助类型负责任捕捞补贴总额的42.5%,组织化管理占相应补助类型负责任捕捞补贴总额的15%。
(1)船位监测。按规定安装和使用船位监测终端的,给予该部分补贴;未按要求安装船位监测终端或者违反终端管理规定被立案查处的,不给予该部分补贴。
(2)海洋哺乳动物保护。严格遵守海洋哺乳动物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给予该部分补贴;违反海洋哺乳动物保护有关法律法规被立案查处的,不给予该部分补贴。
(3)组织化管理。按照渔船组织化管理有关规定,纳入组织化管理的,给予该部分补贴;未纳入组织化管理的,不给予该部分补贴。
四、预申报审核步骤
(一)组织预申报
1.各渔业管理服务组织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尽快部署,限时组织符合申请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条件的渔船所有人申报并填写《申请表》及相关申报材料,原则上于2026年10月底前加盖公章上报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2.渔船所有人在填写申请表时,需一并提交本人身份证、渔船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审核公示
1.省海洋与渔业局委托的技术单位依据中国渔政管理指挥系统中渔船主要技术参数、作业类型、证书有效月份等渔船信息,测算单船最高申领补贴金额(仅供参考,不含船舶检验证书情况)。
2.渔业执法部门依据当年度辖区补贴对象在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和负责任捕捞各项指标方面的执行情况,提出补贴的扣减依据及意见。
3.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核查船舶证书有效月份(包括船舶检验证书),并根据补贴标准、渔业执法部门提供的 补贴扣减依据及意见,对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测算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资金。
4.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的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资金情况进行核算汇总后,录入到中国渔政管理指挥系统——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子系统,形成《补贴审核汇总表》, 并抄送财政部门。
5.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进行7个工作日的公示。对公示中反映的问题要认真核查,提出分类处理意见,对符合修正补报条件的对象给予补录,并逐级重新申报、审核。
五、注意事项
(一)关于违规渔船问题。参考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提供的2025年省内外异地违法违规情况,结合渔业执法部门立案查处的渔船违法违规情况,对资源养护补贴资金进行审核。对当年度已立案但在补贴资金审核时尚未结案的渔船,待结案后对照执行。
(二)关于买卖渔船申报主体问题。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办结《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的,由买入方申领补贴;未办结的,由原船舶所有人申领。
(三)关于伏休期间钓具渔船补贴问题。渔业执法部门要认真对照上 报的自愿申请参与伏休钓具作业渔船名册,综合运用渔船动态监控管理系统、北斗示位仪、AIS等各类技术手段,组织执法人员、技术人员仔细核查钓具渔船在港情况和自愿休渔承诺书执行情况。对符合条件且严格全程执行伏季休渔规定的,可申领伏季休渔补贴;伏休开始后尚未上报的,不再列入补贴发放范围;对存在未按要求伏休、擅自离港等情形的,不得发放伏休补贴。对在伏休期间和伏休期之后发生过户的,以及达到限制使用船龄的老旧情形的、自愿参与伏休但缺少有效渔船证书的、伏休期渔船证书出现断档等情形的钓具渔船,按照《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专题会议纪要》(〔2023〕2号)规定执行。
(四)关于有效时间认定问题。2025年度内渔船发生报废、拆解、灭失、减船转产等情况的,按照执行伏季休渔天数占伏季休渔整体天数比例,等比例发放当年度海洋伏季休渔补贴;结合执行负责任捕捞情况,按照渔船证书有效月份数占全年比例,等比例发放负责任捕捞补贴。伏季休渔期间取得专项(特许)捕捞许可的渔船,根据伏季休渔期间实施专项(特许)捕捞许可天数占伏季休渔整体天数比例,等比例减少发放海洋伏季休渔补贴。
(五)关于海洋伏季休渔期间违规情形处理问题。本文所称“渔船违反海洋伏季休渔管理规定出海作业被立案查处的”系指“渔船禁渔期非法捕捞被立案查处或者违反规定随船携带禁渔期 禁止作业的网具被立案查处的”情形。
(六) 不予补贴情形。存在以下情形的不予发放补贴:渔船发生涉外涉台被抓扣事件的;因不服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指令、防台风指挥,被立案查处的;渔船电毒炸作业,被立案查处的;达到限制使用船龄的老旧捕捞渔船(船龄标准见《农业部关于加强老旧渔业船舶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07〕11号>); 双船有翼单囊拖网(双船底拖网)、单锚张纲张网(帆张网)、单船有囊围网(三角虎网)渔船。
六、其它要求
沿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渔业管理服务组织要做好政策宣传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有证无船,一船多证,非法船舶,伪造证件等形式套取补贴资金;不得超范围,超标准发放补贴资金;不得挤占,截留,挪用补贴资金。对违反上述情况的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补贴资金的,一经查实,将坚决依法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对渔船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资金核发工作完成后发现误发或冒领的,由具体核发部门负责追回并上缴财政部门。
霞浦县海洋与渔业局
2026年6月29日
来源:霞浦县海洋与渔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