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2026年中央财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琼农字〔2026〕205号
各市、县、自治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26年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6〕30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农业社会化服务工作的通知》(农办经〔2024〕3号)和《中央财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管理工作规程(试行)》要求,现将《海南省2026年中央财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工作实际,尽快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抓紧组织项目实施。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海南省财政厅
2026年6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2026年中央财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
为组织实施好2026年度中央财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农业社会化服务工作的通知》(农办经〔2024〕3号)、《财政部关于下达2026年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6〕30号)和《中央财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管理工作规程(试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聚焦小农户和农业生产关键薄弱环节,大力培育主体多元、服务专业、竞争充分的社会化服务市场,着力推进规模化、专业化、集约化的现代农业生产方式,不断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和竞争力,为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提供有力支撑。
二、目标任务
2026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资金2100万元,完成服务面积21万亩(具体资金分配和绩效目标详见附件1)。
三、支持内容和标准
围绕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生产,重点支持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服务公司等各类服务主体,聚焦小农户和粮油等主要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等薄弱环节开展社会化服务。
(一)支持作物。围绕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生产,重点支持水稻、玉米、甘薯、花生等粮油作物和其他重要农产品的生产托管服务。
(二)支持服务环节。要聚焦制约当地农业生产的突出短板,重点选取1—3个环节集中进行补助。粮食作物生产环节包含但不限于耕整地、育秧、播种、植保、施肥、除草、机械收获、秸秆处理、烘干等,应聚焦集中育秧、精量播种、节水灌溉、丘陵山区急需等短板。对于服务市场发育成熟、农民认知和接受程度较高的环节,补助标准可相应逐步降低。对于市场机制运作基本成熟、农户已广泛接受的单一环节服务,原则上不予补助。同时,做好与现行其他涉农专项资金支持环节的政策衔接,不得重复享受相关补助。
(三)补助对象。项目市县要根据自身条件,认真研究确定具体补助方式和运行机制。面向小农户开展的服务,补助资金可以补农户或服务主体,也可以按照一定比例分别补助农户和服务主体,坚持让小农户最终受益。补贴小农户的资金,必须按照《海南省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实施〈海南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项目清单〉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纳入“一卡通”发放管理。
(四)补助标准。项目市县要根据当地实际确定合理的财政补助标准。原则上财政补助占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30%,单季作物亩均补助总量不超过100元;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丘陵山区,原则上财政补助占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40%,单季作物亩均补助总量不超过130元。对实施项目的服务主体和接受服务的单个规模经营主体,要合理确定每年享受项目任务补助的资金总量上限,防止“政策垒大户”。
(五)健全联农带农机制。服务对象要突出小农户,提升农业社会化服务对小农户的覆盖率。项目市县安排服务小农户(土地经营规模不超过当地户均承包地面积10倍的农业经营户)的补助资金或面积,占比应高于60%。
四、实施程序
(一)制定实施方案。项目市县要根据省级实施方案,并结合本地区实际,科学合理制定县级实施方案(样式见附件2),项目实施方案要明确支持的作物和环节、补助对象、补助标准、申报条件、支持方式、项目申报与确定流程、验收条件、绩效目标等内容。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完成后,应报送省农业农村厅审核备案。
(二)选定服务主体。项目市县要按照公平竞争、规范择优的方式,在县域内外选择规范化、专业化、社会化的服务主体承担项目任务。不得将服务主体遴选审核确定权限下放到乡镇。承担项目的服务主体应具备一定条件:
1.具有农业社会化服务实践经验,原则上从事社会化服务两年以上。
2.拥有与其服务业务范围、服务能力相匹配的专业农业机械设备、技术人员以及其他基础条件。
3.在农民群众中享有良好的信誉,所提供的服务在质量和价格方面受到服务对象的普遍认可。
4.自觉接受农业社会化服务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管。
为促进公平竞争的社会化服务市场形成,项目市县选择承担单环节项目任务的服务主体原则上不少于3个,鼓励服务主体跨区域开展服务。
(三)组织项目实施。项目市县要指导承担项目的服务主体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地块、服务内容、作业质量、完成时限、收费标准、补助标准、绩效验收和违约责任等。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确定服务对象的公示公开信息、项目实施情况及相关材料存档等进行检查落实。服务作业完成后,各作业环节要由农户填写农业社会化服务作业确认单,签字确认服务面积和服务质量。在2026年项目资金下达前,经市县农业农村部门确定的服务主体按项目实施要求,于2026年1月1日之后开展的服务任务,纳入补贴范围。
(四)开展项目验收。项目市县牵头成立项目验收小组,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项目验收方案,方案包括项目验收程序和方式、面积核实方法、小农户比例、项目验收完成时限以及抽查入户率等。要通过入户调查、实地查看等方式进行验收,并重点围绕服务合同、作业确认单据、农户满意度等对服务主体提供的服务面积、服务质量进行核查。对服务面积、服务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等情况的服务主体,及时取消其服务资格,指导服务对象追究其违约责任。对虚报服务面积、套取项目资金的服务主体直接取消项目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或参与验收的项目市县,要规范第三方机构行为,不能完全依赖第三方机构,要按照比例进行抽验,确保验收结果真实可靠。
(五)拨付补贴资金。项目验收合格后,将验收合格的服务主体及其拟补助面积在政府网站等公共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确保财政资金补助情况及时公开,全面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无异议后,由项目市县农业农村部门按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资金,财政部门按服务合同实际作业量和补助标准及时下达补贴资金预算,农业农村部门按照资金管理办法将项目补助资金及时兑付给补助对象,并办理结算。
(六)全面总结评估。项目市县要在2026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项目实施任务及资金支出。各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项目任务执行情况的年度绩效评价,重点评估项目任务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联农带农情况等,于2026年12月底前向省农业农村厅报送绩效评估情况和项目实施工作总结。项目市县每月20日前通过“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管理平台”填报项目任务完成情况、资金兑付到服务主体或农户等信息,并确保各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有关数据材料报送情况纳入绩效评价范围。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项目市县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统筹协调,形成工作合力,确保项目有序实施、任务按期完成。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并于2026年7月8日前报省农业农村厅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处审核备案。
(二)强化服务质量监管。项目市县要利用“农服超市”、“农机券”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强化项目管理,创新监管手段,大力推进作业监测终端应用,将监测数据作为作业补助面积核定、相关补贴资金发放等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要研究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服务标准和服务合同文本;要加强服务价格监测和服务合同监管,引导服务主体规范服务行为,保障服务双方的合法权益。
(三)强化督促指导。项目市县要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强化责任意识,扎实做好监督和业务指导工作。要强化社会监督,公布举报电话,设置举报信箱,及时受理服务对象和群众的反映意见。省农业农村厅将加强调研指导,推广先进典型,及时解决项目实施工作中的问题。积极探索创新社会化服务体制机制,培育壮大社会化服务队伍和服务市场,推动项目规范管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项目内容的,需经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并提出书面意见,并报省农业农村厅审核备案。
(四)强化资金管理。要依法依规管理使用财政资金,项目资金只能用于生产过程的服务补贴,防止出现以“托管”名义搞“流转”,套取财政资金。中央财政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农业社会化服务支出方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支出。不得用于列支农业农村部门工作经费、项目支出、培训经费等。坚决防止以拨代支、截留套取、挤占挪用等问题,可因地制宜探索采取提级发放等方式,由上级财政部门直接兑付到补贴对象账户,保障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兑付。服务主体不得将承担的项目任务再行转包分包,对其自营土地的作业不得纳入补助范围。服务主体之间不得通过相互提供交叉作业服务获取补助资金。不得受理以中介机构名义直接代理申报的资金项目,不得将财政补助资金用于支付中介费用。
(五)强化宣传引导。项目市县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聚焦引领小农户进入现代农业发展轨道,广泛动员镇村干部、服务主体、农户等参与农业社会化服务。要及时总结先进经验和典型服务模式,加大对典型案例的宣传推介力度,引导服务主体充分调动镇村积极参与,发挥数字平台作用,推进农业社会化服务扩面提质。
附件:1.2026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任务清单
2.2026年xxx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样式)
3.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合同(样式)
4.农业社会化服务作业单(样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