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各乡镇广泛转发征求意见,并及时将意见建议发送至文章内邮箱。
有关单位、群众:
为加强西宁市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保障建成工程设施持续发挥效益,根据农业农村部《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办法(试行)》(农建发〔2025〕4号)等规定,在深入基层调研、借鉴外省经验做法的基础上,市农业农村局起草了《西宁市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措施(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广泛征求有关单位、群众的意见建议,请于6月30日前将意见建议发至邮箱:xnsgbzntzb@163.com;联系电话:6145349。
西宁市农业农村局
2026年6月23日
西宁市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措施 (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一、为加强西宁市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保障建成工程设施持续发挥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建成高标准农田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25〕13号)、《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建发〔2025〕4号)、《青海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青农建〔2024〕207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措施。
二、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应当遵循“谁使用、谁管护,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多元参与,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建管并重、长效利用,按照“市级统筹指导、县级主责落实、乡镇属地管理、村级组织实施、受益主体参与”的分级管护原则,建立健全“权责明晰、运行有效、日常管护和集中管护相结合”的长效机制,各司其职,上下联动,形成管护合力。
三、压实压紧市、县(区)、乡(镇)、村四级管护责任链条,细化管护主体、管护职责、管护范围与工作标准,形成闭环管理。
市农业农村部门统筹全市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工作,负责制度建立、措施落实、业务指导、培训服务、督导抽查等工作,督促落实管护主体、管护责任、管护资金,根据工作需要,联合县区统筹开展实地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避免重复抽查。
县级政府对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质量、资金使用、运营管护负主体责任,保障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管护资金。
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区域管护制度细化、措施落实、监督管理、技术指导、培训服务和政策宣传等工作,多渠道筹措管护经费,压实乡村两级管护责任。对本行政区域内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情况开展日常监督,对于公共设施,要定期组织开展检查和维护,发现问题及时督促相关主体整改落实到位,确保各类工程设施正常运行。相关行业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灌溉排水、输配电等工程设施运营管护的监管和指导,确保责任落实到位。因地制宜创新管护模式。
乡镇人民政府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做好本辖区管护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指导,推行网格化管护,合理划分管护责任片区,统筹开发公益性管护岗位,实现责任定岗、设施定人、管护定责;指导村级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管护工作。根据工作需要,联合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统筹开展巡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要调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民群众等加强日常管护的积极性。
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所有者和资产接收主体,应当落实管护措施和管护资金,聘用管护人员,对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开展日常巡查和维护。对巡查发现的沟渠堵塞、杂草淤积、设备轻微损坏等可自行处置的问题要及时处置,并记录处置情况。对巡查发现的工程设施严重损坏等无法自行处置的问题,可向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申请协调解决。宣传农田管护政策法规,现场劝阻、制止损毁、侵占农田工程设施行为,定期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管护情况。
管护人员由管护主体聘用,应与管护人员签订管护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管护人员负责公共区域、多主体受益公用设施的日常巡查、简易维修、沟渠清淤疏浚及工程设施严重损坏问题上报等工作。管护人员聘用条件:遵纪守法,责任心强,有相应劳动能力和基本检修技能,熟悉管护区域设施布局。县级可根据实际制定管护人员配备参考标准。
受益农户负责其承包土地确权范围内工程设施的日常管护养护和简易维修,发生设施损坏的,按照“谁损坏、谁维修、谁赔偿”原则处理。因机械作业、人为使用不当或故意破坏等造成损坏的,由村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督促损坏人及时修复或承担相应费用;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流转高标准农田从事生产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当依据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设施检查、维修和养护义务,接受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监督。发生设施损坏的,按前款原则处理。
四、各县区各地可结合实际探索高标准农田运营管护模式。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委托行业机构等方式,对水闸、泵站、电力设施等技术性较强的设施设备进行专业化维护,有条件的县区将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纳入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
五、工程质量保质期内,非因人为或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设施损坏,由县区农业农村部门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协调施工单位整改、修缮。
超过设计使用年限或因灾损毁的,纳入年度改造提升计划,及时修复或补建。
六、健全多元化投入机制,多渠道筹措管护经费。管护经费原则上不低于每亩20元,主要来源包括:
(一)市级及以上财政预算安排的管护奖补资金;
(二)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管护资金;
(三)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决策程序决定后,从集体经济收益中安排的费用;
(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依据土地承包租赁合同约定落实的管护资金;
(五)其他项目安排的专项管护资金。
县区人民政府财政、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安排高标准农田管护专项资金。在坚持量质并重、保障建设成效、符合有关资金投入比例要求的前提下,可在地方建设资金中,按照不超过当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政府总投入1.5%的比例提取管护资金。
七、管护资金主要用于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直接相关的物资材料、简易管护工具费用及委托服务费、管护保险费、劳务报酬等支出,不得用于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办公设备购置以及其他与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无关的支出。建立健全高标准农田管护资金使用管理制度,明确管护资金使用范围,依法合规使用管护资金,切实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管护资金使用情况应在项目所在村进行公示,接受审计和监督。
八、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办理资产交付手续,签订资产交付协议,形成资产清单,列明工程设施编号、数量、规格、位置、价值等信息,明确管护要求和标准。政府投入形成的资产,原则上归项目区土地所有者所有。
九、高标准农田原则上用于粮食生产,禁止擅自将高标准农田“非农化”,严格控制“非粮化”,确需调整用途的,应依法依规办理。除保留必要的防护工程及合规防护林外,禁止占用高标准农田种植苗木、花卉、中藏药材等其他非粮作物。一经发现,应限期整改,恢复耕种;逾期拒不整改的,由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自然资源部门依法处理。严禁闲置、撂荒高标准农田。
十、本措施由西宁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两年,期满后自然失效。
监制 | 樊昌军
责编 | 刘延靓
编辑 | 赵国萍
来源 | 西宁市农业农村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