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教育部有关规定和《华中农业大学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华中农业大学,是教育部直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注册地址为: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狮子山街1号。
第三条
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修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华中农业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学校普通本科层次的招生包括普通高考、国家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艺术类、西藏高中班、新疆高中班、中外合作办学、民族班等类型。
第五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全面实施招生"阳光工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综合考核考生的德智体美劳情况,择优选拔录取。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六条
学校设立本科招生工作委员会,根据招生工作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领导学校本科招生工作。
第七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下设执行机构,在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具体负责本科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
学校本科招生工作在主管部门、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室的监督下进行。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校普通本科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由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向社会发布。
第十条
学校预留少量计划,用于调节各省(区、市)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及解决同分考生的录取矛盾问题。预留计划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学校认可经教育部和各省(区、市)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全国性高考加分项目,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只能取其中幅度最高的一项分值,且最高不超过20分。
第十二条
学校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依据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确认的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档。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一般不超过在各省公布计划的105%。
第十三条
学校不设专业志愿分数级差,对于符合学校录取标准的考生,按照投档成绩排序进行录退。
第十四条
高考综合改革省份只录取选考科目与专业要求科目一致的考生。
第十五条
各省份投档时未完成公布计划将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生源充足的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第十六条
英语专业限招英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类)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学校仅以英语作为基础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七条
学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为农林经济管理、生态学、园艺,外方合作单位为新西兰林肯大学;只录取填报有该专业志愿的考生,录取后不能转入其他非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习。
第十八条
报考高校专项计划的考生,其投档成绩应达到所在省(区、市)特殊类型招生控制分数线上30分。
第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的体检要求按照教育部等部门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结合学校人才培养实际要求执行。生物科学类、生物工程、动物医学、食品科学与工程类、农学、园艺、园林、林学等招生专业不招收色盲考生。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条
学校部分专业按专业大类招生,具体是:生物科学类含生物科学、生物技术等专业;食品科学与工程类含食品科学与工程、食品质量与安全等专业;机械类含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机械电子工程、自动化、机器人工程等专业。
第二十一条
学费标准:生物科学类、生物工程、计算机类等专业每学年5850元;林学、茶学、农学、水产养殖学等专业每学年3375元;其他普通专业(类)为每学年4500元;视觉传达设计和数字媒体艺术专业每学年10350元;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每学年58000元。
第二十二条
学校开辟新生入学绿色通道,设立奖助学金、助学贷款、困难补助、勤工助学、减免学费"五位一体,联动助学"的激励和保障机制。
第二十三条
学校阳光招生热线:027-87280707/87395964,阳光招生信息平台网址:http://zs.hau.edu.cn。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华中农业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