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经济合作社诉称:2007年9月8日,其与李某签订《荒山承包合同》,约定某村经济合作社将位于村西的荒山50亩发包给李某,承包期自2008年2月19日起算共计为30年,承包费每年每亩600元,每年合计30000元,承包期内承包费共计90万元。合同签订后,李某已经交付某村经济合作社前15年的承包费45.3万元。2010年7月份,李某无偿将上述《荒山承包合同》中所承包的荒山无偿流转给威海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旅游公司)使用。某旅游公司在使用从李某手中流转的属于某村经济合作社的荒山后,未经某村经济合作社许可和政府部门的审批,即开始私自在承包范围内的1386平方米(林地1345平方米、道路41平方米)土地上建设非农业用途的钢结构楼房,用于家庭旅馆用房,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有关规定,被威海市自然资源局与规划局(原威海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2月28日予以行政处罚,并下发威国土资环处字[2015]】030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某旅游公司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限期15日内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支付罚款20790元。但某旅游公司在接到处罚,缴纳罚款20790元后,未再继续将其所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拆除,恢复土地原状。自此,某村经济合作社多年来虽多次联系某旅游公司、李某,要求李某收回被非法占用的土地,要求某旅游公司拆除违法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但某旅游公司、李某均置之不理,拖延至今。
经查,某旅游公司为李某与王某共同投资设立的自然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李某控股60%,王某控股40%。经查现某旅游公司已处于停业状态,办公所在地无工作人员上班,在2021年被山东省市场管理局列入异常经营名单,李某也被列入失信名单。二被告均已经没有再继续依法履行《荒山承包合同》的能力。原告认为,现二被告未经依法批准在案涉的土地上建设非农建设设施,违反了原告与李某之间的《荒山承包合同》签订的初衷,也违反了法律规定,破坏了环境。原告作为发包方,依法监督二被告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制止二被告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催促二被告恢复土地原状无果的情况下,且在二被告也无再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下,特诉至法院,要求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荒山承包合同》;二被告立即返还承包的土地50亩。
某旅游公司、李某未作答辩。
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土地性质为农用土地。2007年9月8日,原告某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某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李某签订了《荒山承包合同》,约定某村村民委员会将位于村西的荒山50亩发包给李某,承包期自2008年2月19日至2038年2月18日止,共计30年;承包费每年每亩600元,每年3万元,合同生效之日先付15年承包费45万元,余款于第十六年的元月十日前一次性付清。合同签订后,李某分别先后向某村村民委员会缴纳前15年的承包费453000元。
某旅游公司成立于2010年7月9日,法定代表人为李某,股东为李某(控股60%)和王某(控股40%),公司经营范围为旅游项目的开发;石材、建材的销售。2010年7月,李某无偿将上述《荒山承包合同》中所承包的荒山无偿流转给某旅游公司使用。后某旅游公司在取得涉案土地后,未经批准非法占用某村西侧的属于承包范围内的土地1386平方米(其中包括林地1345平方米、农村道路41平方米)建设两层加阁楼形式的楼房,用于家庭旅馆用房。2015年12月28日,威海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局(原威海市国士资源局)作出威国土资环处字[2015]030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某旅游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有关规定,决定对某旅游公司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该宗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限期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非法占用的1386平方米土地处以15元/平方米的罚款20790元。某公司于2016年3月29日缴纳上述罚款,但并未履行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义务。后某村经济合作社多次要求二被告拆除该违法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无果。某村经济合作社主张因涉案50亩土地除前述违法建筑外,其余土地均已撂荒,二被告改变涉案土地用途,且并无继续履行荒山承包合同的能力,其行为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具备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遂诉至本院。
另查,2016年7月12日,威海市环翠区村(居)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下发威环农改组发[2016]5号文件,同意某村民委员会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股权分配方案,新设立某村农村经济股份合作社,新设立的经济股份合作社要承担某村村民委员会的一切债权、债务(包括隐形债务)。2019年8月26日,某农村经济股份合作社更名为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再查,现某旅游公司住所地已无人办公,其因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已于2017年被本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限制高消费名单。李某也因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于2020年被本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限制高消费名单。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6日作出(2021)鲁1002民初7235号民事判决:一、确认原告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与被告李某之间2007年9月8日签订的《荒山承包合同》于2022年2月7日解除;二、被告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及被告李某将上述《荒山承包合同》中50亩承包土地返还给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