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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公布5起渔业违法典型案例

  • 2026-10-21 02:08:28
宜昌公布5起渔业违法典型案例

今年以来

全市查办了一批渔业违法案件

6月22日

宜昌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选取一批具有代表性的

渔业违法典型案例

予以公布

01

黎某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案

当事人黎某,于2026年3月4日18时许,在长江流域枝江段董市镇水府庙水域使用禁用的渔具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时,被执法人员查获,经检查:现场有路亚竿1根、水滴轮1个、三本锚钩1个、渔获物2尾(重1.72千克)。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之规定。

对当事人做出如下处罚:

1.没收投射叉刺耙刺一副;

2.罚款1000元。

02

李某、胡某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案

当事人李某、胡某,于2026年5月28日5时10分许,在枝江市董市镇姚家港综合码头排污口长江水域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时被执法人员查获,经检查现场有:白色定置(串联)倒须笼壶2个,渔获物鲤鱼1尾、黄尾鲴1尾、鲫鱼2尾、黄颡鱼22尾,经称重共计2.61千克。

两名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禁止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从事捕捞活动,禁止违规垂钓。禁止渔业船舶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航行、停泊。”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国家鼓励、支持使用推荐渔具目录规定的渔具从事捕捞作业。”之规定。

对当事人做出如下处罚:

1.没收白色定置(串联)倒须笼壶2个;

2.对当事人李某罚款4200元,对当事人胡某罚款4200元。

03

张某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

当事人张某,于2026年5月19日10时许,在枝江市董市镇石匠店村龙家湾Y111乡道水域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时,被执法人员查获,经检查现场有:电捕鱼工具一套(迷彩背包一个,内装有上面标注海力宝12V户外锂电池一个、雷霆5号全智能逆变电源一台、黄色塑料伸缩带有绿色网兜的电鱼舀一根,该工具均用红色电线连接),无渔获物。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携带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装置、器具等进入渔业水域。”之规定。

对当事人做出如下处罚:

1.没收电捕鱼工具一套(迷彩背包一个,内装有上面标注海力宝12V户外锂电池一个、雷霆5号全智能逆变电源一台、黄色塑料伸缩带有绿色网兜的电鱼舀一根);

2.罚款1500元。

04

郑某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

当事人郑某,于2026年5月26日21时许,在枝江市问安镇龙泉堂村问石路与七支渠交界处水域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时被执法人员现场查获,经检查现场有:迷彩双肩背包一个,内装有亿尔登锂电池110A一个、浮力王58000逆变电源一个、黄色伸缩塑料带有绿色网兜的电鱼舀一根,黄色伸缩塑料电鱼竿一根,该工具均用电线连接,无渔获物。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携带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装置、器具等进入渔业水域。”之规定。

对当事人做出如下处罚:

1.没收电捕鱼工具一套(亿尔登锂电池110A一个、浮力王58000逆变电源一个、黄色伸缩塑料带有绿色网兜的电鱼舀一根,黄色伸缩塑料电鱼竿一根);

2.罚款1200元。

05

冯某某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

2026年5月2日,接群众举报,发现当事人冯某某涉嫌在当阳市当枝松高速沮河大桥下游水域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随即渔政执法部门联合公安部门进行调查,经检查发现有电捕鱼工具1套、下水裤1条、鱼篓1个,渔获物刁子鱼、沙泥鳅等(共7.4kg)。

冯某某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携带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装置、器具等进入渔业水域。”之规定,经查实,冯某某近年来通过电鱼非法捕捞方法获利1万余元,达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三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千元以上的,或者在海洋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之规定,当事人已涉嫌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目前该案已移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主办:中共董市镇委  董市镇人民政府

承办:董市镇党政办

来源:三峡日报微信

编辑:陈黄奎

初审:刘梦烛

审核:万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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