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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姑舅话农普】第九期——《农业普查条例》第六章|干得好有奖、乱来要罚!奖罚分明,不徇私情

  • 2026-10-11 06:00:26
【姑舅话农普】第九期——《农业普查条例》第六章|干得好有奖、乱来要罚!奖罚分明,不徇私情

姑舅们,普查是严肃的国家工作,干得好,国家表彰奖励;乱来、造假、不配合,就要受处罚! 这一章把丑话说在前、好话也说清:奖得实在、罚得明确,规矩摆在明面上!

第三十五条 干得好,有奖励

对认真执行本条例,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不管是干部、普查员、农户、合作社:

· 认真执行条例、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干出成绩;

· 国家按规定表彰、奖励、发荣誉、发奖金;

· 闹们青海好多基层干部、老党员、热心乡亲,往年普查都受过奖,实实在在的肯定!

第三十六条 当官的乱改数据、造假,必追责

地方、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

(一)自行修改农业普查资料、编造虚假农业普查数据的;

(二)要求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伪造、篡改农业普查资料的;

(三)明示、暗示下级单位及其人员或者农业普查对象填报虚假农业普查数据的;

(四)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农业普查数据严重失实情况和严重农业普查违法行为失察的;

(五)有其他农业普查造假、弄虚作假行为的。

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农业普查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打击报复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分和予以通报。

地方、部门、单位负责人,有下面这些行为,一律处分、通报:

· 自己改普查资料、编假数据;

· 逼着普查员、农户造假、虚报;

· 暗示下级、农户报假数;

· 对造假失察、不管不问;

· 打击报复说实话、抵制造假的人!

第三十七条 普查办公室、普查员造假,

也要受处分

普查办公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执行农业普查方案的;

(二)伪造、篡改农业普查资料的;

(三)要求农业普查对象提供不真实的农业普查资料的;

(四)要求普查人员或者下级普查办公室伪造、篡改农业普查资料的。

普查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

· 不按方案干、造假、乱改数字;

· 逼着农户报假、上下级串通造假,一律通报或处分!

第三十八条 泄露隐私、乱公开资料,违法

普查办公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法公布农业普查资料的;

(二)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在农业普查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的;

(三)对外提供、泄露在农业普查工作中搜集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农业普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农业普查资料毁损、灭失的。

普查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 违法公开普查资料;

· 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 资料保管不善、损毁丢失,责任人一律处分,情节严重还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四十条

农户、单位不配合、造假,怎么处理? 

第三十九条 作为农业普查对象的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或者阻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农业普查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的;

(三)拒报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农业普查资料的;

(四)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农业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农村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

农业普查对象有本条第一款第(一)、(四)项所列行为之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条 作为农业普查对象的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迟报农业普查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迟报农业普查资料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农村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迟报农业普查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

· 农业公司、合作社、村委会、乡镇:拒报、瞒报、虚报、阻碍检查、毁资料→警告、通报、处分,最高可罚 50 万!

· 闹们农户、牧民:不配合、瞒报、虚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不罚款,但要纠正错误!

· 情节严重、阻碍公务的,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一条 违法要担责,犯事要坐牢!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姑舅们,这条把丑话说在前头:搞普查不能乱来,闯了祸要担大责任!

· 要是违反普查规矩,把人弄伤了、把人家牛羊 / 财物弄坏了,该赔钱赔钱、该道歉道歉,跑不掉责任!

· 要是造假、抗法、毁资料情节太严重,触犯了国法,可不是小事,要抓去坐牢、受重罚!

一句话:普查讲规矩,违法必追责,本本分分最安全,犯事谁都保不住!

第四十二条 举报有渠道、有功也有奖

普查办公室应当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接受社会各界对农业普查违法行为的检举和监督。对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 普查办公室必须公开举报电话、信箱;

· 谁发现造假、泄密、违规,都可以举报;

· 举报有功,国家奖励!

姑舅们,一句话: 认真配合、如实申报、受尊重;干得好还能得奖;弄虚作假、拒报瞒报,不仅丢人,还要受处分、挨罚!

农业普查,公平公正、奖罚分明。 闹们本本分分做人、实实在在报数,对得起良心、对得起国家、对得起闹们自己!

来源:青海省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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