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禁止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从事捕捞活动,禁止违规垂钓。禁止渔业船舶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航行、停泊。”
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国家鼓励、支持使用推荐渔具目录规定的渔具从事捕捞作业。”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渔具,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没收船舶:(一)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从事捕捞活动;(二)使用禁用的渔具、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三)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