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全省农业高质量发展,加强和规范农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精准性和有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3〕11号)、《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3〕12号)、《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3〕13号)及其实施细则,《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政规〔2024〕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全过程管理的通知》(吉政办函〔2025〕1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及省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的,纳入我省财政支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清单,并专项用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安全供给、推动农业全产业链升级、提升农业生产效率、构建绿色低碳农业生产体系等方面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农业高质量发展的总体要求,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绩效优先、强化应用,因事定钱、精准科学,安全规范、清单管理”的原则,切实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四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为承担项目建设、维护管理、技术推广、试点示范建设的单位、行业协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村集体组织、家庭农场、种粮大户、养殖大户等。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基础性公益类项目,主要采取直接补助、事后奖补、向社会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竞争性领域项目,主要采取贷款贴息、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担保费补助、设立风险补偿金等方式。
第六条 专项资金项目审批权限分为省级项目审批权限(即省级采用项目法分配下达,下同)和下放项目审批权限(即省级采用因素法分配下达,下同),审批权限根据有关规定在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
第七条 专项资金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八条 专项资金由省农业农村厅、省畜牧局、省财政厅共同管理,各负其责。
省农业农村厅、省畜牧局是专项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专项资金新增、调整、设立的必要性、科学性和可行性研究论证,开展事前绩效评估,提报可行性报告、风险评估报告,按程序提出专项资金设立申请。
(二)负责制定专项资金实施方案、实施细则等相关管理制度,配合省财政厅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三)负责提出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事项,制发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筛选、评审、公示、储备入库等全过程管理工作;编报专项资金预算、提出明细分配方案、下达任务清单,并履行相关报批程序。
(四)负责专项资金执行情况的日常指导和监管,对项目实施进度、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定期调度,组织和规范项目验收等。
(五)建立按项目实施进度拨款机制,提报专项资金用款计划,指导和督促市县相关部门加快专项资金分配、执行,规范资金管理;及时足额拨付省级直付项目资金,确保项目资金安全规范使用。
(六)落实专项资金绩效管理主体责任,科学合理设定专项资金整体绩效目标,实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及结果应用等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
(七)提出资金到资产全过程管理的指导意见,组织做好省本级实施项目资产管理,指导和督促市县农业农村、畜牧部门做好资产管理工作。
(八)负责信息公开(公示),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审核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视情况组织实施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事前绩效评审等。
(二)会同省农业农村厅、省畜牧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配合省农业农村厅、省畜牧局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三)审核年度重点事项和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办理专项资金新增、调剂。对省农业农村厅、省畜牧局提出的专项资金实施方案、实施细则、分配方案进行审核。
(四)按照分配方案及时下达资金指标,根据省农业农村厅、省畜牧局审核后提出的用款计划拨付资金,定期将专项资金执行进度调度结果及调整优化专项资金意见报告省政府。
(五)指导省农业农村厅、省畜牧局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并适时开展财政评价,将评价结果与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挂钩。
(六)配合省农业农村厅、省畜牧局做好资产管理工作。
(七)做好信息公开、财政监督,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市县农业农村、畜牧和财政部门是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的责任主体。
市县农业农村、畜牧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按照上级项目申报或任务清单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做好项目筛选储备、前期工作和项目库管理,以及专项资金分配和备案工作。
(二)组织项目实施、验收、竣工决算、资产确权移交等工作。
(三)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严格按项目实施进度向省农业农村厅、省畜牧局提出用款申请,并按要求附相关佐证材料。
(四)落实专项资金绩效管理主体责任,科学合理设定专项资金区域绩效目标,并实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及结果应用等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
(五)做好项目和专项资金监管,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县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配合同级农业农村、畜牧部门做好项目筛选储备和备案工作,审核部门提出的专项资金分配方案。
(二)按要求做好专项资金分配下达,并及时足额拨付。
(三)组织开展本地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同级农业农村、畜牧部门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
(四)配合同级农业农村、畜牧部门做好资产管理工作。
(五)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开展财政监督。
(六)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项目单位是申报和使用专项资金第一责任人,主要职责包括: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负责,严格执行专项资金预算、组织项目实施、遵守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做好项目绩效目标设定和绩效自评、决算等工作,自觉接受审计、财政、监察和农业农村、畜牧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支持范围、标准和支持方式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统筹用于支持以下方面:
(一)粮油生产保障方面。重点支持粮食等重点作物生产、优化种植结构、提高产出效益等。
(二)耕地建设与利用方面。重点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盐碱耕地改造提升、黑土地保护、耕地轮作、耕地质量提升等。
(三)农业产业发展方面。重点支持农牧渔(林蛙)产业发展、现代种业发展、良种良法技术推广、农牧业品牌培育、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以及农业产业融合发展等。
(四)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方面。重点支持设施园艺发展、新型主体培育、农业社会化服务、高素质农民培育、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农业信贷担保业务奖补和贷款贴息等。
(五)农业生态资源保护方面。重点支持农业环境监测、地膜科学使用回收、渔业资源保护、秸秆综合利用、草原禁牧补助与草畜平衡奖励、玉米茎穗兼收作业补贴、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等。
(六)农业防灾减灾方面。重点支持小型农田水利发展和损毁设施维修养护、农牧业生产防灾减灾、动物防疫补助等。
(七)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支出。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具体项目、资金分配的方式方法等具体要求,根据有关规定另行制定实施细则予以明确。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省级安排部分可按照不超过2%计提前期论证、入库评审、项目验收、监督检查、内部审计、绩效管理等与专项资金管理直接相关的支出,保留省级项目审批权限的支出由省级计提使用,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市县的支出由市县统一计提、按需使用。具体计提主体、计提比例等要求,根据有关规定在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同一年度不得重复支持同一法人单位同一项目(基于同一核心内容或同一关键技术编报的不同项目,视为同一项目,下同)内容,不得用于补充人员经费、运转经费、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购置等经常性支出,不得用于楼堂馆所等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建设支出,不得用于开支各种罚款、捐赠、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不得用于与项目工作无关的支出等。
第四章 资金申报与审核
第十五条 省农业农村厅、省畜牧局结合专项资金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提前研究编制专项资金重点事项保障清单,用以指导项目前期谋划和储备。重点保障事项清单应当包含资金规模名称、项目名称(一级项目)、资金用途、审批权限、绩效目标、资金额度等内容。
第十六条 省农业农村厅、省畜牧局应按照“谁审批项目、谁组织申报”的原则,提前组织下一年度项目申报评审,核实专项资金分配所需相关材料,确定重点保障事项清单中项目支持资金具体额度和项目内容,并在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完成项目储备等工作,原则上未入库项目不予支持。
第十七条 申报单位应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报告中要写明申报项目名称、项目内容、申请额度、完成时限、项目实施工作方案等内容,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预期效果要有明确的资金使用绩效目标,绩效目标要用细化、量化的绩效指标予以描述。
第十八条 同一项目申报多项资金,需在申报时说明已申请其他资金支持情况,并对所说明的情况真实准确性负责,对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再予以支持。
第十九条 编入下一年度预算安排的项目必须具备可执行条件,完成项目实施前的各项审批和准备工作,做到预算一经批复即可支出使用。
第五章 预算编制和资金分配下达
第二十条 5月底前,省农业农村厅、省畜牧局根据农业、畜牧领域实施背景、战略、政策变化等情况,并结合绩效评价结果和实际工作需要,制定专项资金实施方案,报分管省领导审批。
第二十一条 保留省级项目审批权限的支出,由省农业农村厅、省畜牧局主要采用项目法分配,并根据年度资金规模、行业相关规划、实施方案和项目成熟度等,按照轻重缓急提出拟支持的项目清单,原则上采取竞争择优的方式;对于国家和省明确的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建设任务较少的地方,可采取定额补助方式。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市县的支出,由省农业农村厅、省畜牧局主要采用因素法测算分配,市县农业农村、畜牧部门可根据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和任务清单,结合本地资源和产业优势,按照轻重缓急,自主确定支持方式和项目。省级安排部分分配因素主要包括基础因素、任务因素等,具体因素及权重在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三条 由国家有关部委进行审批或备案的项目,按国家相关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申报指南等进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 9月底前,省农业农村厅、省畜牧局启动专项资金预算编报工作,根据项目立项、储备入库情况,研究提出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计划、设置绩效目标等。
第二十五条 省财政厅根据年度财力情况,综合项目入库、预算执行、绩效目标审核结果、绩效监控和评价结果、财政监督检查情况、审计建议或意见等,提出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意见。
第二十六条 专项资金年度预算额度确定后,省农业农村厅、省畜牧局按程序形成资金分配方案,会同省财政厅报分管省领导审批。
第二十七条 11月底前,根据批准的资金分配方案,省财政厅按规定完成专项资金提前下达工作,其中省本级实施项目资金应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在省级人大批准预算后按规定时间完成正式下达工作。保留省级项目审批权限的支出带项目下达;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市县的支出带任务清单下达。
第六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专项资金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不得随意调剂。当年资金确需调剂的,省农业农村厅、省畜牧局原则上应在6月底前调剂用于同一使用方向已储备可执行项目,当年累计调剂资金额度达到专项资金额度10%及以上的,报分管省领导审批;达到20%及以上的,经分管省领导和分管财政的省领导审核后,报省长审批。以前年度下达资金原则上不得调剂。
第二十九条 专项资金拨付应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要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等制度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按照“指标跟着项目走、资金跟着进度走”原则,专项资金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及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到位等情况核拨资金。省农业农村厅、省畜牧局是审核拨款的责任主体,负责按专项资金支出预算、项目实施进度、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支付方式,提出专项资金用款计划,省财政厅根据相关指标文件复核后拨付资金。市县农业农村、畜牧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按照专项资金支出预算、项目实施进度、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支付方式,如实提报资金需求,省农业农村厅、省畜牧局审核并向省财政厅提出调拨申请,省财政厅结合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到位等情况调拨资金。
第三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加快项目组织实施,严格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支出。项目实施完毕后,按照“谁审批具体项目,谁验收考评”的原则,由各级农业农村、畜牧部门组织项目验收或考评,并按要求将验收或考评结果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省农业农村厅、省畜牧局建立定期调度通报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进度机制,定期向分管省领导报送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结果。
第三十三条 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尚未执行的专项资金,最多可结转一次,结转两年的资金视同结余资金。
第三十四条 不足两年的结转资金应按原用途继续使用。不需继续执行的,保留省级项目审批权限的支出应交回省级总预算统筹使用;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市县的支出,市县在完成省级下达任务清单的前提下,可由同级财政统筹使用,并将统筹使用情况报省农业农村厅、省畜牧局和省财政厅备案。
第三十五条 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保留省级项目审批权限的支出严禁继续执行,一律交回省级总预算统筹使用;确有资金支付需要的,纳入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市县的支出,市县在完成省级下达的任务清单前提下,可由同级财政统筹使用,并将统筹使用情况报省农业农村厅、省畜牧局和省财政厅备案;未完成任务清单的,交回省级总预算统筹使用或抵减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第三十六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畜牧部门不得擅自扩大专项资金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专项资金。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七条 根据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资金实际支出用于资本性支出部分要全部形成国有资产,明确资产管理部门和管理主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管理,实现资金到资产的管理闭环。具体支出科目包括:503机关资本性支出、504机关资本性支出(基本建设)、506对事业单位资本性补助、508对企业资本性支出。
第三十八条 各级农业农村、畜牧部门要督促资产管理主体落实从资金到资产全生命周期管理职责,严格按照规定设置国有资产台账,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资产模块)中形成资产卡片,依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不得形成账外资产。
第三十九条 各级农业农村、畜牧部门要督促资产管理主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对账。出现资产盘亏盘盈的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处理,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处置资产应当及时核销相关台账信息,同时进行会计处理。
第四十条 资产管理主体采用建设方式配置资产的,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资产管理主体对已交付但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资产价值。
第四十一条 各级农业农村、畜牧部门要督促资产管理主体对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资产依法及时办理。
第四十二条 各级农业农村、畜牧和财政部门要掌握资金对应资产形成和管理使用情况,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对违反财经纪律和行业管理规定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四十三条 各级农业农村、畜牧和财政部门要督促资产管理主体将本单位资金支出形成资产管理情况纳入本单位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按照隶属关系和规定程序报送,并对资产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八章 绩效管理
第四十四条 专项资金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省农业农村厅、省畜牧局是资金整体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市县农业农村、畜牧部门是具体项目绩效的责任主体。应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应用”的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第四十五条 省农业农村厅、省畜牧局在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时同步提出资金整体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应与政策依据、业务范围和支出内容等相匹配,全面合理、可量化考核。市县农业农村、畜牧部门在申报项目和资金时,相应制定区域(项目)绩效目标,经市县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农业农村厅、省畜牧局审核汇总。省农业农村厅、省畜牧局将资金整体绩效目标随同资金分配方案提报省财政厅,审核通过的绩效目标表随同指标文件一并下达。
第四十六条 省农业农村厅、省畜牧局每年至少要组织开展1次专项资金绩效监控,对执行进度不达预期或偏离绩效目标较大的项目予以调整或暂缓实施,及时纠偏止损,并于8月底前将监控结果及应用情况报省财政厅。
第四十七条 预算年度终了,省农业农村厅、省畜牧局组织项目单位开展绩效自评,市县农业农村、畜牧部门形成区域绩效自评结果,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级主管部门审核汇总。省农业农村厅、省畜牧局于每年按规定时间形成上年度专项资金整体绩效自评结果,在此基础上,组织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部门评价,并将评价报告报分管省领导,同时抄送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畜牧局将自评结果和部门评价结果作为本部门安排预算、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八条 专项资金实施周期内,省财政厅适时组织开展财政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各支出方向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九条 省财政厅将财政评价结果上报省政府、省人大,并向社会公开;省农业农村厅、省畜牧局按照相关要求将绩效自评和部门评价情况编入部门决算,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监督。
第九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五十条 各级农业农村、畜牧部门和项目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定期开展内控制度执行情况自查,完善相关档案资料,自觉接受审计、财政、监察和资金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 各级农业农村、畜牧部门要建立健全项目资金监管机制,对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展情况开展日常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第五十二条 各级农业农村、畜牧、财政部门、项目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等,在专项资金申报、评审、分配、审批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项目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农业农村、畜牧部门追回专项资金,并根据《吉林省社会信用条例》相关规定,视情形将失信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情节严重的,原则上5年内停止其申报所有专项资金资格。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畜牧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实施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关于修订<吉林省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农〔2021〕68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