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市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单位(门店):
为规范我市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行为,保障农业生产用种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1、禁止无证进行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行为
《种子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无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从事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生产经营及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的,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核发。《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二十条规定,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期满后继续从事种子生产经营的,应当在期满六个月前重新提出申请。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一年以上或不再具备许可条件且经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发证机关应当注销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处罚条款:《种子法》第七十六条
2、及时建立健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
《种子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和保存包括种子来源、产地、数量、质量、销售去向、销售日期和有关责任人员等内容的生产经营档案,保证可追溯。《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包括种子田间生产、加工包装、销售流通等环节形成的原始记载或凭证的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至少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五年,确保档案记载信息连续、完整、真实,保证可追溯。
3、依法进行种子生产经营备案
《种子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许可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应当在种子销售前向当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并建立种子销售台账。第二十四条规定,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书面委托生产其种子的,应当在种子播种前向当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4、不得生产经营包装、标签不规范种子
《种子法》第四十条规定,销售的种子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种子生产经营者对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和种子质量负责。标签应当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品种审定或者登记编号、品种适宜种植区域及季节、生产经营者及注册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和信息代码,以及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处罚条款:《种子法》第七十九条
5、禁止生产经营假种子、劣种子
《种子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下列种子为假种子:(一)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其他品种种子的;(二)种子种类、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或者没有标签的。
下列种子为劣种子:(一)质量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二)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三)带有国家规定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的。
处罚条款:《种子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6、杜绝生产经营“未审先推”及“超出适宜生态区域范围”的种子、“应登记而未登记”的农作物品种
《种子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对主要农作物实行品种审定制度。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第十九条规定,通过国家级审定的农作物品种和林木良种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公告,可以在全国适宜的生态区域推广。通过省级审定的农作物品种和林木良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公告,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适宜的生态区域推广;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地域引种农作物品种、林木良种的,引种者应当将引种的品种和区域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对部分非主要农作物实行品种登记制度。列入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的品种在推广前应当登记。第二十三条规定,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销售。应当登记的农作物品种未经登记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不得以登记品种的名义销售。《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种子销售活动不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限制,但种子的终端销售地应当在品种审定、品种登记或标签标注的适宜区域内。
处罚条款:《种子法》第七十七条
7、不得拆零销售不再分装的最小包装种子
《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是指按有关规定和标准包装的、不再分拆的最小包装种子。分装种子的,应当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保证种子包装的完整性,并对其所分装种子负责。
处罚条款:《种子法》第七十六条、七十九条
当前,我市即将进入生产用种销售旺季,请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对照相关法律法规,认真查找问题,及时作出整改。如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请相互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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