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省有关单位:
为加强中央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制定了《江苏省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附件
江苏省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发展农业新质生产力,推动高水平农业强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中央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农业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农业产业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下达用于巩固提升农业产业发展基础、推动农业产业融合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等方面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坚持绩效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省财政厅主要职责:会同省农业农村厅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参与制定专项资金年度实施方案;审核资金分配建议并按程序下达资金;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监督专项资金政策执行情况;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省农业农村厅主要职责:参与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会同省财政厅制定专项资金年度实施方案;对于因素法分配的,对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规范性负责;对于项目法分配的,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审核、实施及验收等工作;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监督管理项目实施;落实预算绩效管理主体责任,组织实施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各市县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的管理职责: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参照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的分工,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具体落实资金使用管理、项目实施管理、绩效管理等监督责任。
第七条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责任与义务:按要求申报项目,做好项目日常管理,及时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要变化事项;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做好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绩效管理;配合做好项目监督检查、评审验收、资金清算、绩效管理及审计等工作;对项目实施质量负责,加强项目形成资产管理,防止闲置浪费;对各环节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其他与项目实施有关的工作等。
第三章资金使用范围
第八条农业产业发展资金支出范围包括:
(一)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支出。主要用于支持购置与应用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报废更新和农机研发制造推广应用一体化试点等相关创新试点等方面。
(二)种业发展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国家级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开展农作物、畜禽、农业微生物种质资源保护,国家级核心育种场、种公畜站等开展种畜禽和奶牛生产性能测定等种业基础性工作,促进产学研用协同发展以及相关试点等方面。
(三)农业产业融合发展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和农业产业强镇等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四)畜牧业发展支出。主要用于支持提升生猪、牛、羊、奶业等畜牧产业发展水平和综合生产能力以及有关试点等方面。
(五)渔业发展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建设国家级海洋牧场、现代渔业装备设施、渔业基础公共设施、渔业绿色循环发展、渔业资源调查养护和国际履约能力提升以及相关试点等方面。
(六)农业产业发展其他重点任务支出。主要用于支持保障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农业产业发展其他重点工作等。
农业产业发展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农业产业发展无关的支出。
第九条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的支持对象主要是承担相关项目任务的农(牧、渔)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其他相关单位。
第十条农业产业发展资金可以采取直接补助、先建后补、以奖代补、资产折股量化、贷款贴息等支持方式。具体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根据具体项目实施需要确定。
第四章资金分配和预算下达
第十一条农业产业发展资金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分配。采取因素法分配的,具体因素选择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和农业产业发展实际需要确定,并适时适当进行调整。党中央、国务院有明确部署的特定事项或区域,实行项目管理、承担相关试点的任务,可根据需要采取定额测算分配方式。
第十二条资金分配可根据绩效评价结果、上年度地方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农林水投入、预算执行等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审计等监督发现问题等因素进行适当调节,进一步突出激励导向。
第十三条因素法测算的分配因素包括:
(一)基础因素,主要包括农作物播种和水产养殖面积、主要农产品产量、农林牧渔业产值、渔船船数和功率数等。
(二)任务因素,主要包括重大规划任务、新设试点任务、重点工作安排,以及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要求的涉及国计民生的事项等共同财政事权事项。
(三)绩效因素,主要包括绩效监控、绩效评价情况等。
基础、任务因素根据相关支出方向和支持内容具体确定。
第十四条省农业农村厅应当在收到中央财政下达资金文件后抓紧提出资金初步分配建议,省财政厅根据资金支持重点进行审核;省农业农村厅根据审核意见向省财政厅函报资金正式分配建议及区域绩效目标;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按规定时限下达资金,同步下达绩效目标,同时抄送财政部江苏监管局、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农业产业发展资金分配结果在资金预算下达文件印发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中央财政安排我省的试点项目资金,按照试点项目的规定程序和时限拨付下达。
第五章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五条农业产业发展资金按照资金投入与任务相匹配进行使用管理,并实施年度动态调整。任务根据农业产业发展资金支持的年度重点工作研究确定,与资金预算同步下达。下达预算时可明确相关重点任务对应资金额度。各市、县(市、区)不得将中央财政资金直接切块用于当地政策任务,不得跨转移支付项目整合资金,不得超出任务范围安排资金。
第十六条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农业产业发展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组织核实资金支持对象的资格、条件,督促检查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为财政部门按规定标准分配、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对不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政策到期以及已从中央基建投资等其他渠道获得性质类同的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严格审核,不得申请农业产业发展资金支持。
第六章绩效管理和监督
第十九条绩效目标设定应与资金量、成本效益等相匹配。未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或绩效目标设定不合理且未按要求调整的,不得进入转移支付预算分配和资金分配流程。
预算执行中,各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按要求对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实行绩效运行监控,发现与预期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预算执行结束后,各县(市、区)农业农村、财政部门按要求开展本地区绩效自评,绩效自评结果报送设区市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设区市农业农村、财政部部门审核汇总本地区绩效自评结果报送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审核汇总形成整体绩效自评结果,按程序报送农业农村部、财政部,抄送财政部江苏监管局。市县农业农村、财政部门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做好整改落实工作。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按规定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农业产业发展资金预算安排、资金分配、改进管理和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进一步突出奖优罚劣的正向激励导向;按规定做好绩效信息公开。
第二十条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产业发展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全过程监督,综合运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提升监督效能,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按照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要求,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第二十一条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修改基础数据、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或项目)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农业产业发展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