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检查计划名称:2026年农机安全生产专项检查
检查依据: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进行免费实地安全检验。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对拖拉机的安全检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安全检验为每年1次”。
检查对象:辖区内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检查内容:对农业机械进行免费实地安全检验
检查方式:实地集中检验
实施时间:全年
公开方式:事前工作方案
承办机构:农业农村局
2.检查计划名称: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
检查依据:依据《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应当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应当依照职权调查处理。需由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报请决定”。
检查对象:新疆岳普湖县龙岳职业技能培训中心、新疆金晟农机培训有限公司
检查内容:企业资质、教练资质、消防安全、制度等
检查方式:现场检查
实施时间:5月
公开方式:书面通知
承办机构:农业农村局
3.检查计划名称:农机操作人员安全生产专项检查
检查依据: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农田、场院等场所进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二)查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及有关操作证件;
(三)检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的安全状况,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停止农业机械的转移,并进行维修;
(四)责令农业机械操作人员改正违规操作行为”。检查对象:辖区内农机具
检查内容:是否符合生产作业要求
检查方式:“双随机,一公开”
实施时间:全年
公开方式:书面通知
承办机构:农业农村局
4.检查计划名称:对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的高射炮、火箭发射装置的年检
检查依据:依据《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的高射炮、火箭发射装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年检;年检不合格的,应当立即进行检修,经检修仍达不到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的,予以报废”。
检查对象:辖区内人工影响作业单位
检查内容:是否符合作业要求
检查方式:“双随机、一公开”
实施时间:3月—4月
公开方式:事前工作方案
承办机构:农业农村局
5.检查计划名称:对雷电防护装置监测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检查依据:依据《雷电防护装置监测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查询或者复制;
(二)就有关事项询问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要求作出说明;
(三)进入有关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现场进行监督检查。气象主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检查对象:辖区内加油、加气、光伏电站等
检查内容:是否开展防雷检测
检查方式:“双随机、一公开”
实施时间:每年2次
公开方式:事前工作方案
承办机构:农业农村局
6.抽查计划名称:对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督抽查
抽查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八条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兽医器械,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许可制度。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对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
检查对象:辖区内种养殖户、农资店、兽药店
检查内容:对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督抽查。
检查方式:“双随机、一公开”
实施时间:全年
公开方式:书面通知
承办机构:农业农村局
7.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监督管理,对登记的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地域范围、标志使用等监督检查。
抽查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四十二条农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优质农产品标准的,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可以申请使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禁止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国家加强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和管理”。
检查对象:登记地理标志农产品的企业、合作社等。
检查内容:对登记的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地域范围、标志使用等监督检查。
检查方式:“双随机、一公开”
实施时间:每年2次
公开方式:书面通知
承办机构:农业农村局
8.对农产品生产的监督管理
抽查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的监督管理,开展日常检查,重点检查农产品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购买和使用、农产品生产记录、承诺达标合格证开具等情况”。
检查对象:辖区内种养殖户
检查内容:农产品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购买和使用、农产品生产记录、承诺达标合格证开具等情况。
检查方式:“双随机、一公开”
实施时间:全年
公开方式:书面通知
承办机构:农业农村局
9.种子监督检查
抽查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九条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对种子进行取样测试、试验或者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
(五)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所属的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种子管理机构,可以开展种子执法相关工作。
检查对象:种子生产企业、种子经营店
检查内容:生产经营场所,种子备案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等。
检查方式:“双随机、一公开”
实施时间:全年
公开方式:书面通知
承办机构:农业农村局
10.抽查计划名称: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
抽查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六条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种子质量管理办法、行业标准和检验方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制定。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生产经营的种子品种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可以作为行政处罚依据。被检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同一检测方法。因检测结果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检查对象:种子生产企业、种子经营店
检查内容:生产经营场所,种子质量。
检查方式:“双随机、一公开”
实施时间:全年
公开方式:书面通知
承办机构:农业农村局
11.检查计划名称:对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检查
检查依据:《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加强对乳制品生产环节和乳品进出口环节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乳制品销售环节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乳制品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监督检查部门之间,监督检查部门与其他有关部门之间,应当及时通报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定期开展监督抽查,并记录监督抽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需要对乳品进行抽样检查的,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
检查对象:辖区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企业
检查内容:是否符合奶产品收购、售卖质量
检查方式:“双随机、一公开”
实施时间:每年2次
公开方式:事前工作方案
承办机构:农业农村局
12.检查计划名称:对乳品(学生饮用奶)收购、生产、加工、销售环节的监督检查
检查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奶业条例》(2011)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对乳品收购、生产、加工、销售环节的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应当及时互相通报,并向社会公布。第四十四条学生饮用奶生产、加工、供应的监督管理,除按本条例执行外,还应当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的相关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学生饮用奶计划暂行管理办法》 (2009)第六条各级学生饮用奶计划协调办公室成员单位分工负责,共同推进和保障学生饮用奶计划的顺利实施。畜牧部门负责学生饮用奶奶源基地、定点企业、选用产品的认定和原料奶质量监管;教育部门负责引导和组织学生安全饮用学生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学生饮用奶的生产实施质量监督;卫生部门负责学生奶生产、配送和饮用等环节的卫生监督管理,以及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发改部门负责学生饮用奶的价格核定和调整;财政部门负责学生饮用奶补贴资金的筹措与管理;工商部门负责依法打击违规经营学生饮用奶的行为。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加强对乳制品生产环节和乳品进出口环节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乳制品销售环节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乳制品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监督检查部门之间,监督检查部门与其他有关部门之间,应当及时通报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定期开展监督抽查,并记录监督抽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需要对乳品进行抽样检查的,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
检查对象:辖区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企业
检查内容:是否符合奶产品售卖、收购质量
检查方式:“双随机、一公开”
实施时间:每年2次
公开方式:事前工作方案
承办机构:农业农村局
13.检查计划名称: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
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第四十八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具体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第七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
检查对象:涉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企业
检查内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是否开展防疫
检查方式:“双随机、一公开”
实施时间:每年2次
公开方式:事前工作方案
承办机构:农业农村局
14.检查计划名称: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
检查依据:依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电〔2019〕172号)“第十三条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跟踪检查,应当采取遥感监管、现场检查、书面检查“互联网+监管”相结合的方式,实现在建项目全覆盖。现场检查随机确定检查对象,每年现场检查的比例不低于本级审批方案项目的10%。对有举报线索、不及时整改、不按规定提交水土保持监测季报和纳入重点监管的项目应当开展现场检查。”
检查对象:草湖项目区辖区所有生产建设项目企业
检查内容: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含重大变更)、表土剥离、保存和利用、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水土保持监测、监理、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等情况。
检查方式:现场检查
实施时间:2月
公开方式:书面通知
承办机构:农业农村局(水利局)
草湖项目区农业农村局(水利局)
2026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