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农规〔2026〕1号
龙岩市永定区农业农村局 龙岩市永定区财政局
关于印发《永定区2026年种粮大户
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为贯彻中央、省、市粮食生产扶持政策,持续加大粮食生产扶持力度,进一步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推动全区粮食生产稳定发展,根据《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6年中央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5〕90号)及《龙岩市农业农村局 龙岩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稳定发展2026年粮油生产十条措施的通知》(龙农规〔2026〕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永定区2026年种粮大户奖励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龙岩市永定区农业农村局龙岩市永定区财政局
2026年5月11日
永定区2026年种粮大户奖励实施办法
一、奖励对象及奖励标准
(一)奖励对象
永定区域内承包耕地种植粮食作物(水稻、玉米、高粱、甘薯、马铃薯、大豆等),补充耕地田块种植粮食作物亩产量不低于350公斤,早稻面积达10亩(含)以上、其它粮食类作物单季达到30亩(含)以上的种植户。种植水稻采取抛秧或机插秧的,要求抛秧秧盘1200盘或机插秧秧盘600盘以上;采取湿润育秧的,秧地面积应2亩以上。
(二)奖励标准
1.早稻。相对集中连片种植早稻面积达到10亩(含)以上的大户,经验收合格后每亩奖励500元。
2.粮经轮作、旱粮等作物。相对集中连片种植中稻、一季晚稻、双季晚稻、玉米、高粱、甘薯、马铃薯、大豆等旱粮面积30亩(含)以上的大户,经验收合格后每亩奖励200元。
奖励资金采取当年补上年的办法,从中央下达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中切块安排(若上级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有调整和变化,则扶持政策另行制定和安排)。
二、种粮大户的申报
(一)申报时间
根据水稻(早稻、中稻、一季晚稻、双季晚稻)、玉米、高粱、甘薯、马铃薯、大豆等粮食作物种植的不同季别,于收获前20日为种粮大户申报截止日,规定时间内及时申报有效,超期不报的按自动放弃申报处理。
(二)申报材料
1.2026年种粮大户粮食种植面积申报表(附件1),种粮户在当地乡村振兴服务中心领取并如实填写;
2.福建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合同(同一地块多季种植多次申报种粮大户奖励都要提供该合同);
3.种粮大户耕地流转清册(附件2);
4.种粮大户承诺书(附件3);
5.购种发票;
6.种粮户的身份证、银行卡复印件;
7.种粮大户粮食种植面积验收表(附件4);
8.粮食种植、收获、销售、验收等相关环节的照片。
申报材料均需经过村农技员核实,村(居)委会主任签字并盖章后上报乡镇(街道)乡村振兴服务中心。
三、种粮大户的审查核实
实行“户申报、村(居)初审、乡镇(街道)验收核实、区审核”的原则,做到层层核实把关,使补贴资金能真正落到实处。
(一)村(居)委会负责审查《申报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合同、购种发票等申报材料是否完整。
(二)秧田播种后,农户在每块秧田上插上小标牌(20cm×30cm,高度1.6m,醒目位置),在小标牌上注明:种植户姓名、电话、种植品种、秧田面积等,秧田期应申请乡镇工作人员到田验收。乡镇(街道)乡村振兴服务中心在收到申报材料后10天内实地逐户对种粮大户的秧田育秧、大田种粮面积等情况进行验收(对于种植水稻的大户,还应核实水稻的收成情况),验收组对申报农户的秧田、大田、收获的粮食储藏、销售情况进行验收拍照,核实无误后将《种粮大户种植面积申报表》、种粮验收情况汇总表及种粮大户承诺书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区农业农村局农技站。
(三)区农技站在收到各乡镇(街道)乡村振兴服务中心上报的相关材料后,对全区种粮大户进行抽查审核,抽查方式包括入户走访群众、查阅核实申报材料、到种粮地块实地查看等。
四、公示程序
为了确保种粮大户的真实性,使真正的种粮大户能享受到政府的惠农补贴,杜绝虚报假报现象发生,实行公示制度。具体程序为:乡镇(街道)乡村振兴服务中心核实后将申报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公示地点应设在种粮户所在村民居住地的相对集中区。
审查核实或公示中发现有虚假的,取消该户的申报资格;如该村(居)委会上报的种粮大户虚假率达20%以上的取消该村(居)所有种粮大户申报资格;如整个乡镇(街道)虚假率达10%以上的取消该乡镇(街道)全部种粮大户申报资格。
五、资金拨付
经乡镇(街道)公示无异议后,种粮大户汇总表由乡镇(街道)分管粮油生产的领导签字盖章后上报区农业农村局,区农业农村局汇总后在区政府网站公示无异议后拨付补助资金(第二年随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一起下拨)。
本实施办法自文件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涉及的资金奖补政策以2026年1月1日为起算基准日。
附件:1.2026年种粮大户粮食种植面积申报表
2.种粮大户耕地流转清册
3.种粮大户承诺书
4.2026年种粮大户粮食种植面积验收表
5.2026年种粮大户验收情况汇总表
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附件5.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