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梳理(包含农业4个专项)
中央预算内投资,是指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安排、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中央一般公共预算资金。中央预算内投资总体支持方向须符合《政府投资条例》的有关规定,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根据国务院2026年政府工作报告,今年安排7550亿元中央预算内投资,比上年增加200亿元。提前批已下达超750亿元,支持673个重点项目。核心特征:聚焦纯公益性、基础性、战略性薄弱环节,有明确补助标准、比例、投向目录;严格审批、逐级申报(项目入库→可研→初设→下达投资计划);必须专款专用,审计、稽查非常严格。2026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聚焦交通、城乡民生、农业农村、生态环保、社会事业五大领域,梳理出23个核心专项。- 政策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铁路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基础规〔2023〕1761号)。
- 支持范围(1)按照客货并重、新建改扩建并举的原则,支持畅通中西部和东北地区骨干通道、强化边疆国防保障的干线铁路项目;支持京津冀等城际铁路项目;支持铁路货运能力提升项目;支持中欧班列铁路基础设施提级改造和重点铁路口岸扩能改造项目。(2)干线铁路支持范围包括中西部和东北地区,以及明确享受中西部地区支持政策的中央苏区、革命老区有关县市、欠发达地区。(3)符合国家批准的中长期铁路网规划、五年发展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
(1)干线铁路项目累计安排规模不高于资本金的30%安排。(2)重点城市群跨省和区域骨干城际铁路项目累计安排规模不高于资本金的15%。(3)铁路货运能力提升项目安排规模不高于资本金的20%。(4)中欧班列铁路基础设施提级改造项目(重点铁路口岸扩能改造)安排规模不高于资本金的20%。- 政策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水运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基础规〔2024〕306号)。
原则上为列入《全国内河航道与港口布局规划》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相关部门制定的水运行业发展规划的长江等内河高等级航道范围内的航道及配套设施、通航建筑物、航电枢纽项目;列入《全国内河航道与港口布局规划》、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等领域相关重要规划文件和《全国大宗商品储运基地布局规划》的重点港口范围内的进港航道、防波堤、锚地等公益性港航基础设施项目;长江船舶受电设施相关项目。具体包括以下项目类型:(1)内河高等级航道项目。包括航道整治和疏浚项目。(2)通航建筑物项目。原则上为与航道规划等级以及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船闸和升船机建设项目。(3)航电枢纽项目。原则上为与航道规划等级以及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航电枢纽建设项目。(4)内河高等级航道配套设施项目,包括长江干线范围内航道维护疏浚船舶基地、航标维护基地、航道维护码头建设等项目。(5)沿海重点港口港航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包括进港航道、防波堤、锚地建设等项目。(6)长江船舶受电设施项目。包括各类使用岸电的长江船舶受电系统项目。项目安排的优先顺序为:内河航道、通航建筑物、航电枢纽项目、沿海重点港口港航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按优先级支持:内河航道>通航建筑物>航电枢纽>沿海港口;无固定比例,优先规划内项目。- 政策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气象基础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农经规〔2022〕392号)。
(2)人工影响天气工程。主要用于国家级和区域中心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能力建设等。(3)海洋气象综合保障工程。重点用于飞机综合探测系统、探空系统、自动气象站等仪器及其保障设备,统一开发部署的业务系统和信息网络平台等。(4)气象雷达项目。主要用于气象雷达主机设备、系统配套及其保障设备设施、应用软件及研发系统、资源共享平台、技术支持等。(5)信息化工程。主要用于高性能计算系统的更新迭代、构建中试仿真环境及其基础资源扩充、气象通信网络建设等。(6)观测站网工程。主要用于全国布局的气象观测装备的新建和更新,以及观测保障能力建设等。(7)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服务工程。主要用于气象灾害预报预测业务支撑平台的升级、统一开发部署的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业务系统、气象防灾减灾服务业务系统等。(8)气象基层台站能力提升项目。主要用于地(市)级和县级气象部门基层台站基础设施能力提升等。3、补贴比例:无固定比例,聚焦国家级、区域级核心设施及基层台站补短板,按需分配。- 政策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城乡冷链和国家物流枢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经贸规〔2023〕1753号)。
- 支持范围(1)物流基础设施补短板项目。重点支持已纳入年度建设名单的国家物流枢纽、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和国家级示范物流园区范围内的基础性、公共性、公益性设施补短板项目,包括多式联运转运场站项目,高标准公共仓储设施新建、改扩建及智能化改造项目,保税仓储设施项目,公共物流信息平台和信息化提升项目,应急物流设施项目等。(2)冷链物流设施项目。重点支持冷链集配中心项目,公共冷库新建、改扩建、智能化改造及相关配套设施项目。(3)城郊大仓基地项目。重点支持城郊大仓基地范围内的基础性、公共性、公益性补短板设施项目建设,包括高标准公共仓储、分拨配送设施新建、改扩建及智能化改造项目等。
单个项目补助比例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核定投资的30%。- 政策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灾后恢复重建和综合防灾减灾能力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1〕67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防灾减灾救灾能力提升(应急救援及安全生产方向)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4〕1025号)。
(1)灾后恢复重建方向。主要用于遭受地震、台风、暴雨洪涝、泥石流等重大自然灾害受灾地区的基础设施和公益性设施的灾后恢复重建。(2)综合防灾减灾能力建设方向。主要用于支持多灾易灾地区的地市级和县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支持多灾易灾地区提升灾害风险防范能力、减灾和应急救灾保障能力方面的项目建设。其中:防灾减灾救灾能力提升(应急救援及安全生产方向)主要包括,应急救援中心建设方向。主要支持国家区域应急救援中心等应急战训基地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能力建设方向。主要支持矿山重大事故防控技术支撑基地等重大项目,以及应急管理部垂直管理的矿山安全生产监察能力建设项目、中西部地区符合条件的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项目。原则上应纳入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能力建设有关规划,规划的编制和审批按有关规定执行。水上交通安全保障能力建设方向。主要支持交通运输部直属或派出的海事、救捞、长江航务、珠江航务等单位实施的国家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和救助建设项目,主要包括监管通信指挥系统、监管救助飞机船舶及基地、溢油清除和抢险打捞装备、技能训练和技术鉴定系统等项目。原则上应纳入发改委与交通运输部联合编制的相关规划,包括国家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和救助系统布局规划、交通运输支持系统五年建设规划或相关专项行动方案等。3、补助标准:无固定比例;需纳入应急、交通等部门相关规划- 政策依据《城市地下管网及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1)城市燃气、供热老化管道及设施更新改造。主要是更新改造材质落后、使用年限较长、运行环境存在安全隐患,不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城市燃气、供热老化管道及设施。重点支持内容包括:建筑区划内居民共有的燃气立管、庭院管道及设施,居民户内更换燃气橡胶软管、需加装的燃气安全装置;政府所属燃气市政管道、厂站和设施;专业经营企业所属燃气管道及设施;燃气管道重要节点的监测、预警、处置等智能物联感知设备安装。政府所属、建筑区划内居民共有或所有、专业经营企业所属的城市供热老化管道及设施。(2)排水防涝设施建设改造。重点支持内容包括:排水管网建设与改造。改造老化破损、易造成积水内涝问题和混错接的雨污水管网,改造易涝积水点周边雨水口,增设雨水篦、雨水调蓄设施等。泵站建设与改造。改造或增设泵站,按需配备移动泵车等快速解决内涝的专用防汛设施设备。排涝通道建设。合理开展河道、湖塘、排洪沟、道路边沟等整治工程,恢复因历史原因封盖、填埋的天然排水沟、河道等,利用次要道路、绿地、植草沟等构建雨洪行泄通道。智慧平台建设。在排水设施关键节点、易涝积水点布设必要的智能化终端感知设备。(3)供水管网漏损治理和老化更新改造。重点支持内容包括:老旧供水管网更新改造、管网分区计量改造、供水压力优化调控、泵站(泵房)改造、管网智能化改造等。申报条件:需纳入住建部门《城市地下管网管廊及设施建设改造实施方案》- 政策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2〕910号)。
(1)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上的大城市以及其他具备条件城市的保障性住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2)超大特大城市以及其他具备条件的城市城中村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3)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新建、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4)新筹集的集中片区公租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5)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6)棚户区改造(含国有工矿、林业、垦区棚户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支持在建收尾项目,适度支持新开工项目;(7)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开展的其他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及其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主要包括:小区内的燃气、排水、供水、供热、道路、供电、通信、绿化、照明、围墙、消防、安防、垃圾收储等基础设施,以及社区综合服务、养老、托幼、助餐、日间照料、无障碍、停车、充电桩、便民、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小区外与城市主干网衔接的的燃气、排水、供水、供热、道路和公共交通、通信、供电等城镇基础设施项目。原则上不得用于主干道、主管网、综合管廊、广场、城市公园等与小区不相关的城镇基础设施项目。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棚户区改造、公租房项目,可按照“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原则,结合实际采取不同的投资补助标准,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核定的项目建安投资。建设内容包括保障性租赁住房及其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补助资金原则上不高于项目总投资(不包含征地拆迁费用)的30%;企业投资项目或建设内容仅包含配套基础设施的政府投资项目,补助资金原则上不高于项目配套基础设施投资(不包含征地拆迁费用)的50%。1、政策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仓储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经贸规〔2023〕1756号)(二)承担地方政府粮食储备任务的粮食仓储设施项目,政策性粮食收购有仓容缺口区域的粮食仓储设施项目,位于粮食物流重点线路、节点上的粮食仓储物流项目,以及应急保障中心项目等;(四)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需国家支持的其他重要农产品仓储物流设施项目。中央储备粮食仓储物流设施项目、中央储备棉花和食糖仓储设施项目补助比例不高于本专项支持建设内容核算投资的70%,其他中央企业和地方项目补助比例不高于30%。西藏自治区及青海、四川、云南、甘肃省涉藏州县(以下简称“四省涉藏州县”)粮食仓储设施项目给予全额补助。西藏自治区及四省涉藏州县的其他项目以及新疆地区的项目补助比例不高于50%。中央储备直属粮食仓储物流项目、棉花和食糖仓储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单个项目补助资金不超过1亿元。- 政策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农业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农经规〔2024〕744号)
- 支持范围(1)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优先38个粮食产能提升重点县,以及平原地区、大中型灌区等具备水利灌溉条件地区建设高标准农田。以县(市、区)为单位储备申报,规模一般不低于5万亩,项目单位要编制初步设计。(2)大豆玉米单产提升工程项目。优先从38个粮食产能提升重点县,以及《全国粮油等主要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23—2030年)》确定的大豆玉米单产提升整建制推进县中选择,各地可根据实际适当扩大范围。以县(市、区)为单位储备申报,大豆单产提升工程规模原则上在3万亩以上,玉米单产提升工程规模一般为5万亩或10万亩,项目单位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2024 年已实施过大豆玉米单产提升工程的地块不再重复支持。(3)现代种业提升工程项目。全省可储备申报1个农作物区域性良种繁育基地建设项目,要求在国家认定的区域性良种繁育基地县,建设蔬菜区域性良种繁育基地,项目单位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4)动植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项目——陆生动物疫病病原学监测区域中心项目。已列入《全国动植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建设规划(2017—2025 年)》,在充分考虑实验室人员、技术和经费保障条件的基础上,优先考虑畜禽养殖量较大、疫病防控任务重的地市,依托各监测中心所在地市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兽医实验室,重点改建4个区域中心,对实验室进行更新改造,项目单位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动物防疫指定通道(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项目。拟建项目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动物防疫指定通道,全省储备项目原则上不超过6个。设立动物防疫指定通道的市可对照条件组织申报,项目单位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处理场项目。优先支持开展病死猪无害化处理与保险联动试点地区、跨行政区域收集处理病死畜禽的项目,以及地方政府积极支持、有市场主体愿意承担、建设用地有保障的地区建设,项目单位要编制实施方案。——全国农作物病虫疫情监测分中心(省级)田间监测点项目。由省植保植检机构打捆储备申报和组织实施,项目单位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重大病虫疫情区域应急防控设施及物资储备库项目。由省植保植检机构把关审核和储备申报,项目单位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天敌微生物等绿色防控产品生产繁育基地项目。由省植保植检机构把关审核和储备申报,承建的企业、科研、教学单位必须具备相关研发优势和生产基础,并能及时落实相关配套资金,项目单位是机关事业单位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是企业的编制实施方案。 ——迁飞性害虫雷达监测站项目。省级及以上植保科研、教学、推广单位储备申报,项目单位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1)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按照新建和改造提升亩均2400元、2200元投资标准予以补助。 (2)大豆玉米单产提升工程项目。按照大豆单产提升亩均400元、玉米单产提升亩均300元投资标准予以补助。 (3)现代种业提升工程项目。单个项目中央投资不低于1000万元、不高于1200万元,比例不超过总投资的40%。 (4)动植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项目。陆生动物疫病病原学监测区域中心单个项目中央投资不超过200 万元,比例不超过总投资的80%。动物防疫指定通道(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单个项目中央投资不超过40万元,比例不超过总投资的80%。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处理场单个项目中央定额投资200万元,地方投资和企业自有投资不少于300万元。全国农作物病虫疫情监测分中心(省级)田间监测点项目,中央投资占项目总投资比例不超过80%,监测点项目县中央投资规模控制在300 万元以内,每个监测点中央投资改建25万元、新建35万元,重点监测点每个再增加30万元,每个县级信息处理平台30万元。重大病虫疫情区域应急防控设施及物资储备库单个项目中央投资不超过2000万元,地方配套资金或单位自筹资金不低于中央投资。天敌微生物等绿色防控产品生产繁育基地单个项目中央投资不超过500万元,承建单位配套投资不少于中央投资。迁飞性害虫雷达监测站单个项目中央投资不超过200万元,比例不超过总投资的80%。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乡村振兴(和美乡村建设及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方向)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农经规〔2024〕1723号)
(1)和美乡村建设项目。村庄公共设施,主要是村内道路、公共照明、公共绿地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必要的公共服务设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主要是整村或联村集中式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以及接入城镇污水管网的管道建设。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主要是生活垃圾转运、处置设施建设。鼓励集中建设区域农村有机废弃物综合处置利用设施,协同推进农村有机生活垃圾、厕所粪污、农业生产有机废弃物就地就近就农处理和资源化利用。(2)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农业生产基地配套基础设施,主要是农业种植养殖基地的灌溉排水、电力增容、生产道路、农业生产、污水处理等设施。农产品加工流通集聚区配套基础设施,主要是服务聚集区内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的公用性保鲜、检验检测、集聚区内部公共道路等设施。促进乡村农文旅融合发展的给排水、污水处理、道路等设施。(1)和美乡村建设项目。以县(市、区)为单位储备申报,要选择村庄类别集聚提升类村庄,优先支持常住人口在2000人以上的村庄,村庄规划编制需完成审批,村集体经济收入20万元以上。各市储备申报原则上不超过1个,下辖县(市、区)较多的市可适当增加项目个数。(2)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以县(市、区)为单位储备申报,优先支持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大型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周边和相关部门联合认定的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范围内的项目,以点带面促进乡村产业高质量发展,项目单位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各市储备申报原则上不超过1个,下辖县(市、区)较多的市可适当增加项目个数。(1)和美乡村建设项目。每个项目县安排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规模不超过8000万元,其中,常住人口在1000人以上的行政村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不超过300万元,常住人口在2000人以上的行政村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不超过500万元。(2)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每个项目县安排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规模不超过4000万元,中央预算内投资不超过总投资的50%。- 政策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第57号)。
- 支持范围(1)现阶段,中央预算内以工代赈专项投资项目含以工代赈示范工程、为重点工程项目配套的以工代赈项目两种类型。主要涉及省乡村振兴持续攻坚区、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任务较重地区、产粮大县以及受自然灾害影响较重地区,其中为重点工程项目配套的以工代赈项目支持范围可拓展至全省。(2)包括《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明确的中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和产业发展配套设施。其中为重点工程配套的以工代赈中央预算内项目,要围绕2023年以来适用以工代赈的国家和省、市两级重点工程项目清单,且建设进度为已批复即将开工或已开工在建的重点工程项目,按照《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明确的以工代赈专项资金投向范围,将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内容谋划为单独的以工代赈项目。
单个项目申请中央投资额度不低于200万元、不高于800万元,其中发放的劳务报酬占中央投资的比例应在30%以上并尽量提高。- 政策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地区规〔2021〕466号)。2.支持范围有利于推动形成区域协调发展新格局、创新一体化发展体制机制、推进更高水平协同开放的基础设施互联互通、生态环境共保联治、公共服务合作共享及科创平台项目建设(包括上海科创中心、张江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等)。重点支持安徽省和省际合作园区、省际毗邻区域建设。
没有可参照专项的项目,单个项目原则上不超过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征地拆迁等费用)的45%予以支持。- 政策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节能降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规〔2025〕1228号
本专项支持重点行业领域节能降碳、煤炭消费清洁替代、循环经济助力降碳、低碳零碳负碳示范、碳达峰碳中和基础能力建设等方向,支持内容包括:(一)重点行业领域节能降碳项目。支持电力、钢铁、有色、建材、石化、化工、机械等重点行业节能降碳改造。支持以工业园区、产业集群为载体整体部署并规模化实施的节能降碳改造。支持供热、算力等基础设施节能降碳改造。支持中央和国家机关节能降碳改造。(二)煤炭消费清洁替代项目。支持煤电机组和煤化工项目低碳化改造。支持食品、烟草、纺织、造纸、印染等行业燃煤锅炉、工业窑炉,实施清洁能源替代。支持城乡居民采用地热能、生物质能供暖。(三)循环经济助力降碳项目。支持园区循环化改造、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和资源循环利用基地等建设和改造。支持规模化规范回收站点和绿色分拣中心建设。支持再生资源循环利用和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以及退役设备再制造。支持以农林剩余物资源化和能源化利用。支持可降解塑料、可循环快递包装产品生产应用推广。支持“以竹代塑”基础设施建设和产品生产应用推广。(四)低碳零碳负碳示范项目。支持绿色低碳先进适用技术示范应用。支持零碳园区、零碳运输走廊实现近零碳目标的供能设施建设、基础设施改造、工艺降碳改造等项目。支持绿色甲醇和可持续航空燃料生产项目。支持规模化碳捕集利用与封存(CCUS)项目建设。(五)碳达峰碳中和基础能力建设项目。支持碳排放计量、统计、核算、监测等基础能力建设,包括碳排放数据管理系统、温室气体排放因子库、碳排放计量体系等。该方向仅支持政府投资项目,有关项目应纳入国家层面规划或方案,并按照国家标准和要求实施。重点行业领域节能降碳项目、煤炭消费清洁替代项目、循环经济助力降碳项目、低碳零碳负碳示范项目等项目支持比例均为核定总投资的20%。对于地方政府投资的碳达峰碳中和基础能力建设项目,东、中、西、东北地区项目支持比例分别为核定总投资的60%、70%、80%、80%。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项目原则上全额安排。- 政策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污染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规〔2024〕337号)。
- 支持范围(1)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体系建设,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和提标改造,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等项目。(2)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改造等。支持电镀、皮革、有色金属、印染、制药等涉重金属行业及钢铁、水泥、焦化等行业先进清洁生产技术示范项目。(3)重点领域环境治理。支持细颗粒物和臭氧协同治理、土壤重金属污染治理、新污染物治理等项目。支持国家批复的园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项目。(4)水污染治理和节水。支持城镇污水收集处理和污泥处理设施及城镇污水管网新建和改造,污水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重点行业节水改造,矿井水等非常规水利用设施等项目。(4)其他。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交办重大事项需安排支持的项目建设,包括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项目建设等。
办法根据不同项目类型和地区类别,设定了差异化的投资补助比例,单个项目支持资金原则上不超过1亿元。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改造和重点行业节水改造项目: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5%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项目: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0%其他建设项目:按东部、中部、西部和东北地区分别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40%、60%、70%、70%特殊政策地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政策地区的建设项目,安排标准根据相关规定执行。其中,西藏及四省涉藏州县、南疆四地州、甘肃临夏州、四川凉山州、云南怒江州等地区项目原则上全额补助。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项目原则上全额安排。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项目支持比例按西部地区标准执行。- 政策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生态保护修复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农经规〔2024〕590号)
- 支持范围(1)长江生物多样性保护工程项目。(2)长江经济带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项目。(3)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4)重点区域生态保护修复项目。(5)重点生态资源保护项目。(6)野生动植物保护、自然保护地建设、林业行业及执法能力建设项目。
(1)长江生物多样性保护工程项目,支持比例不超过总投资的50%,且中央投资规模不低于200万元。(2)长江经济带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项目,不超过5000万元,比例不超过总投资的50%。(3)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单个项目不超过总投资的50%,每个县不超过3000万元,中央投资分两年安排。(4)重点区域生态保护修复项目,支持比例70%;湿地保护修复项目,按照80%执行。(5)重点生态资源保护项目,森林草原防灭火项目支持比例为70%,其中森林防火应急道路建设最高不超过新建50万元/公里、改造30万元/公里;国家级林草种质资源保存库项目支持比例为80%,乡土树种保供繁育基地、采种良种基地项目支持比例为40%;管护用房建设项目,定额支持标准为新建或重建改造35万元/个、加固改造或移动管护用房25万元/个、功能完善10万元/个。(6)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地建设项目,支持比例为80%;林业科技创新能力项目,支持比例为80%;林业执法监管能力建设项目,定额支持标准为一级站40万元/个、二级站30万元/个。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区域规〔2024〕352号)。本专项投资通过直接投资、投资补助等方式支持与流域水环境质量改善直接相关的综合治理类项目,主要包括:- 江河水环境综合治理:包括对江河干流及重要支流的截污控污、生态修复、污水管网建设与改造、河道清淤疏浚、生态护坡、人工湿地建设等工程,重点提升水体自净能力和流域生态系统稳定性;
- 湖泊水库水环境综合治理:针对湖泊、水库开展污染底泥清除、富营养化治理、蓝藻防控、生态岸线修复、入湖支流整治等措施,改善湖库水质和生态功能。例如太湖、白洋淀、丹江口水库等重要湖库均在支持范围内;
-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源头治理:支持水源地周边污染源整治、隔离防护设施建设、生态缓冲带构建、水质监测能力建设等,保障饮水安全。项目需避免涉及景观化、形象工程建设;
- 内源污染治理:主要针对污染底泥进行清理,特别是总磷平均浓度较高(如420毫克/千克以上)的沉积物,实施环保疏浚工程,并配套后续处置措施;
- 推进水环境保护治理的其他工程:包括生态廊道建设、中水回用系统、节水改造、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等与水环境改善密切相关的配套工程,但不支持产业化程度高、可通过市场融资的项目,如垃圾焚烧发电厂。
不支持开挖人工湖、打造景观湿地、建设广场或侵占河道岸线的形象工程。国家发展改革委可根据专项投资规模、流域治理的总体要求和治理形势需要等,对年度纳入专项投资支持范围的流域和项目类型进行必要调整。- 西部地区:不超过核定总投资(不含项目征地拆迁等费用)的 80%;
2.中部地区:不超过核定总投资(不含项目征地拆迁等费用)的 60%;3.东部地区:不超过核定总投资(不含项目征地拆迁等费用)的 50%;东北地区:不超过核定总投资(不含项目征地拆迁等费用)的 80%。此外,对于三峡库区及上游、丹江口库区及上游地区,执行西部地区的支持比例(即80%)。对于其他特殊地区,支持比例需执行党中央、国务院或国家发展改革委的专门规定。- 政策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社会领域中央预算内投资相关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社会规〔2024〕284号)。
- 支持范围(1)基础教育。支持教育基础薄弱县、人口流入地、产粮大县等的普通高中建设,支持原国家级贫困县、产粮大县等地区的义务教育学校和公办幼儿园建设。(2)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支持中高等职业院校、应用型本科高校建设一批高水平、专业化产教融合实训基地,深化职业教育产教融合。(3)高等教育内涵发展。支持中央高校“双一流”建设、国家产教融合创新平台和国家基础研究创新中心建设、在京高校疏解及南疆高校建设、中西部高校(含部省合建高校)建设、优质医学和师范院校建设、本科高校学生宿舍建设。支持“双一流”高校新校区建设,支持高校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中外合作办学。
原则上按照不超过总投资(不含土地费用、市政费用,仅为工程建设投资,下同)60%的比例进行支持。对于投资限额规定如下:(1)普通高中项目,每所高中支持额度不超过5000万元。(2)中学购置实验设备,以省(区、市)为单位整体批复、整体招标采购,每省(区、市)每年支持额度不超过1亿元。(3)“双一流”高校新校区建设,结合办学规模、建设规模等测算,每所高校支持额度不超过30亿元;科研能力建设,“双一流”高校支持额度不超过6亿元,其他高校不超过 2 亿元;高校学生宿舍建设,“双一流”高校结合宿舍缺口面积测算支持额度,其他高校每校支持额度不超过2亿元;符合条件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建设,根据办学规模、建设规模等测算支持额度。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教育强国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公共实训基地方向)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就业规〔2024〕122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省级、市级、县级三个类别,统筹推进公共实训基地项目。公共实训基地需独立建设,内部一般由实训场地、培训教室、实训设备、信息化设施以及必要的辅助设施组成。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可采用新建、改扩建的方式,支持未获得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现有公共职业技能培训设施升级改造;支持利用闲置校园、厂区、楼宇等场所改扩建。对已获得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并且建成后连续运营5年以上、社会效益良好的公共实训基地,在充分论证培训供需形势和建设必要性基础上,可支持在原有项目基础上提质扩容。原则上按照不超过总投资(不含土地费用、市政费用,仅为工程建设投资,下同)60%的比例进行支持。对于投资限额规定如下:(2)市级公共实训基地项目的支持上限为7000万元。(3)县级公共实训基地项目的支持上限为3000万元。- 政策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社会领域中央预算内投资相关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社会规〔2024〕284号)。
(1)公共卫生应急和救治能力提升。包括规划布局“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的超大特大城市以及有条件的大城市相关应急保障医院建设等。(2)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包括县域医共体建设、公立医院病房改造提升等。(3)重点人群健康服务补短板。支持分娩量较大、人口较多的地市级妇幼保健机构项目建设等。(4)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支持国家中医药传承创新中心、国家中医疫病防治基地、中西医协同“旗舰”医院、中医特色重点医院建设。原则上按照不超过总投资(不含土地费用、市政费用,仅为工程建设投资,下同)60%的比例进行支持。其中,“平急两用”应急保障医院、省级精神专科医院或综合医院精神病区项目单个项目支持额度最高分别不超过5000万元、2亿元;定额支持项目、产粮大县方向另行规定。- 政策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修订印发<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社会〔2024〕37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社会领域中央预算内投资相关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社会规〔2024〕284号)。
- 支持范围(1)国家级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包括历史文化名城和街区等保护提升、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利用和考古发掘、重点地区考古标本库房建设,综合性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展示。(2)国家级自然遗产保护展示。包括国家公园等自然科普设施建设、重要自然遗产地保护展示。(3)中华民族现代文明展示。包括大国重器配套宣教设施建设、重大公共文化设施建设。
原则上按照不超过核定总投资(不含土地费用、市政费用,仅为工程建设投资,下同)60%的比例进行支持。单个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最高支持限额如下:(1)国家级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历史文化名城和街区等保护提升项目的支持上限为2亿元、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利用和考古发掘项目的支持上限为3亿元、重点地区考古标本库房建设项目的支持上限为5000万元、综合性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展示项目的支持上限为1亿元。(2)国家级自然遗产保护展示。国家公园等自然科普设施建设项目的支持上限为3亿元、重要自然遗产地保护展示项目的支持上限为5000万元。(3)中华民族现代文明展示。大国重器配套宣教设施建设项目的支持上限为3亿元、重大公共文化设施建设项目的支持上限为3亿元。- 政策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社会领域中央预算内投资相关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社会规〔2024〕284号)。
- 支持范围(1)社会福利服务设施:儿童福利设施、未成年人保护设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殡葬服务设施、精神卫生福利设施。(2)退役军人服务设施:烈士纪念设施、军人公墓、优抚医院、光荣院。(3)残疾人服务设施:残疾人康复设施、残疾人托养设施、省级盲人按摩医院。(4)全民健身:体育公园、全民健身中心(小型体育综合体)、公共体育场中标准田径跑道和标准足球场地、社会足球场地、健身步道、户外运动公共服务设施。
项目原则上不超过平均总投资(不含土地费用、市政费用,仅为工程建设投资)或床位平均建设投资(简称“平均投资”)60%的比例支持(定额支持项目除外)。对低于平均投资的项目按照实际投资,原则上给予上述相应比例支持;对高于平均投资的项目,超出部分投资各地自行解决。对儿童福利院、未成年人保护中心、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精神卫生福利设施、优抚医院、光荣院的改建项目,支持额度在上述支持标准的基础上减半。- 政策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订印发<“十四五”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工程和托育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社会〔2024〕26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社会领域中央预算内投资相关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社会规〔2024〕284号)。
- 支持范围(1)公办养老服务能力提升项目:公办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网络建设项目、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含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建设项目、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医养结合服务能力建设项目。(2)普惠养老城企联动专项行动:通过新建养老服务设施,以及改扩建适宜的培训疗养设施、厂房、医院、闲置校舍、办公用房及其他设施等方式,支持示范性普惠养老服务机构建设,支持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培训疗养机构转型发展普惠养老项目。(3)公办托育服务能力建设项目: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建设项目,以托育综合服务中心为枢纽,支持各地加快形成“1+N”托育服务体系;公办托育服务网络建设项目,支持公办托育服务机构建设,支持机关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或设施新建、改扩建托育服务设施。(4)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培育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性托育服务机构,新建、改扩建一批连锁化、专业化的托育服务设施,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的普惠托育服务,发展互联网直播互动式家庭育儿服务,鼓励开发婴幼儿养育课程、父母课堂等。(5)产粮大县养老托育服务设施项目。
公办养老服务能力提升项目、公办托育服务能力建设项目,原则上按照不超过项目(平均)总投资(不含土地费用、市政费用,仅为工程建设投资)60%的比例支持(产粮大县方向另行规定),并结合实际支持设备购置;对于普惠养老城企联动专项行动、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按照对床位或托位定额补助的方式进行支持。1.政策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社会领域中央预算内投资相关专项管理办法发改社会规》〔2024〕284号- 支持范围:本专项主要支持乡镇(街道)、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新建、改扩建,基层公共服务数字化平台,基层服务人员培训设施配套等项目。(一)乡镇(街道)综合服务中心:建设政务服务、便民服务、文体活动、矛盾调解等功能用房及附属设施。(二)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建设党群服务、便民服务、文化活动、养老托育互助等功能用房及附属设施。(三)基层公共服务数字化平台:建设政务服务、公共服务、便民服务等数字化应用系统及配套硬件设施。(四)基层服务人员培训设施:建设培训教室、实训场地、配套设备等。
- 补贴比例:≤工程建设投资60%,对基层公共服务数字化平台单个项目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西藏自治区、南疆四地州、四省涉藏州县项目最高可在中央预算内投资限额内全额支持。享受特殊区域发展政策地区按照具体政策要求执行。
·········· END ···········中农富通智库·乡村产业发展研究院又名北京中农富通农业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是中农富通集团旗下的专业研究机构,秉承集团“创新、平台、和谐、责任、共赢”的原则,以“策划为纲、项目为王”为理念,围绕乡村发展战略、产业价值投资、产业科技发展、产业项目策划、园区规划建设、园区发展运营,有效整合内外部优质资源,以现代科技和数字技术运用为手段,聚焦服务乡村产业和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打造创新发展的战略智囊,建设开放共赢的产业智库,全力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共同建设农业强国。围绕农业强市/县、乡村振兴战略、产业价值投资、产业科技发展、产业项目策划、园区规划建设、园区发展运营等研究方向,为地方政府、央国企、地方涉农企业等提供乡村产业发展规划、乡村产业发展规划、农业科技发展规划、战略策划投资研究、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报告、实施方案/申报材料编制、农业产业价值投资咨询、都市农业项目全过程咨询、园区发展运营、乡村科技发展策略研究、乡村布局(建设)规划(村史馆策划设计)、农产品品牌策划、节庆活动策划、科技培训等全过程咨询服务。- 乡村振兴示范区全过程服务(规划、实施、申报、创建、认定服务)
- 和美乡村示范片区全过程服务(规划、实施、申报、创建、认定服务)
- 现代农业产业园全过程服务(规划、实施、申报、创建、认定服务)
- 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园全过程服务(规划、实施、申报、创建、认定服务)
- 农业嘉年华园全过程服务(规划、实施、托管、技术服务
- 都市农业综合体全过程服务(规划、实施、托管、技术服务)
- 农村产业融合示范区全过程服务(规划、实施、申报、创建、认定服务)
- 田园综合体园全过程服务(规划、设计、申报、资金申请)
| |
| |
| |
| |
智慧农场 | 全域机械化示范园 |
高标准农田设计建设 | 盐碱地综合利用 |
土壤改良/低产田改造 | 农业嘉年华 |
农业园区建设提升 | 设施农业产业集群 |
都市农业综合体 | 农文旅综合体 |
农业展览馆 | 各类农事节庆活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