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文件依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下达2025年渔业发展补助资金(第三批)的通知》(闽财农指〔2025〕105号)和《福建省设施渔业补助资金实施方案》(闽海渔〔2023〕21号)
2.补助对象:本县境内实施普通工厂化养殖项目的渔业企业、养殖场等有关单位,拟申报已纳入省局强企惠渔项目管理平台优选项目库。
3.补助内容:建设工厂化养殖池。搭建具有保温、遮阴功能钢架大棚的室内车间;配套建设配电房、蓄水池、尾水处理池、温控系统、增氧系统、管理房等。
4.补助标准:
起补面积:工厂化养殖池2000平方米以上。
基本补助标准:新建普通工厂化养殖设施,补助标准上限为200元/平方米,测算方式以养殖池水面积计算。单个项目财政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5.申报程序:项目按照“申报——批复——验收——绩效”的流程进行管理,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审核批复、现场验收等工作,会同县财政局共同开展项目验收、资金使用监管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1)项目申报
申报程序: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各乡镇要按照本实施方案及有关文件要求,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相关建设单位积极开展申报。项目申报程序:由建设单位申报—乡镇人民政府推荐—报送县农业农村局。
项目申报单位应提交的材料:申报文本、实施方案、项目地理位置图、项目平面布局图、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承诺书、养殖证等。补助100万元以上项目需组织编制可研报告、项目建设预算书。
(2)审核批复
县农业农村局根据主体申报项目的建设内容、投资概算等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综合考虑年度资金量、绩效目标等因素,研究拟定补助项目分配方案,经公示后批复立项。(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
6.明确联审联批部门: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严格项目验收、公示等条件和程序,按规定做好项目验收、公示等相关工作。公示无异议后,县级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根据验收和公示结果,原则上在15个工作日内将补助资金拨付给项目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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