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确保农机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无锡市各级农业农村部门严格落实省、市安全生产工作要求,从严查处各类农机违法违规行为。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现公布3起农业机械安全生产违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拆卸农业机械安全防护装置案

案件情况

2024年11月18日,宜兴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宜兴市高塍镇开展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王某驾驶拆卸防护板的履带式联合收割机正在作业。该行为违反了《江苏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
处理结果

宜兴市农业农村局依据《江苏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责令王某改正,并处两百元罚款。
法律依据

《江苏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禁止改装、拆卸农业机械安全防护装置,禁止使用失效的农业机械安全防护装置”。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改装、拆卸农业机械安全防护装置,或者使用失效的农业机械安全防护装置的,由县级以上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案例二、无操作证件操作农业机械案

案件情况

2025年10月30日,江阴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江阴市富堰路附近田块开展执法巡查过程中,发现张某在未取得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的情况下操作履带式联合收割机进行作业。该行为违反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理结果

江阴市农业农村局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责令张某停止作业,处100元罚款。
法律依据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的操作证件”。第五十二条“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案例三、操作安全设施不全农业机械案

案件情况

2025年11月3日,无锡市惠山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惠山区东村桥附近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谢某操作安全设施不全的联合收割机正在作业。该行为违反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
处理结果

惠山区农业农村局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对谢某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谢某在安全设施恢复前停止作业。
法律依据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二)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第五十三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






供稿: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赵万警
审核:龚克成
审签:邵芳、崔洪平
点击往期精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