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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 2026-10-25 01:26:16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商务局、供销合作社,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各地市分行,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各市(地)、县(市、区)税务局:

      为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现代农业发展步伐,满足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发展需要,结合工作实际,对2019年印发的《黑龙江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将修改完善后的《黑龙江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商务厅

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

黑龙江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25年9月2日

关于《黑龙江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解读

 来源:省农业农村厅乡村产业发展处

一、起草背景

      2015年省农业委员会与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商务厅、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联合印发了《黑龙江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黑农委联发〔2015〕29号),对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以下简称“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进行了规定。2018年,农业农村部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进行修改,2019年,根据国家政策调整及本省实际,对原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近年来,我省农业产业化快速发展,新型经营主体不断涌现,原办法已难以完全适应当前发展形势和实际管理需求,鉴于此,我厅牵头对《黑龙江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行了再次修改。

二、起草依据

      本次修改主要依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并参考吉林、辽宁及内蒙古等省(区)相关评定标准,同时结合近年来我省开展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的实践经验。

三、起草过程

      本次修改工作于2025年3月启动,由我厅牵头起草《管理办法(修订稿)》。2025年4月,征求省级、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意见;2025年6月,在组织专家评审会审议通过后,向省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征求意见,并通过农业农村厅官网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25年8月,《管理办法(修订稿)》通过我厅内部合法性、公平竞争审查以及省发展和改革委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综合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定稿。

四、主要内容

      新修改的《管理办法》调整了认定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申报条件,精简了申报材料,优化了运行监测机制,提升了条款的严谨性,明确了废止依据及文件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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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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