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的通知》(农办计财(2019)54号)和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生产托管工作的实施意见》(吉农经(2022)3号)等相关文件要求,为切实做好全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名录库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进入名录库的要求
1.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家庭农场依法登记注册2年以上(2023年12月31日前注册),规章制度健全、财务管理规范、服务带动能力强、生产经营运行良好。
2.具有一定的社会化服务经验,依法诚信经营,在农民群众中享有良好信誉,提供服务的质量和价格得到农民认可和好评。
3.拥有与其服务内容、服务能力相匹配的专业农业机械设备。合作社和农业企业自有农机具要达到10台(套、含)以上,家庭农场自有农机具要达到5台(套、含)以上。
4.托管服务面积达到150亩以上,签订规范合同,在乡镇(街道)农经部门备案。
5.能够自觉接受行业管理部门监督管理。
二、建立名录库的流程及管理使用
1.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主体名录库的建立按照主体申请、乡镇(街道)审核、县级审定的流程实施。具备基本条件并有农业生产服务意愿的经营主体自主申报,将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经营场所证明及农机具相关佐证材料提交到所属乡镇(街道)。各乡镇(街道)按文件要求进行初审后,将最终通过初审合格的申报主体材料、《伊通满族自治县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名录库汇总表(附件4)》电子版和纸质版(签字盖章)统一于5月30日前上报至农经总站政策指导科。
2.县农经总站对乡镇(街道)报送的服务主体逐个复审,所有条件都符合的,纳入到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名录库管理,最终确认名单统一进行公示。
3.进入名录库的社会化服务主体开展社会化服务项目,可享受社会化服务项目政策补贴,没进入名录库的社会化服务主体开展社会化服务项目,不支持社会化服务项目政策补贴。
4.2025年已经审核通过进入名录库的主体,不用重复申报,实行动态监测,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名录库内监测不合格的主体填报汇总表(附件5),合格的主体同新申报主体一并填入汇总表(附件4)。
5.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主体名录库实行黑名单制,对弄虚作假、违法违规经营、服务质量不好、群众反应强烈、恶意套取国家项目奖补资金、不接受农业农村局监管、不按要求落实有关工作的,一律清除名录库,同时纳入黑名单,纳入黑名单的五年内不得重新进入,同时取消其承担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任务资格。
联系人:赵楠
电话:14743882335
附件1:伊通满族自治县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名录库申报表1.docx
附件2:伊通满族自治县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名录库申报表2.docx
附件4:伊通满族自治县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名录库汇总表.docx
附件5: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主体名录库监测不合格名单汇总表.docx
初审:赵楠
复审:孔繁旭
终审:马继生
伊通满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2026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