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物权编:夯实农村土地制度基础
土地承包经营权(第330-343条)
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承包期届满可继续承包。
土地经营权可流转(出租、入股、抵押),促进规模化经营。
宅基地使用权(第362-365条)
保障农民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明确宅基地转让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
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农村集体产权保护(第261-265条)
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等资源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
集体成员有权查阅、复制集体财产状况等资料。
2.合同编:规范农业经营活动
农业合同(第463-988条)
规范土地流转合同、农产品购销合同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禁止“霸王条款”,保护农民在合同中的公平地位。
禁止高利放贷(第680条)
借款利率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上限,打击农村非法高利贷行为。
3.婚姻家庭编:维护农村家庭和谐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第1064条)
防止一方擅自举债被认定为共同债务,保护农民家庭财产。
离婚冷静期(第1077条)
30日内可撤回离婚申请,减少冲动离婚对农村家庭的影响。
收养条件(第1093-1104条)
放宽收养限制,保障农村孤儿、困境儿童权益。
4.继承编:保障农民财产传承
扩大遗产范围(第1122条)
农村房屋、土地承包收益、农机具等均属可继承遗产。
遗嘱形式多样化(第1136-1139条)
允许打印遗嘱、录像遗嘱,方便文化程度较低的农民订立遗嘱。
遗产管理人制度(第1145-1149条)
避免因继承纠纷导致土地荒废或财产流失。
5.侵权责任编:守护农村生产生活安全
动物致害责任(第1245-1251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饲养人需赔偿(如未拴绳的狗咬人、牲畜破坏庄稼)。
环境污染责任(第1232-1235条)
因农业污染(如滥用农药、养殖排污)损害生态环境,需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
高空抛物追责(第1254条)
农村自建房高空抛物造成损害,难以查明责任人时,由可能加害的住户共同补偿。